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列出条例如下:第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二,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第三,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第四,准确把握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第五,依法规范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第六,加强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第七,加强对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八,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第一,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授权经营的概念,基本认同了授权经营管理体制: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肯定了授权经营的做法,支持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在此基础上,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从而为开展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务院授权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利。”
第三,2003年5月颁布的《国资监管条例》第28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基本理论基础
1.产权分离理论
上世纪90年代末,适用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改革逐渐转向产权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改革的理论依据由“两权分离”(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转到“三权分离”(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分离)。所谓的“三权分离”的理论核心概念是“企业法人财产权”。但是,目前在学术界,对国有企业改革采用三权分离的理论还存在着很大的质疑声。主要认为这种主张将导致国家所有权被分割而转变为企业所有权,是一种缺乏理论根据且不符合理论逻辑的主观主义的概念游戏,在实践上造成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
2.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上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因为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委托代理理论”早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要求,我国的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就是要构建“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责权明确、管理科学”,循此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之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职能与机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我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并非是要否定公有制,即国有企业的财产和资产的所有权是国家、人民所有的性质。因此,作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结合点,国企改革的实质是把它建设成公有制基础上的独立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公有制基础上塑造出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具有经济活力的微观基础。我国多年的实践证明,现代企业制度是塑造这样的“微观基础”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还要求我们要在改革过程中探索更多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的三大优势
1.合理处置政府和被授权企业关系的优势
明确了被授权企业的权利和责任,有利于维护被授权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政府对被授权企业的出资人约束。一方面,被授权企业享有经营国有资产的权利,作为公司法人,对国家出资形成的企业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政府作为出资人只委派被授权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决定被授权企业本身的重大问题,如合并、分立、重组等,不干预被授权企业的经营,不干预被授权企业对于公司行使股东权。这有利于被授权公司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另一方面,被授权公司对授权者——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被授权企业要有健全的资产管理、股权代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管理制度。授权者——政府要加强对被授权企业的考核监督,建立考核监督体系。这有利于政府对被授权企业的所有权约束。
2.优化被授权企业和其子公司关系的优势
明确了被授权企业完全行使出资人权利有利于实现子公司层面上的政资分开、出资人到位实行授权经营后,被授权企业——母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的企业享有、行使股东的三项权利: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政府的任何部门都不能再以出资人身份插手子公司事务。政府不直接向子公司投资,政府支持子公司发展的资金一律应注入被授权公司(母公司)。由母公司作为出资人投向子公司。政府不参与对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的考核奖惩。这样,有利于子公司的出资人到位,有利于子公司出资人政资分开 (因为母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已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进而有利于子公司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营。
3.强化被授权企业转投资能力的优势
明确了被授权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进而可以依据公司法设立全资公司。这有利于被授权企业灵活地转投资,实现其经营发展战略。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转投资的规定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的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二西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运行现状分析
(一)西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的构建
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平台(被授权公司)的建立
为了加大资产整合和工业再造力度,发挥 “聚集效应”,我市于2004年9月14日成立西安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并先后将63户工业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划转到西安工业资产经营公司。划入企业总资产90亿元,职工近10万人。西安市国有资产正式授权于工业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经营。该公司成立的5年多来,经过多方面的艰苦努力,基本完成了划入企业的改制重组,并整合出4000多亩土地。该公司还发挥融资功能,贷款7亿元,取得20亿元授信额度,折扣处置金融不良债务20多亿元。
与此同时,我市还进一步理顺了西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公司的营运体制,促使其成为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的资产运营和融资机构。近几年来,城投集团系统先后成功推进了公共交通、天然气、污水处理等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提升了市政公用企业的运营效益和管理水平。2009年,我市又整合组建了建工集团和水务集团,还将财政投资的金融类国有资产归并组建了市投资控股集团,这3户企业将成为本行业国有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的有效平台,对我市推动重大资产重组和产业整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监管体系的构建
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强化国有资产监管,2005年1月西安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监管举措。 2/5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