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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死刑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_废除-论文网

时间:2014-03-05  作者:王博
严格限制死刑,全面改造重刑犯,真心悔过的重刑犯是一部反面的活教材,让他们以身说法,鲜活的反面教材的教育效果更加深刻,可以有效规劝和震慑潜在的犯罪人。

4.严格限制死刑不仅可以给更多的犯罪人一条自新之路,而且可以保存一批活证据,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深入侦查。尤其是目前深受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腐败案件,一旦对犯罪人实行死刑立即执行,很可能就会失去查出更大犯罪分子的线索和机会,让那些幕后更大的操控人物长出一口气,继续逍遥法外。这就会更加使得反腐案件在难以获得充足证据和处在复杂社会关系干预的情况下步履艰难,同时也会引起群众的误解和猜测。

5.严格限制死刑有利于减少死刑误判的风险。由于死刑误判不可避免,人死不能复生,使得死刑误判成为死刑废除论者最主要的攻击点,毛泽东同志曾用“杀头不像割韭菜”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1956年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讲:“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象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司法实践中死刑错判的情况是存在的,这不仅会人为地产生冤死的无辜者,而且也必然引起其亲友的不满与仇恨,造成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和痛恨。严格限制死刑可以有效地减少或避免错杀。

6.严格限制死刑有利于引导民众和政府对生命的尊重。死刑的大量适用会使政府过于迷信和依赖死刑,树立不起尊重生命的观念和意识,而且还会容易造成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忽视犯罪成因的多重性和复杂性研究。“前赴后继”的腐败案例警示我们,国家应当对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反思,不能只是把责任完全推到犯罪分子个人身上,防治犯罪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建设,而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死刑的大量适用还会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动摇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助长民众的残酷心理,不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健康、人道、向善的文化,不利于真正树立起尊重生命的观念。

7.严格限制死刑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大国形象。据大赦国际统计,截止2003年1月1日,世界上已有76个国家(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还有21个国家(地区)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三者加在一起是112个国家(地区),保留死刑的国家(地区)只剩下83个,毫无疑问,废除死刑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严格限制死刑有利于表明我国废除死刑的坚定决心和为废除死刑而采取的实际行动,有利于树立我国诚信、负责任的大国风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8.严格限制死刑有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欧盟已经禁止将有判处死刑危险的犯罪分子引渡给管辖国,其他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有类似政策。我国的死刑犯一旦逃到死刑废除国,就会让我们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如不承诺不判处死刑,外国不引渡给我国;承诺不判处死刑,又违背我国刑法规定。此外,香港、澳门已经废除死刑,在一些涉港、涉澳案件中,同一种犯罪行为在大陆受审和在港澳受审,结果悬殊,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和其他一些不好的影响。

三、严格限制死刑的具体措施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相信这一举措一定会减少我国死刑的实际执行数量。此外,笔者建议,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严格限制死刑:

1.按照国际人权法严格界定我国刑法中“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一条进一步规定“但应理解为最严重的罪行之范围不应超出具有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之结果的故意犯罪”。从我国刑法分则众多可适用死刑的故意犯罪的具体规定来看,所谓“极其严重的罪行”的范围显然过于宽泛。因此,在界定“极其严重的罪行”时至少应严格遵守《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对“最严重的犯罪”解释的最低标准,建议死刑只能适用于所侵害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的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2.减少死刑罪名的数量,废除绝对死刑,废除非致命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死刑。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其中有7个是绝对死刑,死刑罪名确实太多。特别是绝对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之路,犯罪人很可能为逃避死刑而铤而走险,甚至肆意报复,实施危害更大的行为来逃避和对抗法律的制裁。并且,绝对死刑完全不考虑行为时的实际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只要犯罪行为符合法定情节,只能适用死刑,剥夺了司法人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的权利。另外,由于价值不等,应当废除一切非致命性犯罪的死刑,特别是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死刑。此外,由于过失犯罪毕竟主观恶性小,也应该废除其死刑。

3.单行刑法之死刑慎入刑法典。鉴于单行刑法中的死刑占整个死刑数量的大部分,而死刑滥设的不合理现象亦主要体现在单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中,因此,对单行刑法中的死刑规定,需要重新认识和检讨,不可轻率地予以肯定,甚至原封不动地纳入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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