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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博弈分析_最小保证金-论文网

时间:2013-12-04  作者:万应君

论文摘要:逮捕是一种并非由司法机关单方意志决定的策略行为。是否适用逮捕取决于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的博弈。目前逮捕率过高在于逮捕是博弈中犯罪嫌疑人占优条件下次优选择。不适用逮捕与犯罪嫌疑人不妨害诉讼这一理想的策略组合成为博弈的一个纳什均衡是可能的。监视居住和人保方式的取保候审并非理性的选择。财保取保候审中最小保证金数额是司法机关发现查获嫌疑人妨害诉讼的概率和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最大可能收益的一个函数,降低逮捕率是可能的。如果不妨害诉讼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得到一定幅度的从轻、减轻处罚,即使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也不会妨害诉讼,这一幅度与司法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的能力有直接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逮捕,博弈,占优策略,纳什均衡,最小保证金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可知,近几年我国的逮捕羁押率已平均高达95%以上,有的年份甚至高达99%。如此高的逮捕率不仅有悖于人权保护的法治理念,也有损我们的司法国际形象,而且使很多地方的看守所人满为患,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不利于真正有效地打击犯罪,当然也不利和谐社会的构建。减少逮捕适用不仅是学者的期盼和呼吁,也是司法机关的真实愿望。然而虽然高层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减少逮捕适用的文件,但迄今为止效果却并不理想。是什么原因使得这种愿望总是难以实现呢?

博弈论是专门分析策略行为的一种理论,作为一种规范的理论工具,自1943年约翰·冯·诺伊曼和奥斯卡·摩根斯坦的《博弈论和经济活动》发表以来,博弈论正日益从经济学渗透到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许多领域,而不仅限于分析人们的经济行为。在法学方面,“现代博弈理论为人们理解法律规则如何影响人的行为提供了非常深刻的洞察力”在此笔者试图对逮捕适用从博弈的角度进行一番探讨,看能否发现哪些对逮捕适用起基本作用的力量,以及这些力量能否得到改变。

一、性质:非取决于单方决定的策略行为

(一)、策略行为与非策略行为

经济学假设人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所谓理性行为是指如果一个人有某种偏好,他的所采取的行为总是追求使这种偏好最大化。比如商人重利,所以他总是千方百计赚更多的钱,因为他对利润有偏好。实践中,理性行为有两种非常不同的形式。

假设早晨起来乘车去上班,从家里到工作单位有二条不同线路,如果都不堵车,走甲线路要五十分钟,走乙线路则要一个小时。但长期的经验表明,每天早上甲线路堵车的概率是百分之五十,并且只要出现堵车,每次都会堵二十分钟左右。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堵车,走甲线路就得花一个小时十分钟。而每天早晨乙线路的堵车概率为百分之三十,如果出现堵车,最多也就堵十分钟。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堵车,走乙线路也得花一个小时十分钟。如果用在上班路上花的时间越少越好是你的偏好,那你应该选择走哪线呢?

再假设你早晨在驾车上班过程中,要经过一个很短但非常狭窄的一个过道,这个过道只能允许一辆车通过,当你驾车来到过道的一端时,对面另一端也有一辆车准备通过。如果你们两个想同时通过,则不仅都不能通过,而且还会撞车。如果让一方先通过,那另一方就只能在原地等待。假如你的愿望是尽快通过,那你又该如何选择呢?

对上面的第一个例子,只要作一下简单的计算,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应该选择走甲路线。因为我们可以理性地预期走甲路线所花的时间最多是60分钟,

而走乙路线则可能最多要花63分钟,走甲路线比走乙路线少花3分钟。对第二个例子,我们则显然不能像这样简单地得出结论。因为在第二例中,在给定的偏好下(在这里是尽快通过),我们到底采取何种行为,是通过还是在原地等待对方通过后再通过,并不能完全由自己决定,还要考虑对方如何行动。也就是说,决定我们如何行动时,我们不仅要考虑我们自己在追求目标,而且还要考虑到对方也在追求他的目标,而且对方也知道我们在追求的目标并将以此作出他的行动,即我们要对他人的行为有合理的预期。而在第一个例子中,我们在决定如何行动时是无需考虑他人的行动的。上述两个例子的一个根本不同之处就在于如何行动时是否要考虑他人的行为,以此为标准,我们可以将理性行为分为策略行为和非策略行为。象上述第二个例子那样,在行为中每个人的行为都以对其他人行为的预期为条件,这种行为就是策略行为。

(二)、逮捕适用是一种策略行为

一般说来,策略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的多数性。只有存在二个以上的行为主体时才会有策略行为,一个事件如果只涉及到一个行动主体,可能会有理智的算计,却不会有策略行为。简单地说,策略行为只有在人与人打交道时才会有,人和物打交道不涉及策略问题。

二、主体的理性,即参与主体对外界的激励会产生反应,并且这种反应是为了使自己的偏好最大化。比如如果某个主体的偏好是自由,那么他根据他人的行为所采取的行动,就是要使自己尽可能自由。

三、交互性,行为的最终结果并非由单方决定,而是取决于所有参与主体的行动。易言之,从结果来看,参与人的行动是相互依赖的。

四、策略性,每个参与主体都认识到这种相互依赖关系并以此决定自己如何行动。即每个主体都要考虑别人可能怎样行动最有效并以此作为考虑自己如何行动的前提条件。

当我们以一种理性行为的视角来看逮捕时,就会发现,虽然我国法律规定逮捕适用的批准或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但在实际上,逮捕的适用并非取决于司法机关的单方意志,而实际上是一种由司法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行为互动决定的策略行为,逮捕适用与否完全具备上述策略行为的特征。

首先,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犯罪嫌疑人都是理性的。他们都有自己稳定的偏好,并且其行为都是为了使其偏好最大化。就司法机关而言,由于其根本任务在于追诉犯罪和保护人权,并且要考虑节约司法资源,而逮捕却是对人身自由这种最值得珍视的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并且还会还到经济成本和嫌疑人之间的“交叉感染”等许多负面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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