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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导游员权益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我国导游员权益出现的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旅行社企业内、外部及境外同行都存在随意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重在措施落实到位,更在于建立健全导游人员利益表达机制。
关键词:导游人员,权益,措施和建议
 

我国导游员权益出现的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旅行社企业内、外部及境外同行都存在随意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二是导游人员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难以保障。导游人员职业权益维护重在措施落实到位,更在于建立健全导游人员利益表达机制。

1.导游人员权益长期缺位的主要表现

1.1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屡遭侵害

1.1.1旅行社企业内部肆意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许可独占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导游人员(含境外领队)才有资格进行导游服务工作,而在旅行社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中,出现其他人员随意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举例说明:外联人员因外联旅游业务与旅游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服务,成为消费者熟悉、信任的对象,往往被消费者看成理想的陪同人员,旅行社企业也常常以陪同旅游团出行观光游览来奖励外联人员;计调等内勤人员常以到旅游目的地考察接待设施设备情况,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等为由陪同旅游团旅游;旅行社管理人员也常被旅游目的地地接社和其他旅游接待单位的盛情邀请,旅游消费者也更相信管理者能及时解决问题等原因而抛下紧张的日常工作被动陪同旅游;实习生和旅游车司机也成为侵占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的重要因素,因为他们陪同旅游团队可以使旅行社节约开支。

1.1.2旅行社外部侵害导游人员工作岗位行政许可独占权现象随处可见

导游是一项“可进入快,见效明显”的职业,在旅游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当地居民和旅游接待单位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地缘优势,通过低导游服务费、绕过门票站等违法手段为旅游消费者提供向导服务;二是景区周围的“靓男俊女”盗用伴游陪游、游泳教练等名义进行“导游”工作,严重影响导游人员形象。

1.2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难以保证

在当前零团费盛行的旅游业中,旅行社企业对导游人员实行低工资乃至零工资、接待单位签单、导游人员上缴人头费竞价买团和垫付旅游团款等一系列转嫁亏损给导游人员的做法,已经成为旅行社获得继续经营的潜规则。作为旅行社企业的弱势群体,导游人员合法享有的劳动报酬权被无情地剥夺,并被默认甚至怂恿购物拿回扣来填补旅行社企业的经营亏损和维持自己的生存需要。发表论文

2.导游人员权益的维护

身处一线的导游人员既是旅行社的企业代言人,又是旅行社从业人员中的主体。维护导游人员职业权益成为旅游业和谐发展的当务之急。

2.1维护导游人员职业权益

2.1.1加强从业导游人员总量控制,实现导游服务市场多层次供求平衡

通过系统研究本地区和景点旅游接待规模及构成、旅行社企业整体经营情况、旅游淡旺季特点等方面内容,从总量上控制导游服务供给的过快增长;通过认真调研旅游者消费特点、关注行业焦点、社会热点和发展趋势,建设符合本地区和景点旅游发展需要的导游队伍建设;通过给予导游人员人文关怀、因材施教、营造中、高、特级导游人员涌现的良好社会氛围,实现导游服务市场多层次供求的动态平衡。

2.1.2实施旅行社企业等级标准与拥有导游队伍情况挂钩制度

笔者建议,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设立各类旅行社企业、旅行社分社和进行年度审查资格时设置导游队伍建设门槛,从制度上要求旅行社企业逐步建立并完善专职导游队伍建设,以适应开展旅游业务的市场需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评定旅行社企业百强等评强评优活动,也应该适度考虑该社导游队伍建设情况。

2.1.3大力推行旅游团接待档次与陪同导游等级水平相匹配旅游接待工作

笔者建议,大力执行旅行社企业旅游业务接待等级与导游人员等级水平紧密挂钩,可以推出“导游人员星级评定”,用星级划分导游人员等级。发表论文。举例说明,豪华旅游团队由高级导游员及以上陪同,执行导游服务工作任务;标准旅游团队必须由中级导游员及以上陪同,履行导游人员岗位工作职责。专项特色旅游团队必须由中级及以上导游人员或从事该特色服务的专项导游人员行使导游服务职责,散客旅游接待工作参照执行。旅行社企业可以根据陪同导游的等级高低收取不同档次导游服务费,这一措施也可以成为旅行社企业经营新的利润来源。

2.2健全导游人员权益机制建设

维护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保障,以社会各界和媒体舆论支持为依托的维护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监督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导游人员职业利益表达机制建设。

2.2.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给予导游人员更多关怀

解决导游人员社会地位“边缘化”问题,政府是社会主导性力量。通过加强劳动法制化建设,建立起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导游服务工作法规制度和标准,促进社会公正和劳动关系的和谐;替导游员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着力研究旅行社企业新的治理结构,改革旅游企业用工制度、分配制度、人事制度和人才管理体制;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区域性矛盾争议调解组织,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矛盾争议调解体系和网络。

2.2.2发挥导游代言人作用,承担旅游和谐发展的社会责任

高、特级导游员和大型国际旅行社企业高水平固定导游人员是导游群体中的精英分子,其利益与导游群体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他们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专业权威性,对导游群体起着巨大的榜样和示范作用。高、特级导游员充当导游员群体代言人,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影响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政策的制定和逐步完善;可以提高旅游者对导游服务工作的认知程度,有利于营造鼓励导游员争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旅行社企业高水平固定导游人员维护导游人员团体合法权益,可以增强导游人员在旅行社企业的影响力,有利于实现导游员的公平管理;可以保持与媒体等社会舆论界的深度接触,有利于纠正社会对导游员的歧视和偏见。

2.2.3发挥媒体宣传报道作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一方面以电视、报刊、网络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社会媒体要敢于揭露严重侵害导游人员职业合法权益的反面典型,反映导游人员的呼声,围绕旅游行业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展开探讨和评论;另一方面要大力表扬和宣传关心导游人员、保障导游人员职业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在社会上逐渐形成以维护导游人员合法权益为荣、以侵害导游人员合法权益为耻的良好氛围。

2.2.4加强导游行业协会等民间团体在导游群体利益表达方面的重要作用

导游行业协会在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积极参与政府及旅游管理部门的决策立法活动,应在保持自主性和独立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参与政府的决策和实施,统一协调会员的行动,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方案,发挥桥梁和枢纽作用,在赢得政府的信任、支持和帮助下,逐渐形成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的长久良性互信机制。发表论文。要允许、支持成立旨在维护导游人员合理、合法利益需求的其他民间团体组织,并采用法制手段加以规范管理,以适应导游员职业权益需求日益细微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闫伟红.从导游相关法规看导游人员权益保护[M].贵州: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7.
[2]邵琪伟在全国旅游市场整顿规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www.cnta.gov.cn中国旅游网,2007,7.
[3]樊国敬.当前导游职业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职业时空,2007.11.
[4]成志湘.导游回扣的成因与对策[J].现代商业,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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