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国古代的法仅是维护道德的工具,而不是法本身。梁治平先生在对西方的自然法和我国的礼作比较研究时指出,西方人强调实在法的道德依据自然法,表明了他们对法的尊崇,而我国古代人对礼的强调,则恰好表现了一种对“法”的轻视——因此,在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体系里,法只具有否定的意义。由西方法律体系移植而来的我国现代法律,不再是维护礼的工具,但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念经过几千年的沉积,不会在短时间内有多大的改观,要求法律维护道德体现公正,依然是民众强烈的呼声。在大多数民众眼里,一种根深蒂固的“杀人者死”、“杀人偿命”之类的朴素报应对死刑的废除起着强烈的阻碍作用,在我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杀人抵命”可谓公平的等义、正义的化身。据新浪网统计,约有75.8%的民众主张坚决保留死刑,只有约13.6%的民众支持废除死刑。在现代民主政治理念中,“民意”是最大的政治,因而反对废除死刑的民意,也是我国现行刑法保留死刑的重大政治基础之一;同时也是我国死刑文化的民族性所在。如果断然废除死刑,杀人不偿命,用自己的自由可以换取别人的生命,这很难得到民众的理解,反而会伤害民众的道德情感,甚至可能会让民众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要改变十几亿国人的“认同死刑基因”,接受人道主义舶来品,不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显然难以被国人认可。可见,在我国的社会文化根基、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报应报复情感均强烈要求适用死刑,甚至追逐死刑的时候,如果立即废除死刑,绝非妥当之举。
4.我国当前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稳定有序的良好社会秩序是公民个人现实享有其基本人权、正常开展学习、工作、生活等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一个组织、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必要前提。从我国当前国情来看,在新的复杂国际国内形势之下,危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政权的严重犯罪并未绝迹;在各种个人主义和腐朽思想的影响之下,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仍有居高不下之势;区域发展很不平衡和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仍未得到有效改善,就业的严峻形势不容乐观,流动人口的规模性和流动性仍不断增强,社会治安状况仍不见明显好转,改革开放正逐步深入……我国当前正处在“四个深刻变革”时期,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大变革关键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凸现”,而且错综复杂,导致我国当前大多数公民的生命、人身、财产安全处于犯罪的严重威胁之下,国民没有足够的安全感,特别是单身女性上下班带包是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国家不得不把刑罚作为与犯罪做斗争的最主要手段,死刑仍然是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的必要措施,即使认为死刑不具有绝对的最大威慑力的学者,也不可否认死刑对于大多数犯罪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是社会防卫强有力的手段之一。面对我国当前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立即废除死刑根本不可能得到多数民众的赞同,客观上也侵犯了广大民众应该至少享有的生命、人身、财产安全等作为个体存在前提的基本人权。可见,在国家还未找到更好的办法来缓解社会矛盾,遏制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而不得不将死刑作为保护广大民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必要措施的现实情况下,只要承认死刑对绝大部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有比其他刑罚明显更大的威慑力,立即废除死刑的主张就是不现实的、不负责任的。
5.我国当前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犯罪社会原因认识。一个人犯罪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其中,犯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也是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根据唯物辩证法关于内因和外因的关系,犯罪人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内因,而社会环境只是起促进或减缓作用的外因。而且,大多数民众也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自己选择的结果,没有人逼他,要不怎么古往今来绝大多数公民都是守法公民,犯罪分子毕竟是少数,犯罪人应当自负其责。笔者认为,在影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众多原因中,社会环境原因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据笔者调查了解,相当多的罪犯本身还有善良之心,有值得同情之处,并不是无可救药、无恶不赦的魔头,他们第一次犯罪的原因固然与其不愿吃苦、好逸恶劳、贪慕虚荣等品质有关,但更多的原因是家庭经济的贫困、谋生技能的不足、找不到合适工作、工作待遇过低、得不到社会和他人应有的尊重、亲情和友情的缺乏、精神生活的空虚、贫富差距的强烈对比等原因,而这些原因,大部分原因都与国家和社会有关,因为这些都是个人和家庭难以解决的,主要是靠国家和社会的提供和营造。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和社会对于大部分犯罪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且是不可推卸的。但是,关于犯罪社会责任的认识,国家和社会还没有应有的认识,普通民众也没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6.我国当前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所必要的司法权威。据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教授统计分析,得出“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率却是普通老百姓的五倍”的结论,这个数字是相当让人吃惊的,近年来司法腐败层出不穷,难怪普通百姓对司法没有足够的信心。 3/6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