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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及刑法规制_犯罪-论文网

时间:2014-09-28  作者:郑蕾
例如:游戏玩家通过购买点卡为自己的游戏角色增加武器装备的,QQ玩家通过现金购买Q币的,在计算盗窃金额时就以被害人购买游戏点卡和Q币的实际支付价格为标准,较为合理。

2、没有确定交易价格的虚拟财产也广泛存在,例如游戏玩家通过游戏并完成一定的任务而“练”出来的等级、装备等。这些虚拟财产没有确定的交易价格,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一旦被出售牟利了,就应以被告人盗窃后牟利的数额来认定。例如对于一些数年前免费申请的五位或六位的QQ号码,如今成为了炙手可热的“靓号”,也成为了网络黑客的目标,他们盗窃并进行贩卖,有些号码的成交价格达到上千甚至上万元,这时笔者认为应以盗窃罪来评价更为合理,并且盗窃的数额也应以被告人盗卖QQ号实际牟得的利益来计算。对于那些还未来得及出售牟利的虚拟财产,笔者建议可以由省级以上互联网主管部门连同物价部门对此进行鉴定和估价,应当适当听取游戏运营商和玩家的意见,着重对任务难易程度引发的所投入的时间和金钱等成本因素进行调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来确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此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一项虚拟财产同时具有交易价格和牟利数额且两者不一致时,一般来说应按照交易价格来计算,但当牟利数额更高时,应以牟利价格计算。

虚拟财产犯罪受到各国(地区)重视

虚拟财产的犯罪作为一个新立法领域已进入很多国家(地区)立法者的视野,韩国和中国台湾都有成文的条例来规制涉及虚拟财产的犯罪,我国香港虽然还没有专门立法,但也从电脑犯罪角度入手对有关虚拟财产的刑事案件进行规制。

在网络游戏最为发达的韩国,就曾采取过以立法的方式完全禁止虚拟交易,并且不承认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然而这一举措收效甚微。现实中虚拟财产交易仍然大量进行,而且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其中也出现了大量的纠纷,众多的用户因为法律的空缺导致利益受到侵害后无法得到救济。韩国有关机构不得不开始重新审视虚拟交易,并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虚拟财产交易也受到法律保护。韩国法律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可见,韩国把网络虚拟财产等同于一种“电子货币”,当然具有物的属性。

中国台湾的相关法律仍处于发展阶段。1997年“立法院”通过刑法修正案,把“电磁记录”列为“动产”,使网络游戏账号被盗终于有法可循。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问题就转为对电磁记录性质的认定上。也就是说,不论用户所看到的是“宝剑”、“盔甲”或是电子邮箱、虚拟货币,法律上把它们全部都定位为电磁记录,而非实际上看到的或得到的财产。关于虚拟财物之物权效力,“法务部”于2001年12月正式解释,电磁纪录在诈欺及窃盗罪章中均以动产论,有关线上游戏账号及道具资料,均是以电磁纪录方式储存在游戏服务器中,该游戏角色及道具虽为虚拟,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财产价值,玩家可透过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财物并无不同。盗用他人账号者,亦得依刑法第320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之规定加以处理。然而,2002年底台湾通过刑法修改案,将第323条“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改回“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2003年6月27日,台湾刑法增订第三十六章“计算机犯罪专章”,其中新增“无故入侵电脑罪”规定:“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的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的漏洞,而入侵他人的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金。”新增“保护电磁纪录”的规定,即第359条:“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的电磁纪录,致发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02年,中国香港一个16岁的游戏玩家由于不堪忍受被人偷去辛苦“练功”换来的“武器”而跳楼自杀,这一案件使得香港警方对虚拟财产犯罪予以重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推论,未获授权下进入他人游戏账户、偷取他人的虚拟武器等,都构成严重刑事罪行。如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规定,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最高刑罚可判监禁5年。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的,根据该条例第201章第17条的规定,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0年。又如,根据电讯条例第27条,任何人借电讯,明知而致使计算机执行任何功能,从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该计算机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数据,即属违法,最高刑罚罚款2万元。对于盗窃他人网上游戏账户或虚拟武器的,也属于刑事案件。

对惩治盗窃虚拟财产的立法建议

在网络迅速发展的时代,盗窃虚拟财产的相关案件日益增多,并且情节越来越严重、越来越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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