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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犯罪的惩治与预防_纳税管理-论文网

时间:2014-07-04  作者:任琳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税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依法治税,依法打击偷税犯罪,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经济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通过对我国偷税犯罪的现状分析,探究偷税原因,制订有效的政策制度和管理措施,并对偷税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偷税罪,纳税管理,立法完善,罚金刑

税收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利益,它是满足公共欲望、提供公共物品的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共物品领域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对社会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进而可以成为宏观调控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稳定的政策工具。对于任何一个现代人来说,依法纳税都是头等大事。如何在打击偷税与涵养税源之间达成平衡,从而构建和谐、合理的税收征纳关系,对实现税收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偷税罪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

刑法第201条、211条、2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偷税罪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明确概括了五类偷税犯罪的手段,即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

第二,明确了偷税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即“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详细解释了偷税的绝对数额和相对数额,偷税的绝对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的相对数额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还详细解释了“未经处理”累计数额计算和“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时相对数额的计算。还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三,明确解释了偷税罪的定罪情节。“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而在实践中,因刑法对偷税罪构成条件和处罚的偷税比例规定过高,给案件定罪带来困难,而偷税数额规定则过低,实际难以严格执行。

二、偷税罪处罚少的原因之探析

(一)偷税者有直接经济利益

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减少税收支出能直接增加经济收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许多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非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程度也不断提高,故绝大多数企业的收益直接关系到管理者个人的经济利益,这是造成普遍性偷税犯罪并逃避打击的内在动力。但税收属于国家所有,征税多少并不影响单位和个人的直接经济利益,税务机关虽进行着专门管理,但由于缺乏社会的有效监督,有的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偷税打击不严,助长了偷税者的侥幸心理。因此,偷税者极力逃避打击,而管理者执法不严,这是引起偷税多而处罚少的主观原因。

(二)信息不对称导致查处取证困难

我国实行由纳税主体自行申报制度,由于纳税具有内容的广泛性和时间的滞后性,使纳税主体进行偷税具有主动权,从而使税务机关查处偷税带来了困难。国税地税交纳分离,多数企业跨范围经营,存在纳税管辖上的矛盾;有的伪造帐簿与凭证,增加了查处偷税的难度;特别是现金交易不入帐,没有财务记录,进一步给纳税人带来了巨大的偷税空间。这些因素是查处偷税取证较难的客观原因。

(三)打击偷税执法机关协作配合不力

税务机关是专门管理税收的国家机关,但税务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而涉及偷税罪的处罚,要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故打击偷税犯罪,需要众多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公安机关在办理偷税案件中,因案件事实和定性较为复杂,认识上与税务机关也容易产生分歧,侦查中要付出巨大的财力、物力和精力,从而造成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难以协调配合,客观上降低了打击偷税的力度。因而查处偷税,管理体制上也存在一定的原因。

(四)立法规定明确但实际认定较难

由于目前偷税罪的构成条件是偷税比例加数额的双重标准,两者缺一不可。问题是,偷税数额容易明确,但偷税比例要达到应纳税额的10%以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为困难,因为如何计算要涉及纳税范围和期限,由控方举证偷税比例确实较难,故多数偷税案数额巨大,但是否构成犯罪难以把握。同时,对个人犯罪容易明确主体和责任,而对多数偷税的单位主体因情况比较复杂,企业体制各种各样,有的进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往往难以明确责任人,若明确了责任人,但是否达到单位犯罪的程度也较难把握。这是实践中处罚偷税罪困难的立法原因。

三、切实加强偷税罪的预防措施

(一)减少或消除偷税行为的对策选择

偷税是纳税人为了自身利益,同时考虑偷税风险和偷税收益的大小,并以此作出决策,也是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围绕税收利益连续博弈的一种结果。

通过提高对偷税者的惩罚,纳税人偷税的积极性就会下降,税收机关检查的必要性也就下降。同时,对偷税的惩罚越重,应纳税款越多,纳税人偷税的概率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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