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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状况评析

时间:2015-06-25  作者:郝秀英

摘要:2004年2月,中国银监会结合中国国情,吸纳了《巴塞尔协议》和《新资本协议》的监管理念及相关规定,在原有的管理方法上,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于2004年3月1日实行,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过6年的过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是否达到标准,还存在哪些问题,2010年9月,《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出台,又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哪些挑战,而我国银监会当局及商业银行将如何应对,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逐步展开分析。
论文关键词: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

一引言

银行的竞争力首先表现在资信上,而国际权威资信评级机构总是把资本充足率作为评级的重要尺度。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资本充足率低,资信评级也相应较低,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成本就相对较高,融资渠道受限;同时也不利于其海外业务的拓展,以及同其他经济、金融实体之间开展合作。同时在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资本严重不足且受不良资产困扰的商业银行将可能因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倾向增加而导致利率轮番上涨,进而危及金融体系及宏观经济的稳定。因此,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使其达到监管要求,对银行自身的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和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都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资本充足率相关标准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办法对满足资本、核心资本及扣除项的标准都有详细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商业银行的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国内商业银行资本水平分析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截止2009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按照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列表说明。

 

 

                 表一:大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             单位:%

 

 

 报告年度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不良贷款比率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2005

 11.28

 9.01

  8.34

   62.93

 

 

2006

 12.65

 10.53

  7.31

   73.71

 

 

2007

 13.36

 10.58

  6.82

   101.03

 

 

2008

 12.31

 9.86

  2.68

   112.76

 

 

2009

 11.45

 8.83

  1.77

   149.55

 

 

数据来源:wind咨询数据库

 

 

注:大型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

 

                表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            单位:%

 报告年度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不良贷款比率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2005

  6.52

  4.07

  4.28

91.3

2006

  7.31

  4.77

  3.44

   106.58

2007

  9.85

  7.46

  2.4

   125.02

2008

  10.53

  7.27

  1.28

   168.75

2009

  10.25

  7.34

  0.92

   203.28

数据来源:wind咨询数据库

注: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减值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

资本充足率=净资本余额/风险加权资本余额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余额/风险加权资本余额

                     

 

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后,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核心资本充足率都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基本满足要求。通过表一表二的比较,可见,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但是不良贷款比率相对较高,然而从07年开始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已经大于100%,可以覆盖不良贷款损失的风险。

综上,我国的商业银行(不包括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巴塞尔协议对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

我国银监会一直高度重视资本监管,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近几年来要求商业银行在最低资本充足率8%基础上,还要计提逆周期附加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同时,要求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达到150%以上,还准备引进动态拨备和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重要补充。可见,我国银监会对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实施更加严格的标准,就目前的状况,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接近该门槛值,而09年略显不足;股份制商业银行从08年开始满足该门槛值;在拨备覆盖率方面,大型商业银行还有待加强;可喜的是,资本和拨备作为抵补不可预期风险和可预期风险的核心工具这一理念已经得到商业银行的广泛认同。

四《巴塞尔协议III》的新要求

2010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核心内容在于提高了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的变化有:

(1)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

(2)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后,“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

(3)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1)(2)两项加总,使得核心一级资本要求达到7%,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的态度。

巴塞尔协议III对国内银行无明显压力。目前,国内监管要求红线仍为: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7%和10%(中小银行)11.5%(大银行),根据银监会2009年报,截止去年底商业银行整体的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4%;16家上市银行经过本轮融资潮后已能满足监管要求并支持2-3年内的业务拓展;我国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将近占资本的80%,主要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的核心一级资本,总体情况较好,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当前银行业的资本补充不会形成直接冲击;目前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依然是信用风险方面,且主要集中在地产、融资平台及一些调整产业(高耗能高排放、过剩产能、落后产能)。系统性信用风险未来可能对银行拨备和资本的侵蚀才是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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