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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防工程产权的探讨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人防工程实现了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不明确,阻碍了人防工程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平战结合利用,既无法有效实现企业(开发商)的融资发展也制约了国家的(人防主管部门等)融资建设。
关键词:人防工程,研究探索,健康快速发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人防工程实现了量的扩张和质的提高,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不明确,阻碍了人防工程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平战结合利用,既无法有效实现企业(开发商)的融资发展也制约了国家的(人防主管部门等)融资建设。因此,研究和探索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的改革,对于推动人防事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人防工程是一种有防护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其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按抗力等级划分,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疗救护、配套工程、专业队工程;从工程构筑方式,又分为掘开式工程和坑地道式工程两大类。

掘开式人防工程根据工程上部地面是否有地面建筑,又分为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坑地道人防工程从施工方法上讲是采用暗挖(掘进爆破)施工的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应当根据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而分别认定。

单建式人防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人防指挥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它的投资者比较明确,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所以,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在此,我们着重探讨一下附建式人防工程产权的归属问题。免费论文。免费论文。

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比较难以认定。我国人防法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人防工程,同时,减免人防工程的易地建设费 WriteZhu('6');。在<<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依据这条简单的定义,可以归纳为“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但是,现行人防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附建式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以致于理论和实际上对其认识分歧较大。论文参考。概括而言,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附建式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论文参考。因为附建式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费及大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开发商不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并且根据国家政策,减让了开发商在人防工程面积上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可以看成是国家间接投资。

二是开发商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建式人防工程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没有进行公共面积分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工程建造者的开发商就应当享有所有权。在我省,也有不少小区的开发商将附建式人防工程出租,作为其拥有所有权的抗辩理由。

需要重视的是,由于人防工程目前的所有权还不甚明晰、使用权责关系和程序不清、派生权利界定模糊,使得人防工程在进一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最大效用上面临障碍,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投资多元化的进行,难以满足人防工程长期建设和重点建设的需要,降低了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因此,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制度体系,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甚至我省人防发展的工作重点。

1、完善法规、依法管理。在人防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的今天,制定完善的人防工程管理法规,明确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当务之急,在政策上要紧密衔接,以法律的力量支持人防主管部门的管理,以规范诸方面的行为。免费论文。

2、建立产权登记制度。产权登记是落实人防工程产权管理的根本措施。根据《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国家所赋予的权力,认真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克服“产权登记可有可无”的模糊观念,提高对产权登记工作的领导,把产权登记工作作为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二是确立机构和精干人员负责落实产权登记工作。对人防工程逐项登记,完善手续,建立档案。同时,产权登记要与明确产权相结合,与产权变更、转让、审批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产权登记的基础数据、资料的作用。

3、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动人防工程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关系,既要适当分离,又要紧密结合,实现“人防国有资产在适当范围内有进有退”。

4、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论文参考。按照国家及军队“明确人防工程产权、保障国防资产,鼓励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促进社会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的指示精神,应明确规定保障防空效能的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平时使用为主、兼具防空效能的地下建筑归投资人所有,以防止产权上的不明和纠纷。

总之,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势在必行,我们应当统一思想,顺应潮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顺利实现人防工程新旧管理模式的转换。我们相信,只要人防工程产权明晰,在不久的将来,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防各项事业的发展,必将实现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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