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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日本图经验,加强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

时间:2015-09-12  作者:兰 薇

摘要:加强图书馆法制建设,是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本文试从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的构状与我国的图书馆法律现状之比较入手,归结出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的要点。
论文关键词:图书馆立法,法律体系,中日比较

1 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的构状

北京大学的李国新教授的《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出版)一书对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发展及现状作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对我国借鉴国际上图书馆法治建设的经验提供宝贵的启发。此书中,李教授将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的构成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1.1 图书馆专门法

即由国家和政府颁布的图书馆专门法,有《国立国会图书馆法》、《图书馆法》、《学校图书馆法》三部,被称为“图书馆三法”。这三部法律是目前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对图书馆事业做出了原则性、根本性的规定。

1.2 图书馆专门法的配套规章

围绕图书馆专门法,相关立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制定出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而构成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另一重要部分。如《图书馆法的施行令》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一些通知、告示、训令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算不上法律法令,但在实际上作为一种行政手段,仍然具有较大的规制力和影响力。

1.3 行业标准、纲要、业务规范等

此类标志、纲要、规范等主要由图书馆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及颁布,被学者称为“基准”。如日本图书馆协会发布的《关于外借业务中引入计算机后对个人情报保护的基准》等,作为本行业约定俗成的共识,对引导、规范图书馆事业及其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1.4 图书馆相关法规

由于图书馆活动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上述法律法规尚不能囊括其所有问题,因此需要其它规范加以补充。如《著作权法》中对复制专有权、出借专有权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图书馆;《地方财政法》、《地方交付税法》等地方法律中对地方政府向图书馆提供经费支持做出了明文规定。这两类法律法规虽不是直接针对图书馆设立,但在具体实践上将图书馆活动纳入了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为图书馆事业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1.5 图书馆“誓约”与“自律规范”

日本图书馆协会于1954年颁布、1979年修订了《图书馆自由宣言》,于1980年公布了《图书馆员伦理纲领》。前者确认了图书馆的权利和义务,后者规定了图书馆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及其它相应的责任、义务与权利,成为图书馆这一社会性服务机构对其利用者的“誓约”和图书馆员这一职业向社会公示的“自律规范”。

1.6 国际条约、协定、宣言等

随着国际文化交流日益密切,日本的图书馆事业也逐步走向国际化。日本政府批准参加或承认了一系列与图书馆有关的国际条约、宣言和协定。如《关于出版物国际交换的条约》、《世界版权公约》等。日本政府履行这些国际条约、宣言、协定,标志日本图书馆事业走向世界,同时也是其制定国内图书馆专门法的重要参照。

上述六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是统一的,共同构筑起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即“‘图书馆三法’及其配套规章,是法律体系的支柱;主要由行业协会制定颁布、具有‘准法律’性质的行业标准、纲要、业务规范等,是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大批图书馆相关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图书馆自由宣言》和《图书馆员伦理纲领》为核心的图书馆‘誓约’与‘自律规范’,超越了图书馆业务层面而在政治权利、自由权利层面对图书馆和利用者加以保护;国际条约、协定等,则是法律体系的国际法基础”[1]。

2 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图书馆事业迅速发展,形成了公共图书馆、科研图书馆和学校图书馆三大图书馆系统。同时,也出台了不少有关图书馆的法律条文和专门规范。但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一个有关图书馆事业方面的国家立法。可以说,这是制约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造成我国图书馆事业落后于国际上图书馆事业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目前有关图书馆方面的法律条文和专门规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国家各部委颁布的专门规范图书馆事业的规程、决定、通知等。其中学校图书馆系统的法律规章数量最多,各类学校图书馆(室)都制定了规程。

其二是涉及图书馆事业发展某些方面的国家法规、行政部门的决定、条例、标准、通知、办法等。与图书馆相关的法律有《档案法》、《教育法》、《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等。至于行业自律规范几乎是空白的。

这些有关图书馆方面的法律条文和专门规范促进了我国各级各类图书馆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发展,但依然难以从根本上满足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求,必须加快图书馆专门法的立法进程。

所幸,2008年10月中国图书馆学会重庆年会正式发布《图书馆服务宣言》,展现了现代图书馆的核心价值,是中国图书馆界的第一个行业宣言,也是自律规范。2008年11月18日,文化部正式启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工作,由文化部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条文,并委托国家图书馆牵头,联合中国图书馆学会,负责相关支撑性研究和《国家图书馆条例》的起草。

可以说,以国家法律形式制定统一的、完整的、权威的图书馆专门法,不仅是图书馆界和广大读者的迫切愿望,也是我国健全法制的需要,更是我国图书馆事业国际化进程的必经途径。

3 借鉴日本图书馆法制建设经验,加强我国图书馆立法,建设图书馆法律体系。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日本图书馆法律法规六个方面的内容,都是围绕图书馆这一中心,多方面、多层次相互配置、衔接和补充,共同构筑起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而我国目前的图书馆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善不成体系,无论从法律效力还是从实际执行效果上,都远没有成为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使得图书馆的社会责任和合法权益无法从根本上得到确认和保护。因此,借鉴日本图书馆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图书馆事业的现状,加强图书馆立法,建设图书馆法律体系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图书馆界同仁们在促进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3.1 以制定和颁布图书馆专门法为首要任务

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定图书馆专门法,可以使国家对图书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是图书馆事业健全和发展的重要保障。现阶段我国制定的图书馆条例、规章,由于比较零散,不成体系,立法层次较低,造成了立法基准难以取得广泛一致的局面。因此,需要提高图书馆立法层次和立法质量,制定具有权威性、统一性的图书馆专门法,规范图书馆的管理和运行。可以说,图书馆专门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把图书馆事业的管理正式纳入了法制轨道,图书馆的法制环境的改善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2]。因此,制定和颁布图书馆专门法,使其成为整个图书馆法律体系的核心,是现阶段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

3.2 以建立全面、高效的图书馆法律体系为目标

当然,并不是只要有了图书馆法,我国的图书馆事业就能高枕无忧地向前发展。由于图书馆事业是一项高度社会性的事业,图书馆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图书馆专门立法还需要一系列与之配套连接、相辅相成的法律法规,才能营造出有利于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全面、高效法治环境。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应以构筑图书馆法律体系而不是仅仅制定图书馆专门立法为目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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