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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在《劳动法学》中的运用与体会_专题讨论

时间:2012-05-05  作者:贾志农

论文导读::介绍了笔者在劳动法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专题讨论、模拟劳动仲裁庭三种实践教学方法的一点体会。
论文关键词:劳动法,实践教学,案例教学,专题讨论,模拟劳动仲裁庭
 

一、案例教学在劳动法学中的具体运用与体会

案例教学是实践教学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提高教学实效行之有效的手段。通过对来自社会真实生活的案例分析,使教学对象产生真实感,把抽象的概念形象化、深奥的理论通俗化、复杂的问题简明化,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容,领会法律的精神,从而产生对教学内容浓厚的兴趣,进而主动自觉地融入教学活动中。是不是说随随便便列举几个例子就行了呢?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首先要做好的是案例素材的选取。教学中所选用的案例不在于有多么复杂,有多大的轰动效果,关键在于所选用的案例应是我们生活中常遇到或常见的,应与该课所讲授的法律内容紧密相联。教师在授课之前应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教学内容,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学生所具有的法律素养,针对性选择适合该课内容的案例,从而激发学生的兴趣。笔者在讲授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一节时,针对这节是劳动法的重点也是劳动法的难点,首先找出其重点何在,难点何在。通过认真地研究教学内容,认为调整对象的特征是重点专题讨论,难点在于不易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笔者在授课时,本着先易后难、先感性认识再理性认识的原则。开始列举了典型的劳动关系案例:李某系某化工厂一临时工作人员,未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要工作任务是为企业看大门打扫卫生,其在该企业干了将近二十年,每月在企业拿工资。2007年企业看李某已年老体衰,将李某赶走,一分钱未给。李某气愤之急,欲告企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李某应依据什么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借助该案例,进行层层分析,学生很快建立起了对劳动关系三大特征直观的、感性的认识。此时也达到了学生初步认识劳动关系特征的教学目的。

鉴于开放教育面授课较少的特点,笔者有意识的增加了单位时间的教学容量,就所举案例进一步延伸,讲述了劳动争议程序与一般民事争议程序的不同之处,从而达到了教学案例最大利用以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教学效果。

二、专题讨论在劳动法学中的具体运用与体会

专题讨论对于我们来说,应该不很陌生,但在法学教学中真正应用却比较少。其原因就在于它在专题的选择上有一定的难度。所讨论的专题不象课堂教学中选取几个典型的案例印证教学内容就行了。设立该种教学方法的目的,在于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系统性、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因此这种专题的选材通常应具有关联性、疑难性、跨多部门法的特点。所谓关联性是指案情较为复杂、涉及法律问题较多;所谓疑难性是指在案情的定性、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适用、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分歧。所谓跨多部门法是指该案在分析推理时,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部门法而是两个或者更多的部门法甚至是法理学的有关知识。

为了较好地在劳动法教学过程中开展专题讨论,笔者将自己收集的疑难案件,进行甄别,找出符合条件的案件。笔者发现罪犯工伤要求赔偿的案子很有特色。该案是这样的:申请人柴某某于1996年3月,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刑15年并交由某监狱进行劳动改造。2006年6月下午,申请人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被机器击伤,导致左腿膝下截肢,经当地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5级伤残。事后,某监狱在申请人不自愿的情形下达成一份协议论文范文。约定:某监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18000元后,申请人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某监狱主张任何费用。因申请人认为太少,要求依有关法律赔偿后期治疗费和假肢安装费等费用。该案到目前为此,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被驳回,到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至今案子仍悬而未决。因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定性有难度,能较好地考查学生的知识系统性,同时还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于是将这个案子作为讨论的专题。专题内容定为“罪犯工伤如何保护”。

因专题难度较大,教师如不加引导必将走入歧途专题讨论,从而达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首先,教师要引导或揭示研讨思路,让学生阅读相关的资料,并给学生充分的思考时间。笔者在进行专题讨论之前两星期将案例交给学生让他们分成四个学习小组共同研究,并要求他们阅读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法》、民法总则以及侵权部分、《国家赔偿法》、《立法法》、《宪法》、法理学等内容。在思考案例时,要注意各个法律的调整对象,同时还要注意罪犯的权利。

其次,要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因之前对案情和有关材料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而且小组成员还作了共同研究,在讨论时由他们自由发言。有学生指出:《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中规定,罪犯工伤,未列出应补偿后期治疗费、安装假肢费,所以柴某某无权要求赔偿。如对数额有异议,可以向监狱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有学生指出:虽然柴某某是罪犯,但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属于劳动法中的工伤,所以应依劳动法保护。如对数额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有学生马上指出:柴某某是罪犯,所从事的劳动是监狱对他的一种改造,双方并未、也不可能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柴某某不是劳动者,也就无所谓按劳动法工伤对待,所采用的程序当然也不能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规定不赔后期治疗费、安装假肢费不符合宪法法律适用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符合法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因该办法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应根据立法作相应的修改。其赔偿的依据不能是补偿办法,而应是民法,虽然柴某某是罪犯,与监狱存在着被改造与改造的关系,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这一方面,双方是平等的,符合民法的规定,所以应依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这个观点,有学生指出,按你的这种观点,只要是受到人身损害赔偿就依民法赔偿。那还要国家赔偿干什么。充分说明,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其赔偿不应依民法来赔偿。而应依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在程序上专题讨论,按刑事赔偿程序进行,应首先向上一级机关复议,如仍不服,则可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当然对按国家赔偿法赔偿的观点,也遭到了驳斥,指出国家赔偿采用的是违法原则,柴某某在改造中遭机器击伤,监狱在其受伤方面又违了什么法,因此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

最后,笔者针对学生的发言,归纳了他们的观点。指出每个观点当中的可取成分和不合理成分,并将问题进一步引伸。指出《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不合理,与宪法精神不符,同时该规定中也没有不服补偿的救济途径。该办法应予废止。罪犯工伤既不能依据民法要求赔偿,因地位不平等,也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来赔偿,因改造机关并未违法。此时怎么办呢?这时有学生指出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笔者不失时机地又提出如何修改和完善呢?通过不断地引导,意见有了充分地表达,而且问题的实质也已见端倪。此时笔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通过中国国家赔偿法与外国国家赔偿法的比较,发现只要将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修改为公务过错原则即可很好的解决问题。

三、模拟劳动仲裁庭在劳动法学中的具体运用与体会

模拟劳动仲裁庭对于法学学生来说,意义重大,也非常重要,笔者将其列为劳动法学教学的重要内容。鉴于电大教学的实际,笔者寻求了一个适合电大特点的模拟劳动仲裁工作方法。

在开展模拟劳动仲裁庭之前,教师首先要确定好思路。笔者所在的电大属地、市级电大,法学教师极其缺乏,本来开展模拟劳动仲裁庭就是一个比较庞大而有系统的工程。这对教师来说,意味着更大的困难。面临困难,不能退缩,而应是如何解决困难。笔者看到了自身的不足,但也看到了自身的优势——有许多学生从事检察工作,其中一部分学生还是检察院起诉工作的骨干。利用他们对诉讼程序的熟知,让他们既当学生,又当老师。在劳动法实体法方面,让他们当学生;在程序上、辩论技巧上,让他们当自己的老师,也当其他未从事过法律工作学生的老师。教师主要从宏观上作好规划,在学生钻研后给予疑难指导。这样教师可以摆脱许多细节性的环节专题讨论,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参与模拟劳动仲裁庭的热情。

其次,要做好宏观规划。宏观规划的好坏是模拟劳动仲裁庭成功与否的关键。笔者针对学生实际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给予规划和指导:

1.案例的确定。所选用的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一定的可争辩性但难度不宜太大。主要取决于模拟劳动仲裁庭对学生来说还是第一次,难度太大不利于调动学生参与的热情。同时开展模拟劳动仲裁庭的目的,除了考查学生的思辩能力之外,还要让他们熟悉程序。如果就实体考虑过多,势必影响程序方面的准备。因此笔者确定了这样的案子:贾某于1994年4月到湖北省医药公司襄樊某采购站从事卫生及烧水工作至今。期间贾某表现一贯较好,曾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007年7月1日采购站口头通知贾某,之后贾某的哥哥于7月26日在采购站代领了补发的6月份工资(工资单上该站政工科注明离岗日期为7月1日)论文范文。因采购站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贾某于2007年11月13日向襄樊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划分小组,确定角色。笔者根据模拟劳动仲裁庭需要的角色将全班分成:仲裁员组、申诉方组、被诉方组、证人组(兼后勤组)四个组,然后将担任过起诉工作的学生平均分配在这四个组中。并将有关的书证及证人证言交给相应的组别。各组知悉的仅是基本案情,至于详细的书证及证人证言笔者强调不能交换,各组讨论时也不能交换意见。这样让学生感受现实案件的处理过程,也促使任何一方在讨论案件时,多考虑几个方面,增强学生的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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