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论文指南 > 论文写作参考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制度研究

时间:2016-04-09  作者:佚名
如一些差生、辍学生等校内的落后群体通常聚在一起与外校生结成团伙,对其他学生采取恐吓、威胁甚至暴力行为。

 

5.犯罪目的和动机单一,犯罪手段相对简单。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多以盗窃、抢劫罪为主,这些未成年人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犯罪动机较为单纯,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或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发犯罪。

6.犯罪主体大多数是初犯,屡犯、惯犯很少。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马尔文·沃尔夫冈发现,“在17岁年龄的人群中,有30%到50%的人至少有过一次违法或犯罪经历,但这些人在成长以后大多数能改正不再犯罪,只有6%左右的人恶习不改,以后成为惯犯、屡犯。”

初犯相对于惯犯和屡犯来讲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低,容易接受改造回归社会。通过对未成年犯现状和特点的研究,我们发现,未成年犯数量越来越多,犯罪性质越来越恶劣,但是他们大多数是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不大,加之其处在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有必要对其采取比较缓和的刑罚制度——缓刑。

1.2未成年人犯罪缓刑的概念

缓刑制度是基于刑罚个别化和社会化的行刑理念,在西方国家近代刑罚制度中逐步确立起来的。英文中的缓刑Probation来源于拉丁文的Probatio,意为“经同意进行的考验”。在国外,广义的缓刑制度包括缓刑、暂缓宣告刑罚和暂缓执行刑罚。由于暂缓起诉属于不起诉的一种,因此狭义的缓刑制度仅包括暂缓宣告刑罚和暂缓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由于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含义也不相同。如在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最早的美国,未成年犯缓刑是指法院允许未成年犯在缓刑监督官的监督下,在遵守法院提出的缓刑条件的情况下留在社区或其他适当场所观察矫正的一种司法方法。缓刑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延缓宣判,即法院推迟对未成年犯的有罪认定,直到其成功地度过了其缓刑期限后,再撤销对该被告人的指控。另一种是暂缓执行,即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有罪宣判后再宣布暂缓执行,允许未成年犯以缓刑的形式继续学习、接受缓刑监督官的帮助。美国大多数州对未成年犯都采用悬而未决的缓期刑形式。如果未成年犯在缓刑期内能够遵守缓刑的条件,法院将不采取进一步行动。而在日本,对未成年犯的缓刑制度有缓刑、暂缓宣告和暂缓执行三个种类。缓刑指刑事未成年人,由于心神丧失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属于不起诉处分中的一种。暂缓宣告分两种,一种是保留有罪宣告的判决暂缓宣告,另一种仅仅是保留刑的暂缓宣告。对于刑事审判程序而言,前者经过有罪事实认定及量刑后停止宣告,若经过一定的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便不做有罪宣告。后者虽然做了有罪认定但不进行裁量,经过一定的期间没有违反情况便不再做刑罚宣告。在日本,暂缓执行与保护观察制度相结合使用,未成年人被判处缓刑后必须接受保护观察。

因此,未成年犯缓刑制度,可以概括为对刑事未成年人在起诉并认定有罪后,有条件地对刑罚不予宣告或不予执行。

1.3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价值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定的年龄群体,思想可塑性大,既有容易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的一面,也有容易受到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而使犯罪具有反复性、倾向于再犯的一面。他们的选择,与他们所处环境息息相关,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对他们的种种偏差行为而导致的后果均背负有责任。因此,在许多国家,人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刑事法治问题,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的刑事政策问题,是一个涉及国家前途的社会大事。因而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之外专门创设了少年司法制度,并以司法谦让原则、保护优先主义及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为其立法取向。未成年犯缓刑制度即是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部分。就法的属性来说,未成年犯缓刑制度兼具刑事实体法、程序法、特别法等法规的特性。它在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上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力图在适用模式上有别于传统的缓刑制度体系,更强调对未成年人采用保护管束或感化教育,调整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理方式,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保护职责,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变迁及多元化需求。

未成年犯缓刑制度,从建立起就显示其具大的优越性,逐渐被各国所采用并推广,各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着极高的适用率,而且缓刑形式日渐多样化,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发展历史自身就证明了它的价值。概括地说,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价值有以下几点:

1、体现刑法的公正价值

公正,也称公平、正义。法的正义价值分为两个层次,一种是法深层次的正义,在这一层次上,正义乃是法的基本原则,它表现为法应努力追求的某种完善的目标、道德价值或理想的正义秩序;另一种是法具体规定的正义,在这一层次上,正义意味着一套公正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它给人们提供模式和标准,当人们的行为符合这种模式时便是正义,我们称之为法律正义,前者为实质正义,后者为形式正义。

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正是由于对公正的不同理解,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刑法公正价值观,前者强调报应刑,而后者主张教育刑。十九世纪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人们逐渐认识到,以往的报应刑理论对未成年犯罪显得无能为力,因为未成年罪犯有其自身的特点,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可塑性强,易于接受教育感化。于是教育刑理论应运而生,它主张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矫治犯罪人,使其重返社会。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各国的少年司法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未成年犯缓刑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从各国的实践看,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和教育功能,使未成年犯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是极有现实意义的。同时,从刑法实质公正的角度看,由于未成年犯的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于精神正常的成年犯较弱,其反映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若对其判处与成年犯同样的刑罚,显然未成年犯没有得到公正的待遇。而对未成年犯给予比较宽松的判处缓刑条件,使绝大多数未成年犯通过缓刑后的帮教得到行为矫正,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则体现了刑法的实质公正。

2、避免被帖上犯罪的“标签”

标签理论认为,当社会对犯罪进行反应时,当社会给某种行为帖上标签并把某些人作为罪犯时,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负面后果。一种后果是促使这些人再次扮演犯罪的角色并拒绝重新进入守法的社会,他们会逐步形成犯罪的自我概念并继续与其他罪犯交往。在这个过程中,罪犯的犯罪程度可能会由轻变重,所有这一切都是在社会控制的过程中,对犯罪作出反应(逮捕、监禁)的结果。因为这能影响一个人的自尊、自我价值观和今后的行为。

而未成年犯缓刑制度恰好能减少因“标签”作用而带来的负面效果。因为各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管是采用缓宣告还是缓执行的国家,都采用了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的制度,都不保留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只要未成年缓刑犯在缓刑期间能顺利地渡过考验期,未宣告缓刑的不再宣告,已宣告缓刑的将不再保留犯罪记录,使未成年犯不再被标有犯罪标签,真正使他们回归社会生活中去。

3、避免交叉感染

未成年犯缓刑制度属于非监禁刑,无需将未成年犯收监,避免其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腐蚀,更有利于他们的改造。因为在某种程度上,监狱是未成年人学习犯罪的场所。《联合国少所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9条“说明”特别调强:“进步的犯罪学主张采用非监禁办法代替监禁教改办法。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我国旅行社市场绩效评价及提升对策分析—以上海市为例
下一篇论文:我国绿色包装现状及其创新途径思考
论文指南分类
论文怎么写
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最新论文写作参考
读者推荐的论文写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