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博弈论看来,法律规则的真正力量在于它能改变博弈参与人在不同策略空间下的收益,进而改变参与人的预期,从而改变博弈的结果。从表一与表二所表示的博弈可以非常直观地看出这一点,相对于表一,表二只是改变了犯罪嫌疑人在非逮捕状态下的不妨害诉讼的收益,但整个博弈的结果就完全变了。因此如果修改相应的法律规则,就可以改变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对逮捕适用上哪些起“基本作用的力量”的预期,从而使博弈的结果朝我们期望的方向改变。
如前所述,表二博弈实际上表明只要在非逮捕条件下,犯罪嫌疑人不妨害诉讼的收益比妨害诉讼大,对犯罪嫌疑人就可不适用逮捕。这样,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非逮捕条件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表二可以看出,只要这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幅度使犯罪嫌疑人的收益大于其在非逮捕羁押条件下妨害诉讼所得的收益,在法律被稳定公正实施的前提下,我们就可以预期对犯罪嫌疑人不适用逮捕,他也不会妨害诉讼,从而对他不逮捕羁押,因为这是一个纳什均衡。若妨害诉讼的最大可能收益为M,则公正处罚使犯罪嫌疑人遭受的损失也为M,妨害诉讼被发现的概率为P,从轻、减轻的幅度为F,则要满足上述纳什均衡,就至少要有:
M×F=M(1-P)
即:F=1-P
也就是说,从数字上看,只要这种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大于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行为不被发现的概率,那么对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不适用逮捕,这再一次揭示了司法机关侦查能力的提高对减少逮捕适用是多么重要。前述分析已经提及,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这一概率往往是一常数,因而这种从轻、减轻的幅度也是可以相对确定的。
因此,如果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有妨害诉讼的行为的,一般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至判决前都没有妨害诉讼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确定一个合理的从轻、减轻幅度,就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在非逮捕条件下不妨害诉讼,甚至不用采取其他任何强制措施。但问题是,如果仅仅为了降低逮捕率,犯罪嫌疑人只是不妨害诉讼就可以得到从轻、减轻处罚,这样公平吗?或者说从轻、减轻的幅度为多少才能被公平正义所接受呢?对于这些问题,就不是本文的主题所能涵盖的了。笔者此处的分析只是想表明,在理论上有这样一条减少逮捕适用的可能途径而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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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罗杰.A.麦凯恩:《博弈论》,原毅军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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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美]凯斯.R.桑斯坦等:《行为法律经济学》,涂永前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 美]大卫.D.弗里得曼:《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杨欣欣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8 首页 上一页 6 7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