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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制度研究

时间:2016-04-09  作者:佚名

论文摘要: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缓刑制度,完善

一方面,集中反映出当前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另一方面,还反映出未成年人个体生理、心理等存在的问题。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个体来说,是个人的责任;而对于整体来说,则是社会的责任。基于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刑罚观的转变,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罪犯都施以特殊的司法保护,建立了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独立的缓刑制度。但是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在缓刑执行上也存在诸多问题,对未成年犯也难以发挥缓刑制度的功效。本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概念、特点,指出该制度在体现刑法的公正价值、避免未成年犯被贴上犯罪“标签”、避免交叉感染等方面所具有的价值功能。

第二部分分析了国外主要是美国、日本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经验得失,然后从缓刑的类型、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察主体和考察内容、缓刑的撤销条件等方面对世界各国有关未成年犯缓刑制度作以对比,以期探寻其共性和差异,为我国建立未成年犯缓刑制度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基本现状。这部分主要介绍在现行的缓刑制度下,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缓刑制度具有没有区分未成年犯和成年犯而统一适用,缺乏严谨的未成年犯缓刑适用标准和适用程序,未成年犯缓刑考察制度不完善,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犯刑事政策相违背等缺陷。

第四部分在前面几部分论述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我国未成人犯罪的形势与特点,参考世界各国的未成年犯缓刑制度,我国的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应设置有别于成年犯的缓刑制度,制定符合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标准,增加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的程序性规定,健全未成年犯缓刑考察制度等。

引 言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未成年人犯罪都呈现出波浪式上升的趋势,并且犯罪的性质趋于严重化,如暴力犯罪、吸毒、黑社会性质犯罪、计算机犯罪等。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定的年龄群体,思想可塑性大,既有容易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的一面,也有容易受到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而使犯罪具有反复性、倾向于再犯的一面。他们的选择,与他们所处环境息息相关,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对他们的种种偏差行为而导致的后果均背负有责任。因此,在许多国家,人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刑事法治问题,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的刑事政策问题,是一个涉及国家前途的社会大事。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传统刑事司法制度之外专门创设了少年司法制度,并以司法谦让原则、保护优先主义及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为其立法取向。未成年犯缓刑制度即是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部分。就法的属性来说,未成年犯缓刑制度兼具刑事实体法、程序法、特别法等法规的特性。它在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上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力图在适用模式上有别于传统的缓刑制度体系,更强调对未成年人采用保护管束或感化教育,调整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理方式,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保护职责,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变迁及多元化需求。未成年犯缓刑制度,从建立起就显示其具大的优越性,逐渐被各国所采用并推广,各国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着极高的适用率,而且缓刑形式日渐多样化,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概述

1.1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1.1.1未成年犯的概念

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而言的,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确定标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各国法律规定,公民只有到了一定年龄才对其所犯罪行负刑事责任,因而也才可能被处刑罚成为罪犯。各个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不同规定,我国 1997年《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基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和 1997年《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我们可以将未成年犯的概念界定为: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据此,未成年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成年犯是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满14周岁的公民因不负刑事责任不会成为未成年犯,已满18周岁的公民属成年人,因犯罪判刑是成年犯,不是未成年犯。

(二)未成年犯必须是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人。凡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犯哪一种罪都应负刑事责任,都可能成为未成年犯;但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负刑事责任,也才可能成为未成年犯。

(三)未成年犯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罪的人。有的未成年人虽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但因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会成为未成年犯。

1.1.2未成年犯的犯罪特点

未成年犯不同于成年犯,有着自身的特点,要想很好地矫正他们就得清楚其犯罪的特点,这样才能对症下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未成年人犯罪都呈现出波浪式上升的趋势,并且犯罪的性质趋于严重化,如暴力犯罪、吸毒、黑社会性质犯罪、计算机犯罪等。其特点是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反社会倾向强、在整个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并朝着日益严重的方向发展。近十年来未成年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犯罪年龄小,受教育程度低。未成年犯以16至17周岁的男性为主,但不容乐观的是14岁至15周岁的未成年犯最近几年也呈现出上涨的趋势。这些未成年犯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缺乏应有的生存技能,多是从事体力劳动,想凭借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享受生活”、“发家致富”。

2.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主次分明。未成年犯主要集中在侵害财产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这四类,并呈现出以侵犯财产罪为主,其他类型犯罪为辅,尤其是盗窃犯罪最为集中,不断上升,是违法犯罪主要类型之一。未成年人经济不独立,有了需求如果得不到家庭的满足,就容易采取一些极端和违法的手段。

3.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社会危害性加大。近些年来,以暴力为主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渐增多,施暴程度不断加大,作案时很少考虑后果,作案手段野蛮残忍,一点都不亚于成年人犯罪。信息的快速流动和现代化的传播媒介的普及,尤其是计算机的普及发展,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的案件越来越多,尤其是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实施盗窃、诈骗、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等犯罪,其反侦查和逃避处罚的能力明显增强。

4.犯罪形式多样,团伙犯罪占很大的比例。据最高院公布的司法统计,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三人以上的团伙犯罪占69%。”未成年人不愿受束缚,希望独立,但独立能力又较差,再加上外界的不良教唆,走上犯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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