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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时值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人口正在从农民型村落向居民型社区急剧转换,未来我国农村将面临着大发展的机遇。而在这场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治将无疑成为现代化的助推器。当前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农村传统家族势力的影响、农民法律文化的缺失、农村封建陋习残余等,造成了法律进入农村的困难。农村法治建设需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法律必须赋予农民同等的权利,必须尊重传统文化,必须得到人们内心的接受。执法要关注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同质,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发挥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法律文化建设应该进社区、进农户、进入农村百姓的头脑。
关键词:农村问题,法治建设,新农村建设
 

一 新形势下农村法治建设的意义

(一)有利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农村经济的落后归根到底是生产方式的落后,而生产方式的落后急需有先进的生产关系来调整,先进的符合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制度建设无疑会从更大程度上为解放农村生产力,理顺农业发展关系起到积极的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有利于提高我国农村广大农民群体的维权意识,提高法律在农村和农民中的威信和接受度,对打破农村传统的“人治”和封建的陈规陋习,倡导社会文明新风,提高农村的文明程度有着积极作用。

(三)有利于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这也是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最需要解决的薄弱环节。在中国广大的农村,人口众多和地域辽阔,只有让法治的光辉照耀在这片土地上,我们的法治现代化才算是真正的得以实现实现。

二 目前,农村法治建设还存在着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农业立法方面问题。(1)农业立法滞后;(2)农业立法薄弱;(3)农村法律法规分布极不均匀;(4)农村法律法规带有浓厚的计划管理痕迹和色彩;(5)传统农业立法,注意义务本位,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尽义务多而享有权利少,导致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不相称;(6)农业立法质量不高;

(二)农村行政执法方面问题。农村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1)农村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性质不明确;(2)农村行政执法主体不规范、混杂、力量分散、权威不高;(3)农村行政执法主体人员少,且经费严重不足;(4)农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低;(5)农村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习惯于“人治”代替“法治”;(6)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造成农村行政执法不一;

(三)农村司法和农村法律服务方面问题。主要表现在:(1)农村经济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相当普遍;(2)农村基层司法机构不健全和专业人员极缺;(3)乡(镇)司法助理员的调解得不到重视;(4)许多乡(镇)未建立法律服务所;(5)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不健全、不独立;

(四)农村产权制度和农民权利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1)农村集体资产的财产权主体不明确;(2)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明;(3)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地位不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清;(4)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混乱;(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明,法律保护不一;

(五)农村基层组织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1)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屡遭剥夺;(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行使不充分;(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育滞后,功能削弱;(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职权划分不清;(5)村民委员会职权日益扩大,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明显;

(六)农村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1)农村社会治安状况呈恶化趋势;(2)农村违法犯罪率逐步上升;(3)农村各种陈规陋习滋生蔓延,农村宗族势力和恶势力有所抬头;(4)农村基层政权机构个别干部和村干部依仗权势,横行乡里,贪污腐化;(5)因计划生育而侵犯公民人身权(拘禁、捆绑等)、住宅权(拆房、卖房等)、财产权(卖猪、担粮等)的违法情况不绝如缕;

(七)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方面问题。论文大全。主要表现在:(1)有些农村基层干部不懂法、不学法,轻视农村法治;(2)有些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甚至以权违法;(3)有些农村干部把经济建设与法律对立起来,有的公然提出“经济要上,法律要让”,“要敢于闯法律禁区”的错误口号;

三针对我国农村法治的现状,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出法治建设的相应对策

(一)立法层次上,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法律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论文大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依法进行,把保障农民利益的相关制度用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是依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然要求。首先,要完善我国农业投资法律制度,明确确立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投资的程序和投资的监督问题。其次,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民的生产经营、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的建设都需要一个好的法制环境。比如在村庄规划、村庄建设方面,也应当有相关的法律规定⑴。第三,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农村财务、土地承包、村办企业、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宅基地划分等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务全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二)执法层次上,真正建立一支法律意识强,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经验丰富、深入农民群众,能够进得了村,住的了户,受群众欢迎的执法队伍,既能够熟悉农村风情地貌,又对农村的风俗习惯比较熟悉的基层队伍。这就需要在农村基层公务员选拔上提高认识,掌握政策,真正选拔一些热心“三农”,能接“地气”的执法队伍。这可以说是改变传统的“法盲”执法队伍的最重要的环节。要体现执法过程人性化。论文大全。由单纯执法向执法服务转变,管理就是服务,执法就要便民。要在服务中履行职能,在履行职能中强化服务,不仅要文明礼貌,充分尊重管理对象的权利,而且要既有原则性,又有人情味,有理有节,让管理对象从内心深切感受到执法的透明、公开、公正。要把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作为执法工作的立足点,达到执法为民、管理亲民、服务便民的目标。

(三)法制宣传和文化建设层次上

1.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投入,拓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视野,力争在农村地区普遍建立起“农民法律图书角”⑵。

2.要积极组织专业文艺团体、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深入农村演出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节目,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掌握法律知识;动员城市法律工作者对农村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进行传、帮、带;培养农村基层专兼职法制干部,动员组织广大法律志愿者和有关社会力量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3.要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村入户活动,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作用,每年定期开展针对农民群众的义务咨询活动,对贫困弱势的村民提供法律帮助。

(四)法律职业群体,特别是律师执业观念的转换。

虽然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但律师办理农村案件时,仍然感觉农村执业环境差,农民收入低,法律消费层次低,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有冤情无处投诉,影响律师办案质量。这就需要律师群体能够以发展的眼光立足农村法律服务市场,只有真正深入到农民的生活中去,切实的解决他们的问题,才会为法律职业提高权威性,最终为律师的职业开辟更为广大的前景,那么律师群体在我国农业现代化中也就会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李振华,《推进农村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发表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12月下旬[2]. 黄家焱,《关于新农村法制建设及行政执法方面的若干建议》,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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