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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导向下的政府在农村体育管理职能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时间:2011-04-23  作者:秩名
1.3 政府在农村体育组织管理体制的不健全
 

农村体育顺利开展的关键有赖于健全的体育管理体制,20世纪国际大众体育的经验表明,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体制在推动大众体育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我国现行的体育组织,除了省、市、县有相应的固定机构外,市、县一级群众性的体育组织很少,有个区县还没有专职的农村体育工作者,即使有组织也很不健全,开展活动很少。至于对农村最直接管理和推动的乡、镇一级就根本没有专门的体育机构和体育组织,有些乡镇由政府宣传部门干部兼管体育,有的则由团委兼管,还有的根本无人管,也无处靠,呈自由形式。只是在各工厂、企业、单位组织活动时,才让镇文化站出面管理,或是当上级部门要开展某些体育比赛或文化活动时才临时招募应急人员。更没有体育协会、文体中心(有的即使有这个部门,但不从事于体育工作)和社会体育指导员。这种“救火队”式的基层农村体育管理形式不仅管理效率低下,而且使农村日常性的体育活动的开展长期缺乏有效指导。因此,虽然我国政府为保障和实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娱乐等利益,曾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群众体育‘三边工程’”、“雪炭工程”、“体育下乡”和“亿万农民健身活动”等体育政策和措施。但事实证明,这些政策和措施存在着严重的“雷声大,雨点小”的特征,在广大的农村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这与管理体制的不健全有着很大的关系。可以说,“农村体育弱”是在“物质文化范畴”与“制度文化范畴”上进行的可观察、可测量、可评价的事实判断。

1.4 政府在农村体育管理中的职能垄断

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包办体育事业,运用计划手段调配体育资源在目前体制管理下,体育被看成纯“福利型”的事业,不承认其产业价值,抑制了社会办体育的积极性,致使体育事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体育局系统内的事业,国家扮演了“全能型政府”的角色。对体育的非生产性的定位导致体育活动性质的政治化,造成体育活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乃至将体育看成“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排斥了第三部门或私人的参与,使本来在农村投资资金欠缺的情况下更加匮乏,使本身不健全的体制更加的非系统化。这种理论定位使体育的其它功能难以体现,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运行只能处于低效率、低投入状态,不可能满足社会对体育的多层次需求。

1.5 农村体育法制建设与监督机制严重滞后,政府行为无法可依

政策法规对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全民健身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但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基本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我国体育立法明显滞后,体育法制建设跟不上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有关农村体育立法。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层次较低。主要表现在:部门规章繁多,效力普遍较低;一些过时的法规及部门规章尚未清理;很多急需的法律部门规章还不能及时制定;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新法与旧法之间不协调。另一方面是具体内容过“粗”,许多条文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缺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可以说,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农村体育的政策、法规,所以造成农村体育工作缺乏必要的政策和法规的保障,同时,也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科技论文。如政府的不重视、体育公共物品供给的严重匮乏、组织的不健全等等。针对体育政策、法规的欠缺,造成了政府的行为无法可依,出现错位和行政不作为现象。

因此,政府应考虑在法治建设上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农村体育发展的法规政策。

2 政府在农村体育管理职能定位研究

2.1 充分认识体育的核心价值,转变政府管理职能

政府职能部门必须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中农村体育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农村体育是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手段,是用先进文化占领农村阵地的重要载体,是广大农民奔小康的一个重要内容。《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农村体育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小康建设内容”。充分认识构建农村健身服务体系,提高农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统筹城乡体育协调发展是体育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体育部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同时以正确的政绩观更新发展观念,要用全面的、实践的、群众的观点看待政绩,为造福人民而创造政绩,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增强运用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体育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体育需求。

《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了中国深化体育体制改革的目标:“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和社会能够办的事逐步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体育行政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贯彻国家体育方针,研究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加强管理和提供服务上来。强化体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社会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因此,农村体育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农民为主要对象,以乡镇为重点,面向基层,服务农民。各级政府要从行政管制型管理转变为公共服务型管理,树立公共服务的理念。把为农村提供体育公共体育产品和公共服务作为体育管理中首要的职能。国家应根据国民经济增长比例,增加对农村体育的投入。

2.2 健全农村体育管理体制,加强农村体育组织网络化建设

农村基层体育组织是推进农村体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组织领导作保证,农村体育工作就难以实施。《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体育、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体育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农村体育工作,建立与当地农村体育发展相适应的工作机构,设置体育专职管理岗位,配备工作人员,保证农村体育管理的日常化,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与农村联系最为紧密的乡镇干部中要有专人分管这方面的工作,抓住场地、组织、活动三个关键环节,做到工作有计划、锻炼有场地、活动有组织。如可以在乡镇设有乡镇体委,在乡镇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也可以在不设有独立的体育组织和专职体育干部的情况下,根据体育文化活动的性质,应当又文化站站长担当起体育组织、领导的责任。与农民联系最紧密的居委会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应当为群众参加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和扶助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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