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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的博弈论分析

时间:2016-01-29  作者:赵煦 叶晓辉

[摘要]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旨在解决劳资关系中的一些不协调的因素。本文尝试从博弈论的视角出发,对劳资关系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对解决劳资冲突的新的可能途径进行了相关探索。
论文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博弈论,劳资关系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领域内劳资矛盾日益显现。自1995年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已难以解决许多新的具体问题。因此,新劳动合同法应运而生,并于2008年初正式实施了。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了劳动关系,旨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员工的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劳资冲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然而,新劳动合同法能否解决目前劳资双方的矛盾冲突,怎样的劳资关系才是合理的,新劳动合同法是否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对此,本文尝试从博弈论的视角出发,对劳资关系进行理性的分析,对寻求解决劳资冲突的新的可能途径进行了相关探索。

博弈论研究互动过程中的理性人在发生冲突时的决策和均衡问题,在经济学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博弈论视野中的劳资双方都是理性人——是能够在多种可能途径中作出最优选择,使自己的目标或权益最大化的人,亦称经济人。这里假定经济人是合理自私的,他们排除了劳资互动双方过程中的一切情感成分,通过推理,寻找击败对方,同时为自身辩护的可能策略,达到终极目标:战胜对方。这里没有圣人永善的高调音符。

二、劳资关系的博弈论分析

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分割形成了一对博弈关系。劳资双方的博弈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二者在利益分割的问题上,都存在着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博弈的可能结果是:一方获胜,一方失败,或者双方经过理性的考虑而妥协,达成一致意见。

企业收益增加的常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假定劳动者为熟练工人,在其自身条件恒定——即其技术含量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加大的劳动强度,或者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达到劳动总量的增加。另一种企业总收益增加的途径是通过技术革新,实现劳动总量的增加。这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中早已有详尽的论述,企业总的收益的增加是劳资博弈双方的共同愿望,但在收益分割时,由于理性的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当然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但双方冲突由此而产生。

劳资双方博弈的主要内容是在企业收益的分割上,劳资博弈的第一阶段,从企业一方出发,当技术含量恒定不变时,为了增加收益,企业总是希望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达到收益总量的增加。当然,与此相伴随着的是,劳动者的利益受损。从劳动者一方出发,我们便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劳动者方收益增多,企业受损。当然,博弈双方可能通过斗争,各自寻找其他途径来解决,于是,劳资双方的博弈进入到第二阶段,通过技术革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多劳多得。劳资双方都可从中获益,容易为劳资双方所共同认可。但问题依然存在,技术提高之后,双方都从中得到更多的收益,但收益的分割比例是否合理的分歧依然存在,于是劳资双方的博弈进入到第三个阶段,从劳动者一方出发,技术革新之后,他们要求的不仅是劳动收益的增加,同时还要减少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使自己的生活更加舒适。而从企业方出发,他们期望的结果当然是相反的。

最终,双方博弈的结果是:通过发展科技,使得双方都可获益,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收益比例,实现共赢。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正是在此基础之上,才得以实现。

三、劳资博弈中经济人预设的困境

经济人预设抽取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宗教信仰、社会责任、男女性别等一切人际关系,人是理所当然的自私,由此而得出人与人之间是赤裸裸的利益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都是在理性的基础上寻求解决方案,但经济人预设在其运用过程中却面临着理论与现实的双重困境。

如前文所述及的劳资双方在利益分割上的问题,是在双方都是理性人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的,这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所谓动态博弈是指“博弈参与人的行动存在着先后次序,并且后行动的参与人能够观察到前面的行动。”[1]这样后行动的参与人就可以根据前面的行动而作出理性的决策,以求得二者之间的均衡,这对收益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分割的博弈具有启发意义。假设某月某企业总收益为10000元,收益的具体分割方案是由企业和劳动者两个理性人共同作出决定的。商定的过程为:企业提出分割方案,劳动者方对之进行表决。如果劳动者方同意企业的分割方案,双方就可按此方案进行分割,同时双方也就可继续合作,企业正常运转。反之,如果劳动者方不同意企业的分割方案,双方合作就会破裂,企业便无法正常运转。这一博弈过程可能会沿着如下几个方向发展:(1)双方均为理性人,企业方在提出分割方案时就会预测到,不管给劳动者分多少钱,如果他们同意,就有所收益;否则,就会一无所有,因此,只给劳动者方分1元钱,理性的劳动者也会同意。(2)假设企业方为理性人,而劳动者方具有某种程度的非理性,企业方就会预测到,假如他们不给劳动者方分到一定比例的钱,他们将会不同意,这样双方都会遭受很大的损失。如果劳动者方具有足够的非理性的话,方案决定前,劳动者可能作出种种非理性的言行,使企业方认为不管多少,己方只要有收益即可,那么最终的分割方案可能是:企业方只分到1元钱,而劳动者方会获得9999元。(3)假设博弈双方都为非理性的人,那么,方案提出前,经双方观察与推测,最终提出的分割方案可能趋向于5000:5000。由此可见,经济人预设在劳资双方面临着理性的困境:双方的理性程度与其收益是呈反比的。

同时,经济人预设还面临着现实困境。博弈论中,经济人可理性地在多种可能方案中找到最佳途径,作出决策,使自己的收益最大。然而,不论是西方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日益完善,还是我国当下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老、幼、病、残、鳏、寡、孤、独等皆当有所归属。在此层面上,经济人预设遭遇现实困境,现实社会中的人不会如此理性,人与人之间也不完全是赤裸裸的利益关系。

四、劳资博弈双方利益均衡的法律支撑

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建立在利益均衡的基础之上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体现在以下两对博弈均衡之上:一方面,当下劳资双方博弈的现实情况中,企业方属强势一方,而劳动者一方属于弱势群体,每年见诸报刊媒体的都是工人讨薪事件。“华为门事件”也正是目前企业方强势的一个明证。新劳动合同法正是在此层面上保护了劳动者,限制了企业,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均衡了参与博弈的劳资双方的利益。

另一方面,收益的分割还表现在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上。以往企业的各种表现,诸如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内容不规范,以及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许多企业采取辞退职工、劳务派遣、合同签订短期化等等行为达到企业推卸社会责任的目的,在此层面上,劳资双方的博弈就转化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通过规范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法律行为,最终实现:企业必须依法用工,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潘天群. 博弈论中理性人假设的困境[J].经济学家,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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