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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研究

时间:2015-06-25  作者:翁清云 陈玲
相比之下,在非正规金融发展中,美国社区银行业非常发达,2004年其数量占美国银行总数的41%,资产总额占79%,由于其在净利差和不良资产率优势,社区银行的业绩一直都很好,特别是在净利差方面,比一些大银行还要高。这些社区银行在农村业务占到56%,在城市的郊区的业务占到24%。初步统计,从2000年到2008年美国大约有1040多家的新社区银行建立,年均每年120家左右。从社区银行诞生到现在,社区银行始终是美国经济中一个充满活力、勇于创新的行业。

 

3、没有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支持。美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运作都受到该法律约束与规范,有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合作银行法》,也有农村政策性金融发展的《农业信贷法》然而,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除了一些规定办法外,没有正式法律约束和规范。正因如此,不仅导致农村资金大量流失,也容易发生了债务人的违约或不良履约行为。

4、未建立相应的信用担保配套体系。农业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季节性、非均衡性,农村金融信贷就具有相对较高的风险性,在美国由于农业现代化程度高,生产效率高,并且从一开始美国政府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就重视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正如美国信用消费发达一样,美国农户贷款数额更是高于平均水平。但是我国目前在农村风险抵押、信用担保方面改革却是严重滞后。一家普通农户由于农业生产需要贷款,获得信贷资金主要有三个途径:第一是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获得信贷,如果是小额贷款在2万以内是不需要抵押的,但是要有当地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给你担保,实际上就是第三方信用担保,但在实际调查结果显示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出于风险考虑,一般是当地户口且要求有稳定预期收入的公众人物或企业家担保,这对于普通农户是很难做到,并且从成本费用考虑也是不合算的,而对于2万以上的大额贷款则要求抵押贷款;第二是通过商业性银行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获得信贷,不管数额多少都要求有抵押品做担保,实际操作中能当作抵押品只能是固定资产,比如房地产、汽车等,然而在很多地方农村房子都是没发土地房产证,也就是说不能拿在农村的房子做抵押或者说农村房产估价很困难,在目前农村经济条件下拥有城市房产权与汽车的农户还是很少的;第三唯一比较切合实际的途径就是通过非正规的农村金融获得资金,比如私人信贷、高利贷,但是这种贷款不仅成本高,而且风险高,几乎是没有任何信用担保可言。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农民贷款难问题突出,根据笔者对福建农户随机抽样的调查显示,大约只有35%农户能够获得农业信贷,而这35%农户当中能够足额获得贷款仅仅占到65%。

5、政策扶持力度不足,而政府干预管制过多。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低,没有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方面,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政策扶持不够,一直以来其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缓慢,由于政府资金支持不足,有些地方信用合作社资金短缺,进而营运管理出现问题;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扶持也存在不足,直到最近几年,由于“三农”问题及新农村建设的提出,这才开始加强了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业发展的政策性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对于商业性金融及民间金融干预管制过多,市场化程度低,从而使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受到扭曲。

(二)中印农村金融体制的对比

由于中印两国国情相似,都是农业大国但不是强国,因此印度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主要有这两个方面:

1、印度建立包括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在内各种间接的风险控制防范机制。这种风险转移与分担的机制有利于缓解农村信贷机构面临贷款集中的风险,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农村信贷的发放,同时也有利于稳定存款者信心,吸收大额长期资金,因此农村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既有利于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制一个重要部分。这对于我国在农村保险改革有很大启示作用,不管是政策性保险不是商业性保险,都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薄弱环节。

2、发挥大型商业银行牵头作用。印度实行这一计划规定,每一地区必须有一个“牵头银行”,负责对国家规定的优先发展业提供金融支持,利用其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优势,并且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与内部运营机制转换,寻求盈利空间,提升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在我国,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我国农村商业金融机构已大大缩减,正因如此其支农作用也受到削弱,印度“牵头计划”是值得我们加以借鉴的。

同时印度农村金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及运营管理不良;政策性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由于政府干预程度过强,机构网点过多过散,市场机制作用受到抑制,导致运营成本高,服务质量低。

四、加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的措施

除了继续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农村金融政策扶持这两方面外,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具体还要采取以下措施以加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

1、努力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全方位的农村金融结构体系。明确各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以满足差异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发挥大型商业银行“领头”作用,尤其是中国农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带头作用,促进市场竞争,改变农村信贷供求不平衡的状况。

2、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及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方面,要推动制订颁布民间借贷条例,依法打击和取代高利贷、地下钱庄等活动,依法处理各种违法活动,同时要允许各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机构的扩大试点工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全国扩大试点,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投资创业,大力培育适合三农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非正规化金融向民间合作银行、社区银行等正规组织的转变,鼓励支持各类银行的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重点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组建各种形式的农村微小型合作金融组织,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覆盖度,进一步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3、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减少过多的政府干预管制,提高农村金融的市场化程度,发挥市场这只“隐形的手”的作用,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优胜劣汰,加强服务创新,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同时却要加强政府政策对农村市场发展的扶持作用,比如进一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允许外资金融介入农村金融业务。这就是说,适度的政府干预是十分必要的,即使在美国农村金融体制构建过程中,政府干预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政府的干预仅仅是对市场的有益补充,而不能替代市场作用的发挥,既要防止“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也要防范“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

4、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为了保证农村金融体系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也为了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政府应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不仅有利于金融监管的开展,也有利于各种金融机构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下设立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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