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立法层次低,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而有些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利法、农业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强调政策管理职能的成分较多,而保护农民的权益、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制提供服务体现不够。再次是内容过于原则,规范性、可操作性差,特别是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难以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有些法律、法规中的条款既无大错,亦无大用,被百姓戏称为“豆腐法”,不能有效地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协调处理各种矛盾和利益性冲突。[4]
(三)执法操作混乱,司法效率不高
农村立法虽然重要,但执法工作也不能轻视。良好的法律必须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来体现。当前我国农村的执法存在不少问题。一方面是乡村基层干部的依法治农的观念淡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而更习惯于依靠行政命令,滥用权力;另一方面是执法部门路远人少,事多面宽管不过来,以及加上农村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在农村仍然存在。因而,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执法混乱的现象。
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执行难和有错不纠的问题比较突出,对“三农”方面的矛盾和纠纷调处不及时,农民与政府、企业和村社的矛盾纠纷一般偏向后者,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力。
(四)司法监督不力
司法监督是我国司法当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在农村更为甚之。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现行的宪法和法律有缺陷,监督立法滞后等原因造成了监督只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对监督对象造成实质上制约作用。我国的监督体系看似广泛、完整,但各监督主体的相互推脱,各种监督力量很难形成合力,不能形成有效的、有力的监督。而且,监督的手段不够强硬,形式单一,造成监督效果不明显。从而造成了对影响新农村建设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有效的监督。
三、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一些设想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是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必要保障。因此,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强化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切实把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利益纳入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法律环境之中。[5]
(一)加强立法,完善农村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制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进行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就要:一方面,加强对新农村建设中的法律空白领域进行立法。首先加快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立法,以切实做到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快完善农业投资方面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以及农业投资每一年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投资的预算、投资的程序的监督问题。[6]再次,要加快建立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制度。按照世贸组织农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诸如粮种补贴、种粮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等有利于农业发展的补贴制度。另一方面,就要完善现行法律,要结合、吸收农村的一些现实而有益的习惯,使之更切合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生活,而更利于执行。要改变过于原则,规范性、可操作性差的缺点,同时,注意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体系。
(二)加强法制教育的宣传,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7]在农村更需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面提升村级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法制在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必须要与农村、农民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首先,法制宣传教育要与维护农民利益相结合。各执法机关要在查处危害农民利益案件的同时,大力开展以案说法活动,教育和引导农民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农民的用法意识。其次,法制宣传教育要与维护农村稳定相结合。各机关、部门要在建设平安农村的过程中,大力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最后,法制宣传教育要与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针对农民关心的土地、计生、税费等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公证、律师和人民调解员进村入户,在宣传法律的同时开展法律服务,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强化执法能力建设,首先要强化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执法观念不正确、不牢固,就不能正确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因此,必须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真正做到在执法过程中给农民群众带来实惠,处理好农民遇到的法律问题。其次,要提高农村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人员必须要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并能正确地运用。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