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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浅议_受贿-论文网

时间:2014-07-04  作者:秦刚强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了降低成本、归并风险,防止和根除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等项目中的不正之风,建筑工程领域引入招投标机制。然后,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在招投标环节的职务犯罪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本文就从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环节的职务犯罪的特点、表现形式、原因、对策等方面做一浅显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招投标,职务犯罪,受贿

招投标制度最早应用在建设工程领域,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物资、服务供应能力的普遍提高,招投标制度被推广到诸如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多个领域和行业。由于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制度尚不完善,规范之间还存在很多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行业领域内的实践经验也非常缺乏,尤其是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虽然已着手改革,但旧的管理意识还停留在握权、审批、控制权力资源等阶段,因而招投标领域在行政权力的大量侵蚀下,近年来逐步演变成为多头管理、腐败频发的领域。由此可见,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现象在招投标中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着招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所谓招标投标职务犯罪,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利用职务之便,用违法手段,以达到个人目的而背弃应尽责任、义务,破坏招标投标规范和秩序以至于违反刑法的一种反社会行为。其特点如下:

1、犯罪职务的多元性。招标投标是一种交互行为,既有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也有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招标人非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搞虚假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贿赂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行贿手段获取中标;中标人擅自切割标段,将中标项目非法转让、分包给他人等等,情节严重的,都会构成犯罪。此外,招标投标管理、监督、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泄露招标投标机密,从中索贿受贿,情节严重者也是一种职务犯罪。

2.商业性特征显著。招投标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而产生的。由于市场经济遵循的是平等竞争的规律,资源总是流向实力和基础最优之处。有些人如果凭借正常程序不能获得市场机会,就利用制度的缺陷和管理上的漏洞来赚取中标的机会,因此“获取市场机会,成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就成为招投标中贿赂犯罪的重要动机。而一般的贿赂犯罪则主要着眼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特定行业的管理政策性利益,如招工、招干、当兵、住房等;特定行业内的审批性利益,如推销产品、解决原材料、承揽工程、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等。由此可见,招投标中的贿赂犯罪商业性特点明显,主要侵犯了商业领域内的正常竞争活动和相关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4、犯罪手段的隐秘性。招投标中的贿赂犯罪的动机决定了贿赂犯罪时利用职权的间接性。传统的贿赂犯罪利用的职权内容主要是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批权、政策实施权,以及职权之间的相互影响力。而在招投标领域中管理监督部门利用的职权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的政策指导权,是间接地通过招投标程序实现的。例如进行一项公路建设招标项目,交通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自行指定行业所属的招标公司,在选择投标单位时更易于保障自己系统内部的企业中标。但这种职权的利用和行使不是直接进行的,而是间接进行的,是将行业部门的指导意见通过招投标形式变为现实。招标投标本来是在公开场合,采取公平竞争方式,实现公正交易的受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然而职务犯罪的主体,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逃避处罚和打击,往往采取非常隐秘的手段实施犯罪活动。

5、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按规定进行招标的,均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无论是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无一不关系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众的安全。在招标投标中实施的职务犯罪,侵害的是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招投标职务犯罪的发生形式

1、透露招投标信息。招投标活动原本是为了使竞争公平、公正、公开,但一些投标人为了占据优势、获取内情并最终获得中标,不惜重金行贿知情者。而一些招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招标办的负责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也利用身在其中,知悉内情的优势违反保密规定,将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及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影响公平竞争的内幕情况透露给投标人。

2、项目分拆。为规避公开招标,将总体工程进行分拆,从而将单个工程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出现建设方将一个项目分成数个项目在做,施工方是一个项目接着一个项目在做的情况而且,表面上往往打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幌子,实际上则是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为了突出对工程项目发包权的绝对控制,生怕因公开招标而失去对工程项目发包权的话语权

3、明订合同,暗搞协议。有的工程经过堂而皇之的招投标活动后,甲乙双方将符合要求的合同提交管理部门登记,以取得合法地位,以自然或人为因素而影响工程进度为借口,将已签订执行的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如增加工程款、延长工期、质量标准降低等。一些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或货物采购的单位,不按规定招标,在确定承包商、供应商的过程中采用“暗箱操作”;有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暗中限定招标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投标单位;有些招投标单位及监督、代理机构相互串通,过私下交易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千方百计规避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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