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高校是一个小社会,高校的和谐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高校工会作为广大校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当与时俱进,最大限度地发挥能动性,自觉担负起维护高校和谐的责任。依法治校,完善高校民主管理制度,构建高校工会调解机制,及时化解高校内部矛盾,维护高校稳定和谐,已成为高校工会工作的新内容。
论文关键词:高校法治化,工会,调解机制,和谐校园
一、高校工会的职能与角色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上两条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工作摘要的作用。
二、高校工会与学校、教职工的关系
长期以来,对于学校与校工会的关系存在着误解,认为校工会是学校党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学校的一个机构。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学校对工会的管理便纳入了学校行政管理体系的范畴,校工会的工作往往服从于并服务于学校的管理,在学校与教职工发生矛盾或纠纷时,有些时候甚至以校方代表自居,不自觉地站在了教职工会员的对立面,完全背离了工会的宗旨和立场,缺乏应有的自主性。而实际上,校工会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办公场所和独立的经费来源[3],并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因而是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4],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从这一方面来看,高校工会的本质是属于非政府社会组织。在构建市民社会的过程中,社会组织的作用日益体现,事实表明,在社会活动中,该类组织对社会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大,已成为政府力量必不可少的有益补充。[13](P343)高校工会作为校内群众组织,具有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在调节校内矛盾、和谐人际关系以及维护校内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应当起到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高校工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依法成立的由全体教职工自愿结合组成的社团组织,实质上是全体教职工会员的利益代表者,与广大教职工之间应是“家庭”与“家庭成员”的关系,自觉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是高校工会的法定职责。
三、构建和谐校园进程中高校工会的职能变化
与传统职能相比,高校工会工作内容正发生着一些变化。特别是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高校劳动争议数量迅速增加,在此背景下,高校工会的维权职能已成为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具体来说,高校工会的维权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帮助、指导教职工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学校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二)对于学校处分教职工的决定高校法治化,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代表教职工向学校提出意见;
(三)对于学校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学校进行交涉,要求学校采取措施并予以改正;
(四)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于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为教职工提供法律帮助;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和申请参加诉讼。
以上几方面的内容反映了高校与教职工之间的主要矛盾所在,但这些矛盾均属于学校内部矛盾,在启动仲裁甚至司法程序之前,学校工会完全可以利用有效的工会调解机制,对争议双方的矛盾进行调解、斡旋,使之及时化解,从而避免矛盾的激化。这方面工作的开展对于和谐校园的建设至关重要。
四、高校工会调解机制之构建
在我国,调解制度由来已久。由于深受儒家“贵和尚中”思想的影响,以调解为主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有着深厚的基础。[12](P422)这种谦和不争的民族性格,也使得中国人对财产利益甚至精神利益表现出较为豁达的态度。即使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纷争,往往也不愿意诉诸法律来解决,形成一贯息诉无讼的思维定式和行为模式。[6](P225)这种思维定式和行为模式实际上为调解制度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论文格式。实际上,我国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组织和抗战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就已经建立起了调解制度,司法工作中将审判与调解工作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也被积极倡导。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工作中也一直保留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指导方针。[12](423)以上模式为高校内部工会调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有力的理论、事实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确立了以工会调解为主渠道的调解制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5]对依法治校更提出了明确要求,即:“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以上规定为工会调解制度的构建更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法律之进化在于法律之社会化”,[7](P95)高校工会调解机制的构建正是法律社会化在高校生活中的反映。充分发挥工会的能动性,构建科学、完善、合理的工会调解制度和体系,对于稳定高校内正常的工作秩序,净化教职工的生活环境以及在维护整个社会和谐方面都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高校工会调解机制的构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工会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6]。民事法律中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当事人只有意志自由,才可能自愿地决定自己的行为。调解意在促进当事人之间观点的自由表达和纠纷的自主性解决,[12](P401)高校工会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首先也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进行调解的前提。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工会组织就不应当将调解的意志强加与当事人,否则,在调解过程中就无法真实、完全地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事与愿违。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问题究其本质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时又是一种道德意识、价值判断,因而利益有差别者,其对公平的判断、确认必然会有不同。[13](P128)公平原则的含义是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同时也要求工会组织作为调解主体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特别是当争议一方主体为学校的情况下,工会更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把握自己的定位,摆脱平时与学校之间各种关系的约束,超然于争议双方之外。作为工会担任调解任务的工会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处理和调解争议双方的矛盾,首先是能充分体现出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水平,这对于能否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这实际上就向工会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将公平、公正原则作为一种追求的价值目标,并将此原则贯穿于调解过程的始终。
公平、公正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自愿不能违反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公平、公正又以自愿为前提。只有在完全遵循这两项原则的基础上,工会的调解工作才有继续进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否则其行为就是违法的。
公开原则的含义是指:工会对调解的争议事件,整个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公开的方式可以通过校内各种渠道进行,比如校园网站的报道或进行公示等,但是否公开最后还应取决于争议当事人的意见,如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以充分体现调解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尊重。
3、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原则
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严格遵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而做好调解工作则要求工会调解人员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因为调解首先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进行的,而工会的调解也是在双方当事人充分信任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一种民间性的说和工作,其本身并不带有国家强制力的功能,因此与司法工作相区别的一点就是:司法工作强调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工会调解工作则强调事实依据和道德、情理。这种工作方式更符合中国人生活的准则――“尽人之情”。[11](P251)崇尚、重视人情是中国传统法的特色之一高校法治化,而情与法的结合,更能使人们严于自律、克已谦让,以和睦为荣,争斗为耻。[11](P252)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追求法律的主张,实际上,从对工会调解工作的要求上来看,标准更高,至少应从事实、情理、道德和法律四个层面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做到既尊重客观事实,又合情合理,还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对担任调解工作的工会工作人员而言,除了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基本的法律素养外,还应在调解过程中始终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价值,做到摆事实、讲道理、引法律,有理有据,合理合法,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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