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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伦理思考

时间:2015-04-30  作者:马端林

【摘要】安乐死的评价体系较多,是医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长久讨论的热点问题。当下广泛实施安乐死的时机并不成熟,但不能否认安乐死作为时代产物的合理性。本文从有利原则、公正原则和人性视角三个伦理学的角度对安乐死问题作以分析,论证安乐死的合理之处。
论文关键词:安乐死,伦理,思考

近年来,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始终是医学、伦理学和法学等领域讨论的热点问题,但因安乐死的评价体系复杂、合法化后引发的社会问题较多等因素使得推行安乐死举步维艰。尤为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具有至上性和不可逆性,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对待安乐死问题必须慎之又慎。安乐死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面对不可避免的死亡而选择的有尊严的“优死”方式,尽管对于安乐死的研究论证尚存诸多可商榷之处,但笔者认为,这只能说明当下广泛实施安乐死的时机不成熟,却不能否认“安乐死”在自身逐步的完善中被社会所接受。在生命至高至上性的前提下,在坚持知情同意原则、病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笔者试从伦理学的视角论证安乐死的合理之意。

一、有利原则下个人利益与家庭、社会利益相统一

道德要求我们不伤害别人,更要求我们对维护他人的幸福和快乐有所贡献。这种“有利的”的行动是根据“有利”原则所作出的。以有利原则为立足点,综合个人与家庭、社会利益相统一的角度可论证安乐死的伦理意义。

人同动物的区别在于动物不区分自身同自身的生命活动,整个生命过程仅仅是一种生命活动,而人则将生命与生活相结合,使生命活动具有社会属性与社会价值,在活着的同时追求如何实现更好的活着。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所谓无法治愈的绝症可依附精密的医疗设备延长生命的长度,在当这种延长仅仅具有生物学意义而无社会学意义的生命时,病人备受死亡恐惧,饱受精神上的折磨和肉体上的摧残,于病人而言确为“生不如死”。这种不可避免死亡的生命在质量极低的状态下“活着”,与其说在延长生命倒不如说是在延长痛苦甚或延长死亡。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安乐死可减缓病人临终前的痛苦,符合病人自身利益,是对个人的一种最高尊重。多位研究者及病人曾发出这样的呼吁,认为病人对于在离开世界前生命被剥的体无完肤,没有任何尊严感到极为恐惧和厌恶,认为在死亡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安详离开人世,保持躯体完整和人格尊严是最好的结局。

安乐死在最大限度的尊重临危病人尊严、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患者家人及社会利益。脑死亡患者、终末期昏迷者、癌症晚期不可逆患者在经受巨大折磨的同时,其家人也是处于极度的痛苦与煎熬中。一方面他们看到亲人濒死的痛苦与折磨,希望亲人尽早摆脱痛苦,即使是以一种结束生命的方式;另一方面在通过仪器来延长不可逆转的濒危亲人的生命,在花费昂贵医疗费用的同时还要日夜照料,对于这些亲人尤其是一般的工薪阶层是一种无意义“生命”对现实意义上“生命”的消耗。满足患者安乐死的要求实事求是地说,对于家属也是一解脱。在社会层面上,安乐死可极大的节约社会资源。生命的不可替代性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必须寻求医疗资源利用和效能的最大化。当今社会医药资源处于珍贵而有限的状态,当一个生命处于死亡边缘无法治愈时,医疗消耗显然没有任何正效益,那么按照有利原则从社会资源分配的角度讲,应该将这一资源分配给那些最大限度上可获得医疗正效益的病人群体,使更多的人获得被治疗的机会。社会价值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评价标准,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符合道德的表现,这正是有利原则应有的题中之意。

需要强调的是,生命的至高无上性是不容置疑的,从病人个体角度出发是赞同安乐死的首要前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在病人个体同意安乐死的前提下的附加论证,安乐死的目的是要解除病人无法忍受的痛苦,而不是为了获得社会利益或减轻他人的负担。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安乐死的适用对象是否选择安乐死尤其个人决定,并不是一种义务,不选择安乐死也不是不道德的行为,否则将会形成被迫安乐死的怪圈而离开安乐死的本原之意。

二、公正原则下个人意志同他人意志的统一

公正问题历来是伦理学研究的重点问题,康德认为“一个人的意志得以同他人的意志依自由的普遍法则相统一的总合状态,谓之公正”,“公正法则是确保社会和平与和谐的必要而充分条件”。[1]然而在安乐死问题上,家人、医生却很难持“公正”原则对待病人。

受传统思想尤其是孝道思想影响,家属对于患绝症的亲人要尽孝心,陪守到死。儒家传统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孝经·开宗明义章》)孟子有“生亦我所欲”、“死亦我所恶”(《孟子·告子上》)的说法。荀子讲“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荀子·正名》)受传统思想影响人们对死讳莫如深,传统孝道思想在人们心中的根深蒂固,人们坚信“好死不如赖活着”。很大部分患者亲属在这样文化传统下剥夺了患者自愿选择安乐死的权利。这也是安乐死在中国学理上的论证论证较多,进展较大,但在现实中却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我国传统医德强调医生“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天职,著名的希波克拉底医生也公开宣誓:“我绝对不会对要求我的任何人给予死亡的药物,也不会给任何人指出同样死亡的阴谋途径。”[2]P119显然,安乐死与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及职业要求有着巨大的伦理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有无权利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显然,亲属家人的愿望及医生的要求不能决定或代替患者独立选择的权利,独立自主的选择权是人之为人的最为基本权利。诗人阿奇博尔德·麦肯雷斯曾言“如果没有机会可供选择,如果不能做选择,一个就不能称其为人,他只能是一件仪器,一件物品”。早在1992年在讨论安乐死问题上,加拿大的一个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传出颤抖却又有力的声音:“各位先生,我想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究竟我的生命是谁拥有呢?”短短几句话,问得委员们不知所措。这是患上绝症后,一直争取安乐死合法化的罗得里格斯太太临终前的呐喊和抗争。[3]P13独立的选择权利是人最基本的私权,人们有权决定自己以何种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同时,亲属及医生为病人做出的选择未必真正有益于患者。亲属站在自己的角度为一个有独立思考判断能力的人做出他们认为之所是的选择未必合乎患者意愿,更不一定对患者有利,亲属有的最多只是较大的建议劝阻权,而这种建议劝阻不能代替选择。通过个人意愿以为患者有利的角度替其做出选择实际是不道德的。另一方面,医生“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准则应随着时代的发展做出动态理解,当死亡不可避免时,利用现代医疗技术帮助患者尽早解除痛苦也是于医生而言也未尝不可。英国唯物主义者培根在《新大西洋》一文中说:“医生的职责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4]

三、人性视角下何以为人——生命质量论与生命价值论的有机统一

人之所以为人不仅在于其具有自然生命,更在于其社会意义的价值生命。正如马克思所说:“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自己意识的对象。”[5]在谈论人的生命问题探讨安乐死的过程中,人之所以为人的生命质量、生命价值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演进,人类对生命的理解也日益深入,在人们追求生命长度的同时必须要逐步开始关注生命的质量,将生命看做质量与长度辩证的统一体。近年来,关于生命质量的研究随着医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日益被人们所重视。目前,对于生命质量这一概念较为认同是:“生命质量是对由个体或群体所感受到躯体、心理、社会各方面良好适应状态的一种综合测量。这种多维结构由3个方面所组成:①躯体健康:包括患病情况、慢性症状及自我评价的健康;②社会健康:涉及到社会网络的大小、社会交往的频率、社会参与程度等;③心理健康:包括焦虑、抑郁、人知、幸福感、满意程度等内容。”[6]P8美国一位92岁高龄的女病人需做胃溃疡手术,但病人拒绝手术,医生仍坚持手术,结果病人手术后吃尽苦头,中风而亡。实施手术的医生自责:“我战胜了胃溃疡,但打败了人道地照顾临终病人的一仗。”安乐死在其本质意义上讲的是临危病人面对不可逆转的死亡时,选择以一种优化的状态走进死亡,免除精神与肉体的折磨,维护死亡的尊严,这也正是生命质量理论应有之意。

人同动物的不同在于人不仅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人的根本属性。“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人在延长物质生命长度的同时更要追寻生命的价值,即人不仅要活着,更要探寻如何更好更有价值的活着,将人放置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扮演好属于自身的社会角色。明确人是生活在一定的价值体系之中,而不是僵化的机器人的世界里。在人的价值尺度评价上,有自然尺度和社会尺度两个层面,但人的价值评价尺度归根到底应是社会的尺度,为社会和人类造福是人自我完善的根本途径,也是社会尺度最根本的要求。“从法律上讲,请求安乐死的人,他们的生命中包含着他人的利益,即对他人的义务,要么这些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要么义务人在客观上不可能或无力履行这些义务。”[8]P120显然,在死已经成为不可选择的前提下放弃治疗比煎熬痛苦的维持生命更有利于本人、他人和社会。也就是说,我们在充分尊重患者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对其选择安乐死应持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明确安乐死是在一种患者自愿的情况下,面对不可避免的死亡选择的以一种减少痛苦的有尊严的方式结束生命,这种方式无论对于他的亲人或者社会均有实际的价值与意义,这也是患者本人在离开人世的最后时刻以最为崇高的方式给死亡已以道德伦理的最后诠释。

结语:

安乐死作为一种减轻痛苦的方式从19世纪开始在临床中得以具体应用,20世纪70年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出现了种种维持延长生命、复苏生命的技术,但在延长患者生命的同时其生命质量却无法保障,近年来学界反复追问安乐死究竟是在“延长生命”还是在“延长死亡”,这种延长是否应该?进而追问科学技术对于人类而言的意义所在。人不仅是自然界的人,更是社会中的人,人对于科学技术的不仅要有技术上的理解,更要有价值上的认同。科学技术自身“自然建构”过程必须融于人类的“社会建构”之中,利用科学技术的发展目的是要提高人们生活的质量,使人们健康幸福的生活。我们在面对“是”的同时必须回答是否“应该是”,只有这样科技发展才能真正为人类服务。我们在对安乐死问题进行反思的同时,亦是从伦理学视角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一种反思和追问。


参考文献】
[1]转引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P339
[2]转引念九州.价值冲突:安乐死合法化的根本障碍[J].西北民族学院学报,2000,(1):117-122
[3]转引潘希熙.走向死亡,谁说了算[J].社会工作,1995(4):10-14
[4]转引楚东平.安乐死[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P15
[5]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P46
[6]王卫华,卢祖洵.生命质量研究的现状与趋势[J].医学与社会,2005(7):8-10
[7]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l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P56
[8]李明华.安乐死:生命的尊严[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0 (10) 1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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