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关联企业集团的跨地区、企业股权关系复杂、关联交易复杂等特点都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难度。因此加强关联企业信贷业务的监控和管理,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已显得十分重要。本文从博弈论的视角对银行如何有效的控制大企业集团及关联企业的信贷风险进行研究,重点在于提出防范和控制大企业集团及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大企业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对策
一、研究背景
2000年以来,各家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法》指引的方向,重点加大对效益高、信誉好、风险小的优良客户进行营销和增加贷款扶持;相应压缩信用等级低、信誉差、风险大的企业的贷款。但银行贷款向大企业集中有些过度,对中小企业资金供给有些不足;有些大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素质不高,商业银行盲目竞争向其贷款,结果带来大风险。例如2002年1月,蓝田股份涉嫌造假被强制停牌,蓝田造假案竟骗取了10家金融机构贷款达22.78亿元。此外南德、海鑫、啤酒花、德隆又给我们敲响了沉痛的警钟。
二、大企业集团及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表现
刘志强(2009)、朱颂华、俞秋玮、龚达夫(2009)、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分行课题组(2006)等人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用膨胀风险:控制企业贷款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该关联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二是担保虚化的风险,信贷实践中,控制企业令从属企业为其贷款担保或为其他从属企业贷款担保的问题较突出。三是信贷资金挪用风险:在关联企业中,从属企业以自身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增加了贷款风险。四是贷款偿还风险:商业银行在面对关联企业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债权时,难以找到真正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最终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风险。
三、银行及监管机构与关联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及博弈分析
1、重复博弈中的纳什均衡
设关联企业为B,银行为A。在对应B的三个同战略D1,D2,D3时,A的最优战略分别为L1,L2,L3;在给定A的三个不战略L1,L2,L3时,B的最优战略分别是Dl,D2,D3,因此,(L3,D3)是一个纳什均衡。如表1所示
参与人—银行—A
L1L2L3
0,4
|
4,0
|
5,3
|
4,0
|
0,4
|
5,3
|
3,5
|
3,5
|
6,6
|
D1
D2参与人—关联B
D3
对应的战略如下:
给定A时,SB给定B时,SA
其中,SB,SA分别代表在给定对方选择战略情况下的B,A各自最优战略。所以S*=(SB*,SA*)=(R,D)为博弈的纳什均衡。
结论:影响重复博弈的主要因素有两个,即博弈的重复次数和信息的完备性。前者的重要性来自参与双方在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权衡,当博弈仅进行一次
或有限次时,银行和关联企业之关心每个阶段的当期支付。当存在无限次博弈时,
为参与人放弃短期利益而选择长期利益的均衡战略提供了解释。在信息不完备的
基础上,参与者有建立良好信誉的动机,以达到改变其支付函数在对方心目中特
征的目的,从而以牺牲短期利益换取长期利益。这也从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博弈双
方的行为。关联企业和银行通过自己的行动,争取对方的信任和合作,从而在合
作的基础上取得长期利益,最大化自己的效用。
2、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及分析
不完全信息博弈支付矩阵表2
战略
战略
|
银 行
|
不惩罚
|
惩罚
|
关联企业
|
守约
|
R-C,Y-R
|
-C+r1,Y
|
违约
|
R,Y’-R-Y”+r2
|
0,Y’
|
上述的关联企业和银行的支付结构在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情况下,r1和r2分别代表了关联企业与银行的类型只有己方知道而对方不知道。r1在[0,x]内,
r2在[0,y]内符合均匀分布。关联企业的纯战略是如果r1>r1*,则选择付出守约,否则不守约;银行的纯战略是如果r2>r2*,则选择不惩罚,否则惩罚。同时,一个合理的假设是:r1*,且r2*。即一C+r1,Y’一R一Y”+r2’。
这意味着:参与人若采取合作行为而给己方带来的支付增加幅度不足以抵补损失。该损失是由于对方部合作情况下,己方采取合作与不合作时所取得的支付差异来决定。在此,与完全信息相比,可看出双方因选择合作都付出了支付损失。
3、监管机构与关联企业博弈
博弈支付矩阵的利益分布情况分布表3
监管机构
关联企业
|
处罚p
|
不处罚1-p
|
违法(关联企业实施非公允交易)
|
被发现q
|
X
|
Y
|
不被发现1-q
|
Y
|
Y
|
合法(关联企业不实施非公允交易)
|
Z
|
Z
|
其中:p表示关联企业违法被处罚的概率;q表示关联企业违法时被发现的概率;
X表示关联企业被处罚所得利益值(假定为X个单位);Y表示关联企业不被处罚所得利益值(假定为个单位);Z表示关联企业合法的利益值(个单位)
违法时平均收益与合法收益均衡时,X,Y,Z以及p、q的关系,如下表达式规定:Y(1-q)+[Y(1-p)+Xp]q=Z经化简得:pq=(Y-Z)/(Y-X)。其中,Y-Z是关联企业未被发现比合法额外得到的增量收益;Y-X是关联企业违法被发现比合法额外的增量成本损失;pq是关联企业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并且受处罚的概率。
结论:当关联企业违法平均收益大于合法收益即pq>(Y-Z)/(Y-X)时,关联企业将选择违法。反之当pq时,选择合法交易。由于监管是有成本的,监管机构实际实行的是抽样制度。关联企业就把机会成本的观念带入自己的行为模式中,及违法的增量成本更小甚至没有,而增量收入却增加很大。这样有两种情况出现:1、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时,由于关联企业害怕受到严厉的处罚,实施违法行为的机会(概率),监管机构也就相应降低监管频率,从而减少了监督费用的支出。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