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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等教育领域的学生听证制度

时间:2015-10-07  作者:王轩 张宇 李红实

摘要:大学法治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方面。而目前我国大学对学生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建立和完善针对学生的听证制度是大学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对高等教育领域涉生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对学生的权利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大学校园学生听证制度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大学,学生听证,权利保护

事实上,一个完整的学生权利保护体系,除了事后的救济体系外,还应包括事前和事中救济体系。如何在高校建立涉生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是广大学生极为迫切的现实需要,是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应当思考的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高等教育领域的学生听证制度已是大势所趋、呼之欲出。

1 听证及校园听证制度概述

听证,也称听取意见,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极其重要的制度,其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

大学生绝大多数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他们在高校中涉及自身权益的各种场合,却基本上被等同于未成年人。值得庆幸的是,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重视学生听证制度:2003年,中山大学举行了全国首次学生食堂的价格听证会;2004年初,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举行了全国首次关于处罚自考作弊者的听证会;2007年,浙江工商大学设立了全国高校第一个听证大厅,2010年9月举行了首场学生不利处分听证会,即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听证;2011年9月,广州大学60名学生代表与饭堂经理面对面开食堂饭菜价格听证会,其实这只是涨价事后解释会,尽管这个“听证会”并不完美,但对于广州大学来说,毕竟是迈出了学生听证的实在一步。迄今为止,国内更多高校开始探索并尝试学校听证制度,但也有不少高校在内部处罚和与学生发生纠纷时没有基本的听证程序,没有学生公开申辩的机会。

2 大学生的权利及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迅速市场化,人们开始为自己或自己的孩子投资教育。根据市场交换的对等原则,每个学习者或其家长都是消费者,有权选择和获得满意的教育服务[2]。学校、教师与学生或家长之间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学校和教师作为这项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作为消费者一方,学习者或其家长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学校、教育形式和教师。

2.1 法律规定的权利

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也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做了规定,内容与教育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2.2 现实需要的权利

应该说,除上述之外,大学生在学校中的权利随着在学校中所承担的不同角色而有不同的划分[3]。比如,学生应该享受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享受《教育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应该享受《消费者权益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而听证制度所指向的学生权利主要是从学校内部管理的角度出发的。大致说来,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知情权。让学生了解与他们所受教育和学习相关的情况,如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办学的基本定位、教育教学计划、课程和专业设置、师资状况、有关的管理制度等。

(2)选择权。学生具有自主选择专业、课程、确定学业进程的权力。在教学计划的框架内,学生可以在课程、修业年限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自行安排课程修读计划及学习进程。

(3)监督权。学校在教学安排、学生管理等事务中按照什么样的管理制度进行运作,学生有权进行监督,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如学校在各项评比活动、竞赛活动中是否公平公正,学校是否按照国家政策法规收费,教师的教学情况是否良好,是否按照教学计划开设课程等,学生都有权进行监督。

(4)申诉权。学生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处理意见及有关规定具有申诉的权利。如学生对违规违纪的处理存在异议,对学校某项政策持不同意见,应该有一个通道让学生进行申诉。学校对所作出的决策要公布理由,与学生进行协商与对话。

(5)参政权。学校对与学生有关的决策要事先征求学生意见,在涉及学生利益的权力运行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并且明确学生参与的具体程序。

3 建立大学校园学生听证制度的意义

3.1 有利于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学校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听证制度的核心在于申辩和倾听。通过听证,在做出对学生不利的决定时,提供一个辩解的平台,使学校能更好地倾听他们的心声,有利于学生畅所欲言,发扬民主。高校行政权具有权利的共性,即扩张性和侵犯性,虽然学生是高校的主体,但现在高校的决定往往只是高校最高层的内部决定,很少能够参考学生的意见。通过听证,可使高校的管理更加透明、公正。

3.2 有利于保护学生权益,实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听证制度体现的是程序正当,高校管理通过适用听证制度实现正当程序,对于影响学生的重大决定适用听证来保障学生的权益,做到以人为本,符合当前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4 具体操作设想

4.1 前期的准备工作

(1)充分调研。对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解,对已经实行听证制度的高校进行调研,了解听证制度适用在高校的情况,为听证制度的实施打好基础。

(2)完善制度。制定关于听证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从而使听证的实行有据可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遵守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原则。

(3)机构设立。听证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人员的确定、听证委员会与高校管理层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理清缕顺,否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公正。

4.2 适用范围

(1)行政听证:即学校在内部管理方面涉及到全体学生利益的行政行为而公开举行的听证,听证代表可以按比例选取各学院、院系的教工代表、优秀学生党员、学生代表的参与,在听证中提出意见,进行质疑和辩论,通过这个过程尽量避免拟修订的管理规定或措施不能代表广大师生的民意和利益,同时使学校的管理更趋于人性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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