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必须加强对农村问题的研究,发现农村建设中的法制缺陷,有针对性地加强立法、法制宣传和提高执法水平,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制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农村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用法制保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一、加强法制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紧迫性和必然性
(一)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紧迫性
虽说,我国的农业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达2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而且各级涉农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逐步将行政执法本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法制建设的状况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而且整体发展不平衡,出现了“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现象,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在立法方面,有些急需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有些法律、法规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强调政府管理职能,对保护农民权益、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体现不够;有些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在执法方面,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以及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比较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司法方面,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农民打官司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在监督方面,目前监督机制也还不够健全;各种监督力量各自为战,相互间难以形成合力,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必然性
1.法制建设可以保障农村生产发展的顺利进行。新农村建设的经济目标就是要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仅是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而且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在物质和精神上的其他需求。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依靠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依赖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与配合。但是,有关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相互间难免发生冲突。不仅这种冲突的根本而有效地解决要靠法制,而且现在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农民逐渐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步入加工、生产、经营等第三产业,涉法事务也随着经济交往活动的增多而增多。因此,必须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才能形成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长效机制。
2.法制建设可以促进农村乡风文明的健康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文化目标就是要改善农村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提升农民的精神风貌,形成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现代化农村。为此,必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村在水利、房舍、道路、饮水等方面的落后状况。同时,应该增加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方面的投入,改变农民落后的行为习惯。但是,要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必须依靠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健全。法制既可以明确政府在这方面的责任,可以为处理不履行责任者提供依据。此外,法制的一些内容可以引导村民赡养老人、抚育儿童、抵制赌博、克服迷信等,本身就具有倡导文明乡风的作用。
3.法制建设可以推进农村管理决策的民主进行。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政治目标,要求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真正让农民当家作主。实现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才能根据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不断向前发展。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农村的民主建设存在很多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法制的作用。只有将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威,才能抵御各种势力的干扰和破坏。实践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推动农村民主政治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只有按照法制的要求,通过完善“一事一议”和村务公开等制度,保障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农村的管理民主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二、当前新农村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农村农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也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够强
“法制是民主和效率的协调器,也是民主和效率助推器”[1],但是“徒法不能自行”。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农业法律体系,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较淡薄,严重影响了农村法制的现代化进程,抑制和影响了农民积极参与生产生活、积极创新谋求发展,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主体理性自律精神为内核的法律崇拜和法律信仰,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如果没有内生性的法律信仰,中国现代法治将寸步难行。[2]然而,在中国,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制建设,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因而举整个社会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3]同时,农民受封建传统观念的负面影响严重,接受现代的知识和民主精神较慢和晚,所以部分农民的“法律即义务”、权力本位、家法族规神圣观念和思想仍然严重。因此严重制约了农村的法制建设。
(二)立法上仍然存在空白和缺陷
目前,我国农村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和完善。首先是立法上存有空白,有些新农村建设急需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使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建设、农民的权利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等存在着无法可依的问题。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