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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问题研究

时间:2016-04-09  作者:佚名
这个时期,学者们重视生命权,已经走出了神学的禁锢,不再认为生命是绝对不可剥夺,生命权的提出是为了防止国家的任意侵害,但国家可以以“惩罚犯罪” 等理由对生命进行剥夺。人们逐渐认识到,人是个体的人,而不是附属于国家与社会的人。生命权应该属于个人,是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并不具有决定个人生死的权利,只是在特定条件下,国家可以依据法律剥夺个人的生命权。

 

因此,生命权的权利主体是以生物性存在的公民个人。生命权是人权的一种,享有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等。然而,“人”的概念是始自出生,终于死亡。根据我国对出生与死亡的标准,我国当前享有生命权的主体是一切脱离母体自由呼吸至心肺停止运动的公民。

(三)生命权与安乐死

自决权是人对自己的人格形成和发展享有自我决定的权利,并排斥国家及他人之侵害。“安乐死”的权利是病人自决权的内容之一,自主原则要求人们要尊重绝症病人选择尊严死亡的权利。个体生命之存续与否及其结束方式,与个人人格紧密相关,因此不能他决而只能由个人决定。人不仅有生存的权利,还有死亡的尊严,要求“安乐死”也是病人应有的权利,这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病人生命自决权的范畴,是人们就以何种方式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生命作出自我决定的权利。生为人之所欲,生命应当具有良好的质量和价值,如果生命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成为主体的负担和苦难的源泉,甚至使其丧失了人的尊严,主体便有权选择放弃生命,所以,遭受着极端痛苦的绝症病人有选择尊严死亡的权利。

三、安乐死的伦理学争议

(一)安乐死的基本理念之争

由于对安乐死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解不同,特别是人的主观价值取向不同,在安乐死问题的讨论和争论过程中,学界基本上形成了赞成和反对两种对立的观点。

1、赞成者观点

(1)生活质量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人生活的质量和意义并不在于寿命的长或者短,而在于生活中能实际享受到的幸福有多少以及幸福程度的高低。对一个精神和肉体都备受痛苦折磨的人来讲,生活中已经没有了幸福和快乐,所以继续生活下去必然毫无生活乐趣可言,更无继续生存的价值和意义。

(2)权利赋予说

该说在法理学界比较盛行,根据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的定义:权利即是规定或隐藏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可见,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利益,即享有和行使权利能给权利主体带来利益,离开利益谈权利是没有意义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种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精神利益。精神利益也称为非物质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具体内容包括生命、健康、自由、人格尊严、名誉、荣誉、个人秘密等等。从权利的行使来看,权利的基本特征就是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自由支配,即权利可以自由放弃,而义务却必须得履行。

(3)生命价值说

哲学学者认为,根据历史唯物论观点的要求,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人,从自然属性看,它是属于个体的,而从社会属性看,它又是属于社会的。换言之,认识自然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从人的社会属性高于其自然属性的原理推论,无疑人对社会或者群体的价值自然要重于人对个体生命的价值。结论便是,一个人生命价值的有无与大小,绝不在于他是如何得到或者怎样索取。而在于他怎样进行奉献。既然安乐死的适用对象一般都是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不可能恢复的“索取型”人物,显然,其生命己无任何社会价值。那么,对这类人适用安乐死是该当的。

2、反对者观点:

(1)生命神圣说

西方宗教界人士多认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安乐死严重地违反了人的生命宗教意义。天主教认为:人有维持生命及健康的义务,只有当死亡逼近而不可避免时,才“可以本着良心,拒绝采用希望极小而又负担极重的方法来延长生命”。至于任意支配、缩短自己或他人的生命的安乐死,教会基本上都不赞成。“死亡权利”这个概念被视为是违反人性的一种杜撰。若承认它,似乎就必须承认社会相对地有杀人的“义务”。

(2)违反人道说

此说认为安乐死有悖于人道主义思想的基本宗旨。无论安乐死的赞成者们把它标榜的多么好、多么令人心驰神往,它终归是剥夺了一个人的实际生命。既然没有法律判决某人“罪该当死”,那么对他实施安乐死的任何理由及借口都难以抹煞这种行为的反人道本质。有人认为:“纵观世界各国法律、道德、舆论和风俗习惯,对痴呆、严重畸形、伤残乃至各种濒临死亡的人,普遍采取极其宽容的态度,这是人道主义精神在全人类中的普遍体现。

(3)违反伦理说

该说在我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众所周知,中国社会延续几千年的“孝”的思想并未因近百年来西方思潮的冲击而消饵,作为一种集体意识,在今天它仍然深深根植于每个中国人的心中。父母身患绝症,正是对子女孝心的一次考验,任何一个为父母实施安乐死的人,都无法避免这种传统集体意识的巨大压力,只能眼看着自己父母饱受痛苦折磨,也不支持对父母实施安乐死,只因为他们害怕背负“大逆不道”、“不肖子孙”的骂名。

(二)安乐死关于伦理界的争议焦点

在我们这个有着几千年伦理传统的文明古国,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生命神圣与“孝”捆绑在一起的观念深深地植根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之中,以无形的方式影响着社会舆论、伦理道德和生活方式。传统文化中的孝亲、亲情、重生、讳死等观念使安乐死在中国社会屡屡受阻。而传统文化中的“孝”对安乐死形成的阻力,大概是中国所有传统文化中最强劲的一股。中国社会延续几千年的“孝”思想并未因近百年来自西方思潮的冲击彻底消失,作为一种集体意识,在今天它仍旧深深根植于每个中国人的心中。因此,即使那些绝症患者有安乐死的要求,其子女也会因为害怕社会加之于“不孝”的道德罪名而予以制止。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推行安乐死的进程。其次,亲属对患者有一种亲情的需要,这种需要是维系亲属之间感情的重要纽带。而丧亲之痛正是患者家属所不愿承受的。因此他们宁愿花巨额费用,宁可让亲人日日以饲管喂食,也希望能够看见亲人的呼吸,表达自己对亲人的依恋之情,即使病人希望接受安乐死,也难以得到亲属的同意。再次,传统伦理道德认为,人的生命至高无上,即使生命享有者也不能随意处置,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传统思想是重视生命的,实施安乐死被认为是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是悲观失望的生命观。

(三)安乐死在中国的伦理中产生的影响

安乐死与传统观念的冲突是安乐死合法化的重大障碍。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道德观念不断发生变化。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传统伦理道德和观念,摒弃其中不适合时代要求的陈腐内容,吸收顺应时代发展的合理因素。首先,现代社会有必要将“孝”做正本清源的解释。据《说文解字》,“孝”一词,仅为父母对子女行为做出“好”的一种评价。“孝”是父母的他认之“孝”而非个人的自认之“孝”。“孝”或者“不孝”既然是父母的一种评价,那么一般情况下只要我们满足了父母的基本意愿就是尽了孝道。所以,如果父母强烈要求安乐死,我们对之实施安乐死,这不但不违反“孝”,反而是符合了“孝”的要求。当然,我们不排斥“孝”所提倡的“为使父母生活快乐尽一切保护、解救、救援和安慰的责任”这种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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