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在农村制定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制度、金融系统维护金融债权同业公约、联合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议事制度,从而使债权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二是建立信用投诉制度,做到有诉必应、有应必查、有查必果,对查实的失信行为予以公开曝光。三是定期听取社会各界对信用工作的意见,及时采纳好的建议,调动全社会参与信用建设。四是加强社会信用监督,建立地区信用网页,开辟信用动态、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信用公告、投诉中心、信用曝光、信用交流等功能服务窗口,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实施联合制裁,落实金融债权,同时,通过联合制裁或媒体曝光等措施,极大地震慑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迫使其到金融部门主动要求落实已逃废的金融债务,让农村不发生一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五)完善政策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为确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尽快修订完善或制定《担保法》、《征信法》、《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好依,同时要完善好相关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方面的制度约束和适时激励,保护征信系统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加强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类社会征信机构发展,形成完善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全力推进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企业”的创建工作,建立健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信用户、信用企业要实行特事特办、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放宽、利率优惠、减免相关收费等措施。
总之,要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一标准、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多方受益”的原则,着力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效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使群众“信用”意识普遍增强,形成以农村信用户为主体,信用社、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户“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从而使农村信用社营销机制进一步优化,扩大信用贷款的覆盖面,密切社群关系,最终实现了和谐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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