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若以“反腐败”为题进行检索。以反腐败为题。阐释实践理性与文本表达的悖理关系。我们不仅要研究实践理性的规则。可能的改进。
论文关键词:腐败,反腐败,文本表达,实践理性,改进
引 言
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中涉案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根据人民论坛“千人问卷”调查显示,未来10年10项挑战分别为:第一大挑战为“腐败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82.3% 的受访者选择了此项[1]。在中国国家图书馆网站上,若以“反腐败”为题进行检索,共计有431本著作,而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反腐败”为主题进行检索,则共有记录1186条,博士论文数据库中共有记录76条,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共有记录19347条,除此之外,在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还有专门以“廉政”为名命名的学术研究机构,除了专业的学术研究之外,普通大众也给与了热情的参与,通过中文搜索引擎百度,以反腐败为题,共计找到相关网页约21文本表达,400,000篇。所以任何企图穷尽当前学术研究内容的文献综述,总是显得那么不自量力;任何试图凭借一两篇文章,就能改变反腐败研究的现状的想法,都有些螳臂挡车。那么在反腐败研究中,什么是你的贡献,不断的追问促使我们认真对待中国的腐败问题,分析那些通过正式文本或者规定所表达的中国反腐败制度规范,通过实践的理性,来分析中国反腐败研究的未来航向。本文试图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每年年终发布的《反腐倡廉年度报告:反腐典型案件(2006-2010)》为研究蓝本,通过重新解读该年度报告中涉及的反腐典型案件,进而对与中国反腐败实践模式重新解读,阐释实践理性与文本表达的悖理关系,从而反思中国反腐败的制度设计。
一、研究样本介绍
进入21世纪之后,国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内改革发展也进入了关键时,我们党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新课题新考验。在这个重要关节点上,继续深入推进反腐败进程,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义网反腐频道与《检察日报·廉政周刊》联合推出了《反腐倡廉年度报告:反腐典型案件》,截止2010年,共计发布了5次,根据每年的反腐败成果,对其进行评选,共有50件案件入选,在这50个典型案件中,可能由于评选标准的原因,带来某种程度的偏颇,但是基本能够反映中国反腐败的实践特征,在这5年反腐典型案件中,均是发生在本年度的典型反腐败案件,或者腐败级别超高,或者社会影响极大,或者案件为新型腐败模式,或者群众参与极高。总之,这50个案件在整个反腐败进程中具有代表意义,在学术研究中可以窥一斑而见全身。鉴于在反腐败研究中,腐败定义的模糊性且含义的多元性,为研究方便文本表达,本文将反腐败作最狭义的解释,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篇的介绍,主要分为贪污贿赂和滥用职权两类。
二、反腐倡廉年度报告:反腐败典型案件透视(2006-2010)
(一)反腐败案件涉嫌级别
图标1.1
以2006——2010年十大反腐案件涉及之级别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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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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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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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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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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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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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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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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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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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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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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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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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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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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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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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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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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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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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而言,厅局级以上干部作为执政党的高级干部,其廉政程度关涉反腐败成败,在所选的50个典型案件中,入选贪官级别甚高:其中省部级人士11人,厅局级16人,省部级腐败案件即占据5年典型案件的22%,腐败典型案件的比例一定程度上虽然验证了那句老话:无论官有多大、地位有多高,只要伸手必被捉,但也说明腐败行为确实在由基层向中层和高层蔓延的严峻形势论文网站大全。在中国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中,“一把手”实际分别指拥有某一层级党委和政府最高权力的两个人,但当这两个平行机构指的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政权组织时,一把手只指党委书记。在特殊的“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的制度安排下,主要的政务首长拥有负责政府日常工作的权力和责任,但事实上却是党和政府的领导共同讨论和决定事务。在党委会议里,主要的政务首长通常是党委副职,而书记是党委正职。在一个省、县或乡的权限里,平行的党组织和政府工作人员是交叉任职的,而不是保持一种监督和制衡的关系。[2]党组织的一把手一般持有对人事的控制权,通常易于导致用人腐败,而政府的一把手拥有攫取经济发展和公共工程利益的机会。其典型例子有安徽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腐败案,四川原副省长李达昌滥用职权案。
(二)窝案频发,查处难度大
在解放初期我们党严肃查处了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后,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前,省级以上干部经济犯罪者未曾见闻,但随着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腐败败主体由个体发展为群体乃至团体组织,串案、窝案、案中案明显增多,腐败分子结成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团伙性。
图标1.2
以2006——2010年十大反腐案件之窝案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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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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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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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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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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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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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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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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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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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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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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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2010年反腐败典型案件中共有窝案9件,平均每年达2件之多。窝案的凸显,一方面显示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性,另一方则反映出反腐败斗争的查处力度加大。传统腐败多发生为单独的腐败个体,而窝案则是发生在一切有或大或小的权力的人员中,既包括级决策官员文本表达,也包括各级办事小吏。这是因为个体腐败主要发生在为民“办事”过程中,而窝案则是发生在由于发展而带来的“机遇”中,只有决策官员才有可能做到这一点,[3]作为非传统腐败的决策官员不在于职级的大小,而在于掌握和支配的资源有多少。
(三)反腐败的查处机关
腐败发案率的高低,取决于一个国家某一时期滋生腐败同遏制腐败两类因素的较量,增强打击腐败的能力,将会改变腐败犯罪分子的心理结构,抑制其继续犯罪的心理。从各国反腐败斗争的经验教训来看,正是执法不严,查处不力,才助长了某些腐败分子的冒险心理,所以查处腐败犯罪,兼有惩处、警戒、教育的功能。尽管事后的查处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根源,但是如果没有查处的威慑,无异于使得腐败行为更为猖獗,所以查处腐败案件是反腐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另一种预防腐败的方式,并且是特殊的预防。[4]
图标1.3
以2006——2010年十大反腐案件之查处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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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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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2008
|
2009
|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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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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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昭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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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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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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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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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京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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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廷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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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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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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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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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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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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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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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
|
纪委
|
纪委
|
纪委
|
检察
|
检察
|
在中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等。上述具有不同职能的机构,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中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5]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掌握党员违纪线索之后,经调查认定为违犯党纪的,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府监察机关对于违反政纪的监察对象,作出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审计、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移送司法机关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违犯党纪或政纪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政府监察机关处理。但是谁首先立案查处,关系重大,因为这是决定反腐败成败的关键。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反腐败犯罪案件中应居于主导地位,启动着国家控诉反腐败犯罪的程序。但是在上述9大典型案件查处中,纪委的查处则占了全部腐败案件80%以上,也就是说是否给予党纪、政纪、法纪处分,也是由纪委决定;对于县处级以上官员腐败案件,94.5%以上则是由纪委先查办;而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文本表达,100%是由中纪委先查。中纪委查处后,一般先给腐败官员党纪、政纪处分(政纪处分以监察部名义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最高检反贪污总局。因此,各级纪委在中国反腐败中充当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论文网站大全。[6]这也在一定程度说明了检察机关对于涉及一定级别的腐败案件的查处能力比不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四)新型犯罪凸显
从反腐败典型案例中,我们发现自2006年开始,几乎每年都是新型的反腐败典型案件,案件涉及的级别虽然不高,社会影响也不是很大,但是却能入选当年度典型案件显然具有一定原因。2003年,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关于治理腐败的最为完整全面而且兼具全球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的一部国际法律文件,其中对于腐败定罪问题所作的规定详细而周密,对各缔约国开展反腐败斗阵具有指导意义,2005年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批准加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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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06——2010年十大反腐案件之新型犯罪数量
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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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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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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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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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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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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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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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首例旅游受贿案、全国首例不良债权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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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受贿案、姜人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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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经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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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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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李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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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上看,我国刑法与该公约的规定相一致,但是也存在某些不协调的问题。与《公约》中队贪污贿赂犯罪严格的构成要件规定相比,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比较粗放和原则,对当下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受贿方式缺乏明确界定,给打击受贿犯罪带来了许多困难。随着受贿犯罪花样的不断翻新,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受贿形式,而我国法律缺乏对这些新型受贿犯罪的详细界定。[7] “新型贿赂”现象在过去五年表现突出,引起中央重视,受到严厉打击。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利剑直指10种新型受贿犯罪。从中纪委“八项禁令”到两高《意见》,开启了党纪和国法紧密衔接、快速过渡的新模式,表明了党和国家惩治腐败、预防腐败和铁腕治吏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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