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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博弈分析_最小保证金-论文网

时间:2013-12-04  作者:万应君
如用二元矩阵表示双方在上述不同情况下的收益,可以得到如下博弈表:

 

      司法机关

逮捕

   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

妨害

     -3500

1000

      -8000

2000

不妨害

     -3000

0

      0

0

表四

不难发现,表四所表示的博弈存在两个纳什均衡,就是司法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而嫌疑人不妨害诉讼这一策略组合和司法机关适用逮捕,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对司法机关而言,前一均衡的结果显然比后一均衡好,因为后一均衡要花去司法机关3500元的成本。

表四的博弈模型所表达的核心意思是,只要保证金的数额足够高,使得从经济上看,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所得到的收益低于其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而被没收的保证金数额,那么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就是可行的。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保证金的合理数额。

至此我们实际上也已经可以对实践中许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被取保候审作作出较合理的解释,其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机关往往是总是预期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条件下妨害诉讼总会有收益,并且许多案件特别是一些重案而言,司法机关预期的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的最大可能收益非常大,使得从理论上讲保证犯罪嫌疑人不妨害诉讼所需的合理保证金的数额也非常大,而犯罪嫌疑人却无力支付如此数额的保证金。比如,如果预期某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的最大可能收益为20万元,则至少需20万元以上的保证金,很显然这样数目的保证金就目经济水平来说并不一般犯罪嫌疑人都能拿得出的,这样就使得博弈中取保候审和不妨害诉讼这一纳什均衡不能现实地实现,其结果当然只能适用逮捕了。

但是司法机关的这种信念正确吗?

五、前景:减少逮捕适用是可能的。

(一)、最小保证金数额函数

上述博弈中,实际上还暗含着一个假定,就是在取保候审条件上,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被司法机关发现的概率为1,这样才导致在取保候审条件下,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其最终预期收益为负2000元。而这一概率如果不为1,则可能是另一外一种样子。假定这一概率为0.8,即在取保候审条件下,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收益为10000元,但有80%的可能被发现,而一旦被发现则不仅导致其收益为0,而且要没收12000元保证金,此时,犯罪嫌疑人的预期收益为-7600元,这时表四博弈中司法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而嫌疑人不妨害诉讼这一策略组合就成了一个纳什均衡,而这均衡正是司法机关想要的。

从上述分析可知,只要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条件下妨害诉讼所得的收益不比不妨害诉讼大,博弈中取保候审和犯罪嫌疑人不妨害诉讼这一策略组合就能成为一个纳什均衡。假定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的概率为P,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的最大可能收益为M,最小保证金的数额为S,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不妨害诉讼的收益为0,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条件下妨害诉讼的收益与不妨害诉讼时相等时,则有:

M(1-P)-PS=0

即:S=M(1-P)/P

可见最小保证金数额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最大可能收益和司法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概率的函数,它与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的能力成反比,与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最大可能收益成正比。因此只要能明确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最大可能收益和司法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的最小概率,就可以确定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条件下不妨害诉讼的保证金的最小数额。

可能有人会认为,这样取保候审的考量似乎变成了最小的保证金数额与犯罪嫌疑人支付能力的大小比较,从而会有损司法公正的形象。但笔者要说的是,如果认为目前过高的逮捕率已经影响到司法的正义性并应对之有所改变的话,那么进行这种比较是值得的,因为下面的分析将表明这种相对精确的考量恰好可以降低目前过高的逮捕率。

(二)、增加取保候审比例的现实可能性

1、审查逮捕案件的三种不同情形

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阶段案件,从证据情况看,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基本证据甚至全案证据都已经收集固定,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只是为了保证在审判时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到案。

二是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基本证据还没有完全收集固定,证据体系还不完备,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除了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外,还有防止其发生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目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所涉嫌部分犯罪的基本证据甚至全部证据都已收集固定,但其所涉嫌的其他犯罪的证据尚待收集固定,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与上述第二种情况相同。

当然,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就是犯罪嫌疑人有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或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上述危险行为的发生。由于这类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往往是非理性的,因此这种情形中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的行为已超出本文的分析框架,并且,实践中这类案件所占全部审查逮捕案件的比例也很小,故笔者在此不对这类情形进行分析。

2、三种案件中司法机关的理性策略选择

上述第一种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最高刑罚是可以确定的,而根据可能的最高刑罚,我们就可以依据某个标准确定犯罪嫌疑人最大可能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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