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变更上,受让方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全部或部分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再次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规避审批,炒卖高速公路经营权,谋取暴利或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也造成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债务纠纷、拖欠工程款、严重阻滞工程进度等。
(六)职工安置问题
在高速公路权益转让实践中,对于由国有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运营的高速公路,忽视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没有处理好与辞退职工的劳动关系,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没有制定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造成群体性上访,引发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
(七)高速公路权益转让的界定不够清晰
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部分的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是由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进行的,在转让高速公路项目公司部分股权时就存在如何界定高速公路权益转让问题。如果一个公司的业务涉及高速公路的经营收费,那么这个公司的任何股权转让均与高速公路的权益转让关联,但股权转让的具体比例达到多少才界定是高速公路的权益转让却没有相关的规定。
(八)有政府财政性补助项目在取得转让收入后资金使用的问题
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对于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规定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设。这产生了二个问题:一是对于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如何界定,因为在经营转让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增减值的问题;二是其使用是否要专项专户使用,否则,作为一个统筹账户统筹使用时,如何界定。
四、规范我国高速公路权益转让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高速公路权益转让法律法规体系
国家要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公路法》的框架下,制定高速公路权益转让的专门法,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高速公路权益转让的法律化和规范化。
在制定高速公路权益转让的专门法时要涵盖转让权益高速公路的设置、转让项目条件、行政审批的设立、收费标准和经营年限的确定、收回经营权的规定、经营期满移交的规定、建立资产评估制度等内容,并且明确经营权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权益转让配套法律法规方面,制定《公路建设利用外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高速公路权益转让项目招标办法;对于质押登记行为以公路收费权质押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同时制定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特许经营合同专门法规,促进转让合同的规范化。
(二)理顺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推行高速公路运营委托管理
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管理体制混乱所造成的。因此应该首先理顺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建议适合我国国情的高速公路管理方式。
在适当的地域范围内,推行高速公路运营的委托管理,将该区域内的高速公路路段集中运营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并建立各类资本进入公路投资领域的资格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细化资本准入的各项指标,严格审查投资主体资格,防止投资能力差的企业进入高速公路公路领域,防止没有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高速公路权益转让项目进行不正当的融资和投机行为,影响高速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三)规范转让合同内容,简化并严格审批程序
要规范高速公路权益转让实践,首先要规范转让合同内容,制定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特许经营合同范本,明确合同的主要内容,至少应该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名称、项目名称、经营期限、转让价格及转让方式、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安置方案等。
针对高速公路权益转让审批环节过多、时间过长、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建议交通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相关政策,着手制定公路经营权转让的具体管理办法,简化外资贷款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公路法》和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共同发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同时,加强对经营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越权审批等行为。
(四)规范权益转让价值评估,科学合理的确定经营期限
规范高速公路权益转让的价值评估工作,承担高速公路权益转让资产价值评估的单位必须是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经过评估后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且作为高速公路权益转让价格的作价依据,转让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实际成交价不得低于评估确认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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