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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后驾驶行为犯罪化的初步探讨_类型-论文网

时间:2014-11-23  作者:万应君

论文摘要:酒后驾驶行为是对公共安全具有高度侵害危险的类型性危险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法益侵害危险,将其犯罪化不仅是当今世界防范这种类型性法益侵害危险行为的主流,也得到了风险社会理论的支撑。对重大法益进行提前保护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方向,而我国现行的基本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规制方式,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威慑和防范明显不力,我国对于酒后驾驶行为也应进行犯罪化。
论文关键词:酒后驾驶,犯罪化,社会风险,类型

近年以来,由于酒后驾驶而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人们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空前关注,许多人认为我国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理过宽,要求法律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将酒后驾驶入罪的呼声也日渐高涨。酒后驾驶能否入罪已成为目前刑事法学领域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在本文中笔者拟从社会实证、比较法及刑事立法政策等方面予以探讨,以求对这一问题予以一个初步肯定的回答。

一、实证:酒后驾驶是具有高度社会危险的类型性行为

(一)酒后驾驶酒是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仅2009年上半年,全国就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就有12起。据世界各国统计,30%~50%的道路交通伤害事故由驾驶员饮酒后驾车所至。我国交通部门报道,酒后驾车的交通事故率比平常人高出至少5~6倍。在所有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排在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和违法占道行驶之后居第4位。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余年间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由1994年的2%上升到2004年的4.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导致的事故起数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长,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长。酒后驾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是一种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的行为。

(二)酒精对驾驶能力的影响生理基础

酒精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麻醉剂,酒精进入人体血液后,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活动并延及到运动神经和末梢神经使手足的活动迟缓其运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驾驶人的体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也会相应下降。

1、酒精影响视觉和触觉

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酒后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得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抓不准目标,看不清车道线,对光的适应性也会下降。饮酒后,驾驶员视觉和触觉功能受到损害,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研究发现,酒精对周边视觉、任务力、反应时间、耐受紧张能力、接收和整合信息能力都有影响。当血中酒精浓度(简称BAC)为(40~60)mg/100ml时,眼睛快速扫视的反应时、速度、准确度都会受影响。酒醉时,运动物体的视觉信息传入明显减少。另外,驾驶员饮酒后,大脑由于酒精兴奋和抑制作用,使视觉和触觉能力下降,难以分辨交通标志、红绿灯、标线的颜色,从而导致交通事故。

2、酒精影响驾驶反应能力

在酒精状态下,驾驶员的操作反应会发生一系列变化,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驾驶员的简单反应时和判断反应时均会减慢。由于判断错误或协调能力降低,做出的错误反应比饮酒前增加了70.4%,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遇到紧急情况,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当车速为60公里/小时,一秒钟车就跑了16.67米。若是车速达到100公里/小时,一秒行驶距离则为27.78米,很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另外,随着饮酒量增加,饮酒前后判断反应时差也会增加。在酒精代谢和排泄阶段,低浓度血中酒精可导致认知和驾驶能力减低。研究发现,驾驶员过量饮酒时,驾驶平衡和协调能力降低,可发生水平凝视眼震,眼充血,身体摇晃,言语不清,应答慢或答非所问。国外研究指出,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2mg/L(国内判断酒后驾驶的标准)时,人们的思想会放松,紧张感会下降(开车时必须保持适度的紧张感),肇事率为未饮酒时的1.5倍;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4mg/L时,将使其驾驶能力变坏,肇事概率为未饮酒时的2倍。当血液酒精浓度达0.08mg/L(国内判断醉酒驾驶的标准)以上,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急剧下降,肇事率为未饮酒时的5倍。

(三)酒后驾驶行为是一种类型性危险

所谓类型,是指与个别的事物相适应同时又超越个别的事物的‘观念的形象’,是普遍与特殊的中间点。类型不同于抽象概念,类型只能描述,同时类型也不同于个别事物和现象。只出现过一次的事物和现象不能称类型。

酒后驾驶的危险完全具备上述类型化的特征。基于酒精对驾驶员的生理影响,实践中酒后驾驶极易发生以下情况:1、由于判断力下降,在避让运动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且躲向一个方向而发生事故。2、由于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3、饮酒后精神兴奋,自我感觉良好,盲自自信,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止不住增大,易开“英雄车”、“斗气车”。4、道路行驶状态恶化,脱离本车道呈S形运动,致与其它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相当严重。5、醉酒后的驾驶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驾驶技能,操作动作大且车速快,但本人手足动作已经迟缓或失常,当有突然情况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因此,酒后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并不是一种个别的、偶然的危险,而完全是一种类型性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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