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市场和政府是两大资源配置系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但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财政资源配置职能的有效发挥,通过优化部门之间(政府和非政府部门)、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资源配置来调整和优化我国经济结构。论文关键词:经济结构,财政政策,资源配置
 一、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理论分析 (一)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 现代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包括经济增长和结构优化。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带动结构优化,二者相互推动,共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以前,传统的经济增长与发展理论侧重于对生产要素及其组合的分析,侧重于对经济增长的研究,而关于经济结构及其变化对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影响重视不够。20世纪60年代开始,罗斯托、钱纳里、库滋涅茨等经济学家在分析许多国家统计数字的基础上,深入地揭示了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指出经济结构优化主要从三个方面促进经济增长:一是结构调整有利于解决需求结构性问题,淘汰无效需求的产品,从而增加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总需求的实现;二是结构调整可以通过改善供给结构进而促进经济增长;三是结构转换产生新的主导产业,为经济增长带来新的驱动力。 (二)政府及政府财政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但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和作用。尤其是在结构调整和转换的过程中,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更加重要。结构调整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市场无法确定其长远发展方向,加之不完全竞争市场、外部性、外溢性等因素的存在,结构调整过程就不能不考虑政府的参与。政府一般需要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性目标,对一些需要支持的重点产业和重点方向进行必要的引导和支持,包括政策支持和财力支持,以加速结构转换进程。实践经验表明,没有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调整是完全脱离政府而进行的。 发达国家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作用大致有两类。较早地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国家,现在都倾向于主要发挥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去解决产业结构演进中的各种矛盾,以市场调节和市场配置资源为主,形成经济结构、产业的自我调整机制。尽管如此,但政府依然重视运用产业政策及其财政政策手段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对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后发国家,为了尽快地缩短与先进国家的差距,往往倾向于大力借助政府的力量,加快产业结构演进的过程。政府有着明确的结构目标和组织目标,主要采取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相结合的手段,促使产业结构调整的实现。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一般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迟缓,发展中国家只有更加借助政府的力量,制定明确的结构调整目标,明确的产业政策,才能加快经济结构的调整,加速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机制也不够完善,市场竞争效率相对较差,发展中国家只有发挥比发达国家政府更强的作用,纠正市场扭曲,解决市场失灵,才能加速经济发展。 二、我国当前的经济结构特征 (一)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出现向政府和中央政府倾斜趋势 根据居民个人初次分配比重的发展演变趋势将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分为三个阶段(见表1): 第一阶段(1978–1989年):政府初次分配收入所占比重比较平稳,由1978年的12.8%小幅升至1989年的13.7%,该比重一般在13%-15%之间;企业初次分配收入比重则先降后升,从1978年的37.5%下降到1985年的26.9%,又上升到1990年的33.5%;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开始向居民个人倾斜,因此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基本保持持续上升的趋势,从1978年的49.7%提高到1989年的58.1%。 第二阶段(1990-1999年):政府、企业、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均有升有降,但升降幅度很小。政府初次分配收入比重由13.1%提高到13.5%,其最大波动幅度为1.4个百分点;企业初次分配收入比重由33.5%上升为34.1%,最大波动幅度为3个百分点;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由53.4%下降至52.4%,最大波动幅度为3.4个百分点。 第三阶段(2000年至今):政府初次分配收入比重非常稳定,保持在14%左右,但企业和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波动较大,企业初次分配收入比重上升了10.8个百分点,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相应地下降了10.8个百分点。 综上所述,1978年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下降,国民收入分配逐步从向居民倾斜变为向政府倾斜。 表1:1978年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资料来源:各年数据转引自彭爽、叶晓东(2008):《论1978年以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现状与调整对策》。主要根据“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相关数据计算整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政府主要获得生产税净额(生产税减去生产补贴后的余额),企业主要获得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个人主要获得劳动者报酬。
            |   | 政府所得份额(%) | 企业所得份额(%) | 个人所得份额(%) |  
            | 1978年 | 12.8 | 37.5 | 49.7 |  
            | 1979年 | 13.3 | 37.9 | 48.8 |  
            | 1980年 | 12.8 | 36.0 | 51.2 |  
            | 1981年 | 13.4 | 32.9 | 53.7 |  
            | 1982年 | 13.7 | 32.1 | 54.2 |  
            | 1983年 | 13.3 | 32.1 | 54.6 |  
            | 1984年 | 13.6 | 31.3 | 55.1 |  
            | 1985年 | 15.8 | 26.9 | 57.3 |  
            | 1986年 | 15.4 | 26.9 | 57.7 |  
            | 1987年 | 14.2 | 28.1 | 57.7 |  
            | 1988年 | 13.3 | 28.6 | 58.1 |  
            | 1989年 | 13.7 | 28.2 | 58.1 |  
            | 1990年 | 13.1 | 33.5 | 53.4 |  
            | 1991年 | 13.3 | 34.5 | 52.2 |  
            | 1992年 | 13.4 | 36.5 | 50.1 |  
            | 1993年 | 13.8 | 35.5 | 50.7 |  
            | 1994年 | 13.6 | 35.2 | 51.2 |  
            | 1995年 | 12.9 | 34.3 | 52.8 |  
            | 1996年 | 12.6 | 34.0 | 53.4 |  
            | 1997年 | 13.1 | 34.1 | 52.8 |  
            | 1998年 | 13.3 | 33.6 | 53.1 |  
            | 1999年 | 13.5 | 34.1 | 52.4 |  
            | 2000年 | 14.2 | 34.4 | 51.4 |  
            | 2001年 | 14.1 | 34.4 | 51.5 |  
            | 2002年 | 14.0 | 35.1 | 50.9 |  
            | 2003年 | 14.3 | 36.1 | 49.6 |  
            | 2004年 | 14.9 | 38.0 | 47.1 |  
            | 2005年 | 14.1 | 44.5 | 41.4 |  
            | 2006年 | 14.2 | 45.2 | 40.6 |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入。从表2看,中央税收收入比重从一直在55%-60%之间,地方税收收入则在40%-45%之间。很显然,为确保我国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在税收收入的分配中,中央政府占了大部份比重。  1/5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