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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问题

时间:2016-04-29  作者:周兰芳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流动人口的增多,导致“流动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出现,到现在他们的队伍逐渐壮大,其受教育权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主要围绕流入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改进而展开,首先对受教育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进而提出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中出现的问题,最后探讨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
论文关键词:受教育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

有关受教育权的概念,不同人有不同的界定。《教育大辞典》中是这样定义的:受教育权是由法律规定,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还有一些学者从受教育者享有权利的具体内容和途径来概括受教育权,如:受教育权是“公民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学得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业务水平的权利”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个人在国家和社会创建的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等学习文化等方面知识,以提高生存和发展能力的权利”。这类概念的特点在于没有明确指出与受教育权相对应的义务者。另外,著名教育法学专家劳凯声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要求完善和发展人格的权利,其实质是个人与生俱有的、要求发展成长的权利。这一理论被认为是当今教育法学理论的主要成果,它使受教育权利的保障己不局限于宪法保障意义,而是个人与生俱有的,要求通过学习来发展和完善人格的权利。为了实现学习权、全面发展人的能力,要求国家积极地创造各种条件。它强调了受教育权利主体在享受受教育权利时的主动性和自由性。龚向和认为“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和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教育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教育法学的两个基本范畴之一,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两个基本问题之一。受教育权的社会权性质对国家在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下一代的未来也承载着太多上一代的期望。

在诸多关于受教育权的含义的理论中,有的强调国家的保障作用,有的强调它对于人的生存的作用,有的强调学习的作用,都反映了一定的现象和本质,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尤其是将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作为受教育权实现的构成要素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作为实质平等价值体现与社会权利的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的产物,这是一个伴随着积极国家观的国家理念变迁的过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肯定受教育权所具有的两个特点是:第一,受教育权的平等性。无论贫富差距和高低贵贱,只要是我国的公民,就享有受教育权,它是与生俱来的;第二,受教育权的保障性。受教育权需要国家做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并有宪法予以保障。据此,笔者认为,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在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二、流动人口子女中存在的受教育权问题

流动人口是一个综合性开放性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对流动人口的概念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法律论文网但是对流动人口的以下几个主要特征已经达成共识:第一,从动机和目的看,流动人口的流动动机具有明确性,直接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提高生活水平;第二,从户籍性质上看,流动人口在流动期间应该是没有定居事件发生,其户籍所在地与现居地具有分离性;第三,从空间规定上看,流动人口具有空间位移行为,并且空间位移的最小范围应该是从农村或县城到城市的地域变动。流动人口子女包括“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

(一)流动儿童受教育权问题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愈发突出,这就是所谓的“流动儿童”教育问题。所谓“流动儿童”是指那些跟随父母双方或者父母一方一起流入城市,在流入地生活、学习的适龄儿童,既然是儿童,那么肯定是指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少年。概括而言,“流动儿童”教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受教育机会及权利不均等

依据我国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必须以儿童的户籍为就近入学的依据。这个规定就为“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入学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一般学校接受学生入学都要求户口本等证件齐全,户口本无形中成了一种决定你是否能在此学校入学的“通行证”,没有当地的户口本,要么就交借读费,要么你就回老家读书。很多的农民工没有钱交子女借读费,就只好让孩子辍学或者送回老家。即使有幸在城镇就读的学生,由于另一项制度-学生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这又使得流动学生不得不中途转学回乡参加复习和考试,从一个地方换到另一个地方,且不说关键时期时间的宝贵性,单是适应一个新的环境对学生来说就是个很大的挑战,这就阻碍了流动学生接受教育的连续性。还有些流动儿童是没到入学年龄就被带到了城镇,但等到了入学年龄,由于高昂的学杂费等一系列原因,其入学时间被一拖再拖,有些往往是七八岁才开始上学前班,这就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学习中的超龄现象非常严重。这些都是教育机会不均等的表现。

2、教育质量低下

由于“流动儿童”没有流入地的户口,因此能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毕竟是少数,对流动人口来说,民工子弟学校普遍收费较低,而且收费形式灵活,可以按学期、按月收费,也可以允许他们拖欠学费,这些措施都不同程度的吸引流动人口把自己的子女送进民工子弟学校就读。虽然民工子弟学校在一定时期保障了“流动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很多的民工子弟学校是看准了时下“流动儿童”进公办学校难的这个巨大商机,如雨后春笋般的迅速崛起,这些学校大多属私人办学,没有被纳入正规的教育体系;办学条件极其简陋,校舍紧张;办学者多为流动人口本身,文化程度较低。它们无论是教学设施、师资力量、教育质量和管理,还是安全、卫生、健康等条件,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培养学生场所的要求,众多的民工子弟学校各自为政,割地为据,无论是办学条件还是教学质量都无法与公办学校媲美。“中央教科所教育发展研究部2006年5月份对北京海淀区民工子弟学校的调查,只有16.5%的学生认为学校设施比较充足,其他学生都认为学校各方面的资源和设施比较贫乏。其中,21.9%的学生认为学校缺乏电脑室,22.7%的认为学校缺乏音乐教室,35.4%的认为学校缺乏体育器材,12.9%的认为学校缺乏图书室及图书,6.2%的认为学校缺乏活动场地,8.8%的认为学校缺乏其他设施。”这个情况在民工子弟学校中普遍存在。

(二)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存在的问题

在探讨“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时,我们必须首先对它的概念有个深刻的了解。所谓“留守儿童”是指在农村地区,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打工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隔代监护、单亲监护、上代亲戚监护、同辈监护或自我监护,并因此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和少年。他们的受教育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政府缺乏相关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首先,政府政策支持没有跟上留守儿童严峻的形势。到目前为止,政府关注了流动儿童,以同城待遇的方式开始着手解决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但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政策文件还是缺失的,这与在我国持续了二十多年的留守儿童的现状很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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