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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及对策研究_原因-论文网

时间:2014-07-04  作者:张磊,郑彦格

论文摘要:本文拟以信用卡犯罪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信用卡的产生发展历史,以及以往出台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卡的概念从法律角度进行了介定,其后介绍了信用卡犯罪的个别形态。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信用卡犯罪行为成因,并对于如何杜绝该类犯罪行为,如何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提出了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犯罪,形态,原因,对策

随着近些年信用卡的出现,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信用卡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信用卡为人们带来许多便利,渐渐开始发现有些依赖它,也正是由于人们依赖乃至开始大量使用,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然而由于技术的局限性以及漏洞的不可避免性,有些不法分子借机窃取银行客户账内资金,而且这种犯罪非常之多,手段多样随时翻新,以信用卡为手段来窃取客户资金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我们可以在网络及生活当中看到相关的案例越来越多。对此,笔者即以信用卡为研究对象,提出该类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信用卡概念介定

信用卡概念首先需要介定一下。刑法上所指的“信用卡”是否也包括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这点在实践当中有时是很难区别开来的,尤其在《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还没有出台以前,对于信用卡的规定以及在实践中就存在很多难以解释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1日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此种信用卡的定义为广义上的信用卡,相当于今天所说的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在内。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这三个概念也逐渐被使用以至混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月27日又颁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银行卡主要是指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与借记卡的主要区别是,信用卡可以在信用额度内透支,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另外,《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还将信用卡分为贷记卡与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除此之外,信用卡还有很多种分类,在此不一一列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里,对于信用卡的概念进一步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一立法解释明确了利用借记卡等新品种银行卡实施犯罪也属于信用卡犯罪,否定了将借记卡排出在信用卡犯罪范围内。笔者认为,这一立法解释完全符合信用卡犯罪司法实践的要求,有利于统一执法,有利于更好地打击涉及信用卡犯罪的行为。刑法领域中的信用卡不能完全等同于金融领域上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犯罪形态

利用信用卡犯罪,已成为一种很难扼制的现象,随着人们网络交易的增多,以及电子银行、信用卡的使用者的增多,这种犯罪现象已经需要我们引起足够重视,必须加以防范了。在现实生活中这类犯罪形式多种多样,笔者参照相关资料,简单列举以下几种,以窥其一斑。

(一)骗取或盗取客户银行卡密码

有一种便于携带的手持型信用卡信息记录器,这种机器大小如一般移动电话,也不需要与刷卡机连接。犯罪分子一般会假装帮助客人结帐的酒店侍者或餐馆跑堂,他们可以把机器放在口袋,当拿到一张信用卡的时候,只需转过身将信用卡放在口袋里面,从机器上面的裂缝刷过即可便会留下信用卡基本信息。还有些方式已为我们熟知,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虚假的信息提示,有时发送中奖提示,诱骗客户拨打假冒的银行服务电话、银联信用卡管理中心、公安部门等部门的咨询电话,套取客户的银行卡密码等信息进行诈骗。还有些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持卡人在何处消费的提示,当持卡人拨打短信中提供的电话查询时,诈骗分子会诱导持卡人到ATM机取消自动转账功能,并提示操作程序(实际为转账操作程序),实际使客户账户内的存款被划转至诈骗分子的账户里,随着人们防范意识的提高,这种诈骗手段已为很多信用卡消费者知晓。

(二)利用ATM机盗取密码或转账

还有些诈骗分子利用在ATM机上以银行名义张贴虚假告示,称银行的业务系统正在升级,取款时按如下程序操作:先插卡输入密码,按输入键确认后再按转账业务键,再选择卡转出转账键;然后快速输入本机备用号码后按输入键确认;接着输入取款金额,按输入键确认,从而使客户账户内的资全被转入指定活期账号内。犯罪分子利用消费者对银行的信赖,从而轻易得到消费者信用卡上的钱。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ATM机窃取消费者的密码,比如把摄像头安装在ATM机上侧,在远处他们即可以看到被窃者本人,通过其它方式盗取信用卡,再自己取出卡内货币。在ATM机内装钩子或其他装置,截获客户银行卡,致使设备暂停服务,通过窥视客户取款密码或在ATM机上粘贴能套取客户输入指模的特制薄膜等方式获取客户密码,从而利用银行卡及密码直接盗取客户资金;在客户取款时故意扰乱,致使ATM机暂停服务,并通过“指导”客户操作的方式骗取客户密码,当客户暂时离开时,取走银行卡到其他ATM机上盗取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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