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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

时间:2016-04-09  作者:佚名

毕业论文内容提要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普遍现象,因事实劳动关系所引发的纠纷频繁出现,而由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关于事实劳动关系保护的规定不够清晰,可操作性不强,因此造成了实践中的劳动关系纠纷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本文共分五个部分论述了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问题。
论文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律保护,劳动法

第二部分,介绍并评析了学术界关于事实劳动关系保护的理论争议,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了我国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性质的认定。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保护的缺陷,主要是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入手。

第四部分,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立法经验。

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保护的建议。主要包括放宽劳动合同的形式限制、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履行规则、完善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制度等。

引言

如何认识和保护事实劳动关系,既是劳动法学研究的理论热点问题,又是实际经济活动中经常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难点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效,但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现象相当普遍。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逃避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加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研究,解决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与保护问题,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关系兼具有财产性和身份性,它不是纯粹的经济价值交换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其基本含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既成事实、客观上存在却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目前,因事实劳动关系所引发的纠纷频繁出现,而由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关于事实劳动关系保护的规定不够清晰,可操作性不强,因此造成了实践中的劳动关系纠纷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力度,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赋于了用人单位更多的责任。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形式的限制过于严格,而且关于事实劳动关系保护的立法规定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导致我国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一、事实劳动关系概述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1、事实劳动关系的由来

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中既有用人单位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我国经济环境客观方面的原因。

(1)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造成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我国就业市场的整体环境对劳动者不利,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许多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为了能找到工作,被迫忍受用人单位的种种极低的劳动待遇,而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也不择手段地规避法律,试图逃避自己的责任。不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是用人单位常用的手段。由于劳动者在择业、就业中完全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只能被迫接受口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劳动过程中可以随意改变约定内容,在发生纠纷后,可利用自己经济实力上的优势压制劳动者,而劳动者又不能举出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近年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其他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已经上升为一个社会和政治问题,给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2)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劳动者不仅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不深入,就是对劳动合同的条款也不熟悉,对依据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意识普遍不强,认为劳动合同只是一种形式,可有可无,从而使双方都对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要式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由此导致的后果是,许多企业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执行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十分普遍。

(3)传统的用工观念没有彻底改变。目前,仍有不少用人单位习惯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制度,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就是“正式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是“临时工”,并以此作为决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是否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依据。对“临时工”除了发放低于“正式工”的工资外,其它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都可以不用承担,可以大大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在劳动者看来,由于自己是“临时工”,所以,既不奢望享受各种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也不奢望用人单位依法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2、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概念的理论争议

如何认识事实劳动关系,在我国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表达:一是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劳动义务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三是指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四是指双方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都承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并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在上述四种表达中,第一种表达只是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客观状态来认识;这只是说明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个明显特征,作为定义颇显单薄,说服力不足。第二种表达将这种客观状态表述为口头合同,具有缩小事实劳动关系内涵之嫌。第三种表达强调这种状态的不合法性;第四种表达进一步认为,对于这种不符合法定要求产生的状态,只有双方当事人都承认劳动关系,并相互履行义务才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实际上已是从主客观方面的统一来认定事实劳动观。

笔者认为,界定事实劳动关系概念的前提是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

首先,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这也是众多学者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个共识。“要件”仅仅包括形式要件,即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不应包括实质要件,即如果因劳动合同的要件缺失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那么该劳动关系也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但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可比照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

其次,事实劳动过程实际存在。这里的“实际”指的是必须有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事实劳动的发生,能否为用人单位带来利益在所不问,只要劳动者实现了劳动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即可。这是基于对劳动者的侧重保护和对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

据此,可以将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界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在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因无效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一种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有偿从属性劳动关系。

3、我国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仅有一些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法规对事实劳动关系保护作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其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规定如何消除“事实劳动关系”状态。《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和《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都规定,如果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以消除这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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