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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探讨

时间:2015-06-17  作者:刘海芳

摘要:随着21世纪网络经济时代的来临,人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娱乐日益离不开网络,但是网络上的财产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内却得不到有效保护。面对着日益复杂的经济生活环境,人们不但期待着自己的物化财产得到切实保护也期待着网络虚拟财产得到充分的保护。本文主要在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定位的基础上,提出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从而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
论文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探讨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特征及法律属性探讨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

1、财产的定义

经济学认为财产应当具有三个属性: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其中,效用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某方面的需求(精神上的、物质上的皆可);稀缺性则指该财产的数量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可支配性是指某一财产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理论界通常认为,虽有经济学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之分,但两者所包含的范围实际上是等同的。所以,经济学上所强调的财产的一般属性,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也应当具有。但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在某种法律关系中,因此它还应当具有合法性。综上,在法律上财产应当具有四种属性:效用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和合法性。

2、虚拟的定义

虚拟财产是一种以电磁记录为载体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私人财产,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物。因此,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虚拟”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成明确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是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3、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与传统的财产是有着显著区别的,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具有效用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和合法性四个属性,并与网络参与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虚拟物。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1、有体无形性

虚拟财产就是电磁粉以特定的排列形式而储存于服务器上的一组数据源代码,是一种可以被人们接触、掌控的有体物。然而虚拟财产又是开发商投入资金,设计者投入智力、精力构建出来的一种视觉效果,其所反映的内容是完全虚构的。比如历代传奇中的各种虚拟财产(生命水、裁决刀、传奇金币等)在现实生活中是绝对不存在的。因此,我们说虚拟财产是现实的、可为人们所把握的电磁粉,但其所反映的内容又是虚幻的、无形的。这种看似矛盾的有体无形性特征,恰是虚拟财产有别于其他财产的本质属性。

2、稀缺性

稀缺性是财产的必备属性,没有稀缺性就不会有其价值,如空气、风、阳光等,就不能称之为财产。所以虚拟财产需要具备一定的稀缺性才可被视为财产对待。在网络游戏中,装备的级别不同,具备的战斗力就不一样,越是难以得到的装备,价格就越高。这些难得的装备正是虚拟财产稀缺性的体现。可见,虚拟财产是具有稀缺性的。有些虚拟财产的稀缺性更是明显突出,如QQ、邮箱等,具有一定的唯一性。

3、依附性

严格来说,虽然虚拟财产具有有体性,但它并不能独立于网络游戏而存在,特定的虚拟财产只有在特定的网络游戏中才具有价值意义。因此它依附于特定的网络空间,具有极强的依附性。

4、有价值性

作为商品既要具备使用价值也要具备交换价值,而财产作为人们将用法律来保护的对象,不仅要具备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还要可以用货币来衡量。游戏装备可以为玩家赢得游戏、账号等级可以让参与者享受更多的优惠和方便,这些对于需求者来说具有价值性。简单来说,虚拟财产的价值性表现为虚拟财产可以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消耗一定的劳动。

5 、交易性

虚拟财产所具有的价值性和相对稀缺性,也就决定了其可以进行交易。在网络游戏市场中,对于不同的游戏装备有着不同的价格。尽管虚拟财产无法像现实生活中的商品一样被感知到,但是它同样可以根据网络游戏的市场需求、虚拟物的稀缺程度等来确定合理的市场价格,方便虚拟财产在网络中进行交易。

6 、期限性

虚拟财产并不能像其他有体物那样能够存在较长的时间,它存在的时间总是较短的、有期限性的。因为每一个网络游戏的开发潜力总是有限的,而且玩家们所喜好的总体趋势也是变动的。因此,每个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经营策略、投资计划乃至于发展方向都是可变之数,甚至有些还较为频繁地变动,这就直接导致了虚拟财产存在的网络空间在不断变化,如红月、传奇、奇迹、石器时代等曾红极一时的网络游戏都早已了无踪迹,而这正是依附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财产具有期限性的根本原因。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探讨

1、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单纯的用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虚拟财产都有其不妥之处。主要是因为虚拟财产是在两大关系中,一种是用户与运营商之间,一种是用户之间及用户与第三人之间。这主要是因为虚拟财产的占有状态具有特殊的双重属性,即运营商的占有和用户的占有,正是因为虚拟财产占有的特殊双重性,导致了虚拟财产的民法属性的特殊性。

首先,运营商是网络游戏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网络游戏世界的创造者和维护者,它与众多用户间是服务合同的债权关系,表现在用户通过购买或下载客户端、注册、购买点数卡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与服务商缔结了服务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决定着网络虚拟财产的存亡。其次,用户之间及用户与第三人之间的网络虚拟财产权体现出物权关系,此物权关系表现在用户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用户可以放心的在游戏中积累财富,离线交易各种财产。由此可见,虚拟财产应该是兼有物权与债权属性的。

二、虚拟财产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分析

(一)虚拟财产的主体分析

根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可以得知虚拟财产兼有物权和债权属性。虚拟财产在不同的运行阶段涉及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也不一致,即主体不一致。

因此,弄清虚拟财产的不同阶段是确定虚拟财产主体的首要条件。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用户加入网络,与运营商之间形成债权关系;然后是用户加入网络后,与其他用户及任意第三人构成物权关系。在债权关系中,用户与运营商是主体,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在物权关系中,主体是用户与任意第三人,用户享有虚拟财产的绝对权利,第三人承担不作为义务。所以笔者认为,虚拟财产中的主体为运营商、用户与第三人。

(二)虚拟财产主体的权利义务

1、债权中虚拟财产主体的权利义务

首先,用户的权利义务。在基于服务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关系中,用户为被服务的一方。享受的权利主要为:(1)用户有请求运营商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服务的内容基于服务合同而确定,根据行业标准和交易习惯,这种服务一般表现为要求运营商为用户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保证用户得到有效的服务,例如用户有权要求运营商保障网络游戏的通畅、有权要求运营商保存网络用户的虚拟物数据、有权不经过运营商的同意而处理自己的虚拟财产等;(2)用户在网络游戏或服务停止运营时,可要求运营商返还用户手中虚拟财产的价值余额;(3)用户与运营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并且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基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处于消费者地位,即用户享有保障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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