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社会科学 > 法律论文

论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

时间:2016-07-17  作者:邱帅萍李锐

摘要:本文在对学界关于环境犯罪是否应该规定严格责任的争论进行简要的介绍的基础上,谈了自己对该问题的理解,认为该问题的争论牵涉到刑法的基本理论,关乎正义、功利,而无论是从正义还是功利的角度上来看,环境犯罪不应该确立严格责任的。

论文关键词:环境犯罪  严格责任  正义  功利

  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故意或过失、法人(包括特殊法人国家)故意、过失或无过失的污染、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和其他后果的作为与不作为[1]。关于环境犯罪,学者们争论得最大的恐怕就是其是否适用严格责任的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一番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   理论界关于环境犯罪是否要求严格责任的争论

   严格责任源于英美法系,所谓严格责任,简单地说,就是指一种追求客观结果而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即对某些犯罪的成立不要求一般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的客观规定规定,或者导致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结果,就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追究。关于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理论界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对峙。

(一)肯定说的主张

   肯定说认为追究(部分)环境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不论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什么,只要他造成了相应的损害,行为人就要负刑事责任。支持该学说的理由有:1、环境和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生活质量和舒适程度,而且能够影响社会各方面未来的发展,但是环境对于污染的容量和自净能力是一定的、有限的,因而社会需要对环境加以特别的保护,以促进整个人类的不断发展。2、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企业有权利去发展、壮大自己,去谋取经济利润的最大化,不可否认的是,许多企业的发展是以环境为代价的,与权利一致的应该是义务,鉴于环境的重要性与企业的求利性,企业应当承担特别的注意义务,以保证企业对环境的损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证企业的活动不致损害公众利益。当其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时,自应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3、企业生产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一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公害事故,让司法机关去证明企业在行为时有过错,那将是非常困难的。若一味要求对犯罪人的犯罪心态进行证明,将使法律形同虚设。4、在具有高度危险的行业中,由于多个法人共同的排污行为或共同的环境开发行为构成环境犯罪,认定各个法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比证明犯罪本身更困难,引用严格责任可以使这一难题引刃而解[2]。严格责任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有效地打击环境犯罪,又能使潜在犯罪人减少侥幸心理,促使他们更好地预防犯罪。5、有不少规定环境犯罪的立法例的出现。小学语文论文英国的《空气清洁法》、《水污染防治法》,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再生法》、《废料法》,新加坡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等都规定了环境犯罪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英国的《空气清洁法》规定,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恶性,只要烟囱冒浓烟的,就应负刑事责任。[3] 6、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目前也面临着西方世界在上世纪工业化时期所遇到的那种严重的环境问题,前车之鉴,不可不学,现在对环境犯罪规定严格责任有助于加强侵害者的责任感,以减少犯罪、减少环境污染。

(二)否定说的主张

   否定说属于一种比较传统的刑法理论,该学说认为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一定要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否则刑法便是不公正的刑法。支持该学说的理由有:1、如在环境犯罪领域确立无过失责任,可能导致刑事司法职权的滥用,打击面过宽,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而且过多的依赖刑罚来使社会安定并不是个好办法,它能够打乱原来以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为主的体系;2、由于刑罚所具有的严厉性,往往能够使企业将工作重心从革新与发展经济转移到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以免受到犯罪指控,因此严格责任或许会阻碍社会发展;3、严格责任适用的环境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不匹配。一些国家的无过失或严格环境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一些处以罚金的轻微危害行为,而在把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宣布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中国,对于这一类主观过错不明或无罪过,但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环境损害的行为,则纳入到了行政处罚的领域[4];4、环境犯罪多存在于污染环境行为中,例如,如果一个地区每个企业都按合理标准正常排污,是不可能预见到该地区所有企业共同排污后果的,而且它是没有义务注意此共同排污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行为,就单个企业而言,它的排污指标、参数等都是经过有关部门测算和行政许可的行为。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浅谈骗购外汇罪的犯罪与刑罚
下一篇论文:科学发展观与检察考评机制改革研究-论文网
社会科学分类
职称论文 政治论文
小学音乐论文 音乐论文
音乐鉴赏论文 美术论文
社会实践论文 军事论文
马克思主义论文 职业生涯规划论文
职业规划论文 人文历史论文
法律论文 文学艺术论文
企业文化论文 旅游论文
体育论文 哲学论文
邓小平理论论文
相关法律论文
最新法律论文
读者推荐的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