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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竞争立法的新发展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欧盟竞争法起源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关键词:欧盟竞争法,新发展,借鉴

 

一、欧盟竞争立法概述

欧盟竞争法起源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为了建立确保欧共体内部市场竞争不被扭曲的体系,鼓励所有经济资源如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等不受国界的阻碍,建立一个单一和统一的市场,维持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等六个欧洲国家1957年在罗马签署《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其中涉及欧盟竞争法的条款主要包括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82条)、原则禁止国家补贴(第87-89条)。欧共体在该条约生效后的30多年里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竞争法律体系。但是条约没有明文规定企业合并控制。理事会在1989年12月制定了《企业合并控制条例》,主要管制企业合并,凡是在欧共体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合并都是条例的适用对象。

整个欧盟竞争法律体系除欧共体条约外,还包括据此制定的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条例、指令和决定。例如《关于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竞争规则的第1/2003号决议》、《关于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调查程序的第773/2004号决议》、《关于控制企业集中的第139/2004号决议》、《关于在控制企业集中的理事会条例下评估横向合并的指南》、《关于实施理事会第139/2004号条例的802/2004号条例及其附件》等。

欧盟竞争法的核心内容即条约第81、82条,它规定了为竞争法所禁止的协议和行为。

(一)禁止限制竞争协议

欧盟条约第81条第(1)款原则禁止一切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以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产生此结果的协议、决定或协同一致的行动。同时第(3)款规定了限制竞争协议的豁免须符合四个条件: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生产销售或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消费者可以分享效率提高带来的收益;为达到上述目的而限制竞争是不可避免的;没有排除相关企业产品竞争的可能性。论文参考。另外,对竞争造成的影响必须是可见的。论文参考。对于横向协议市场份额不超过10%,纵向协议市场份额不超过15%,混合协议市场份额不超过10%的,属于安全港内,其对竞争的影响根据最小量原则可忽略不计。恶性卡特尔属于本身违法行为,则不论市场份额大小。对符合第81条第(3)款豁免条件的协议、决定或协同一致的行动,原来须由企业向欧盟委员会申请以取得个别豁免(Individual Exemption),除非其符合种类豁免(BlockExemption)的条例规定。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规定豁免无需申请,由企业在订立合同前自己判断。

(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欧盟条约第82条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三个条件:一家或多家企业在共同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滥用支配地位;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影响。支配地位、滥用和滥用获得的利益包括在相邻市场。第82条列举了过高定价、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拒绝交易、搭售、限制生产销售或技术开发等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但并不限于这些情形。

二、欧盟竞争法的新发展

欧盟竞争法对于推动单一市场、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欧盟扩大的需要,欧盟从1999年开始对竞争法的一揽子改革方案提交欧洲议会和成员国讨论,2002年在欧盟竞争法中引入了卡特尔宽大处理制度,制定了《关于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的第1/2003号决议》和《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第139/2004号决议》。上述两个决议对竞争法的三大支柱即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和企业合并控制进行了修改,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论文参考。

欧盟竞争法的新发展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严格约束走向逐步松动

在《关于实施欧共体条约第81、82条竞争规则的第1/2003号决议》实施前,即原欧共体1962年制定的第17号规则规定,第一,直接适用第81条第1款和第82条禁止性规则的制度,即无需向委员会申报。该规则又规定,企业可以向委员会申请,要求其对这些协议、决定和协调行为作出不违反第8l条第1款和第82条规定的否定性排除的决定。二,要求获得第81条第3款豁免的限制性协议的,应该预先向委员会申报,由委员会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反垄断法豁免的条件,从而确立了申报确认制度。欧盟政府这种严格地干预市场、约束市场的行为,是为防止经济集中,保证中小企业能够有机会参与竞争,从而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建立一种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但是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主要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了一场意义深远的管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放松管制(deregulation),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管制所在的不同领域,管制分为三类: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行政管制。经济管制是对经营者在价格、竞争、市场准入和退出等市场行为方面的直接干预,社会管制是为了保护健康、安全、环境和社会凝聚力等公共利益而实施的管制,行政管理管制是关于行政管理过程中有关文件和程序的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加之随着欧盟成员国由6个扩大到今天的25个,地域范围的扩大和竞争案件的增多,也使得欧盟不得不对已实施四十多年的竞争法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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