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韩国《工会与劳动关系调整法》中规定的紧急调停权,是指当劳资纠纷愈演愈烈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由劳动部长主要行使、中央劳动委员会辅助行使的紧急处理劳资纠纷的特权。本文介绍了韩国政府行使紧急调停权的典型案例,分析评论了行使紧急调停权的标准和立场问题。
论文关键词:工会与劳动关系调整法,紧急调停权
韩国是中国海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国。然而,韩国十分重视劳工权利保护,其劳动法律错综复杂。2004年,中国上汽集团在收购韩国双龙汽车公司后,由于不重视韩国当地的劳动法律,遭遇激烈劳资冲突和罢工风潮,2009年双龙破产,上汽5亿美元的投资血本无归,乃是中方的一个极为惨痛的教训。因此,加强对韩国劳动法律,特别是劳动纠纷处理程序的研究实属必要。本文拟结合典型案例,对韩国劳动法律中的“紧急调停权”作一介绍与评价。
一、“紧急调停权”概述
依据韩国1973年《工会与劳动关系调整法》,当劳资双方不能就它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达成协议,劳资纠纷愈演愈烈,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劳动部部长拥有紧急调停劳资纠纷的特权。
所谓紧急调停(emergencyadjustment),是指如果劳资纠纷与公共服务有关,或者因为劳资纠纷争议的范围较大而且性质特殊有损害国民经济以及公众日常生活的危险,劳动部长可以发布紧急命令以制止纠纷。当紧急调停的决定作出时,有关各方应立即停止争议行动,并且在公布决定后的30天内都不得再次开始争议行动。任何人如果违反了此项命令,都将受到最高2年的监禁,或者最高20,000,000韩元的罚款。
当劳动部长准备作出紧急调停的决定时,他应提前与韩国劳动关系委员会的主席进行磋商;如果劳动部长决定进行紧急调停,他应当毫不迟延地向有关各方及中央劳动关系委员会公开他的决定与理由。
而依据《工会与劳动关系调整法》,中央劳动委员会有协助劳动部长进行紧急调停的权力。当中央劳动关系委员会得到劳动部长决定进行紧急调停的通知后,应当毫不迟延地开始进行调停。在收到劳动部长的通知后15天内,如果有关纠纷无法调解的话,在与其代表公共利益的成员进行磋商后,中央劳动关系委员会主席应决定是否将有关案件提交仲裁。如果当事一方或双方提出仲裁申请,或者中央劳动关系委员会决定将案件移送仲裁,中央劳动关系委员会应毫不迟延地进行仲裁。
尽管纠纷的最终解决依赖于中央劳动委员会主持之下的协商或仲裁,但要看到,紧急调停的关键点与特殊点,在于马上制止争议行为、立即冻结紧张局势。因此,劳动部长的命令对于紧急调停至关重要,没有劳动部长的命令,就没有争议行为的紧急冻结,更没有中央劳动委员会的调解或仲裁了。
可见,所谓紧急调停权(emergencyadjustmentpower),是当劳资纠纷愈演愈烈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由劳动部长主要行使、中央劳动委员会辅助行使的紧急处理劳资纠纷的特权。紧急调停权的行使,将暂时冻结劳资双方的争议行动,并以强制仲裁为后盾,要求劳资纠纷在短期内获得解决。
二、典型案例:大韩航空劳资纠纷
在1973年《工会与劳动关系调整法》通过后,韩国政府在使用紧急调停权上一直比较克制。截至2005年底,政府总共只动用了三次紧急调停权,这三次分别针对的是:1996年大韩造船公社工会罢工、1993年现代汽车工会罢工、2005年8月韩亚航空飞行员工会罢工。2005年12月12日,在大韩航空机师因劳资纠纷而举行罢工四日之后,劳动部长第四次动用了紧急调停权,这一行为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大韩航空是韩国著名的航空公司,但该公司飞行员的工资水平一直都偏低。2005年月10开始,劳资双方开始就此问题展开交涉。驾驶员工会要求资方提高工资6.5%,并增加奖金50%。在政府调停下,资方同意了增加奖金的要求,但坚持只能提高2.5%的工资。在进入罢工之前,劳资双方进行了13次交涉,但都没有达成妥协。2005年12月8日,大韩航空公司的飞行员开始实施罢工。罢工导致大韩航空的客、货机停航率超过70%,几百个航班停飞,每天约4.4万名进出港旅客受到影响,航空运输陷入全面瘫痪,韩国出口业也因此遭受巨大损失。更糟的是,罢工开始后的第14次和15次交涉均告流产,劳资双方的谈判完全破裂,罢工面临长期持续的危险。于是,劳动部长启动了紧急调停,命令机师复工。
最终,劳方服从了政府的紧急调停权,罢工宣告结束。而中央劳动委员会接到劳动部长的关于紧急调停启动的通报后,也启动了以劳资双方为对象的自愿调解程序,但调解没有取得成功。2005年12月26日,韩国中央劳动委员会表示将仲裁大韩航空公司劳资纠纷,有关仲裁结果将起到与集体合同同样的效力。
本案中,资方由于寄希望于政府的介入,态度一直较为强硬,屡次拒绝劳方提出的修正方案,导致协商一直未能取得实质进展。工会谴责了资方故意推迟交涉的行为,并指出,资方知道就像上次韩亚航空罢工那样,政府会启动紧急调停权来控制事态的发展。韩国民主劳动总联盟和韩国劳动总联盟均指责政府滥用了紧急调停权。劳动界批评说,紧急调停的启动条件,限于在现实中存在对危害国民经济或给国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危险的情况,即使启动要件已经充分,政府仍然应当在这一问题上采取慎重的立场。
三、分析与评论
(一)紧急调停权的行使标准
紧急调停权之所以存在,是考虑到劳资纠纷过于剧烈可能给国民经济带来极大影响,故而政府保留了在特殊情况下加以干涉的权力。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