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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逃费问题及治理对策探讨

时间:2016-02-23  作者:李娟
  我国现行的劳动力市场是“雇主市场”,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1997年到2000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3.1%的水平上,2001年有所上升,达到了3.6%,2002年失业人数继续增加,失业率增加了0.4个百分点,2003年失业人数为800万,失业率为4.3%,2004年失业人数为827万,比上年度增加了27万, 2006年失业率比2005年增长1%。就业竞争在我国越来越激烈,因此劳动者和雇主地位极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养老保险方面对企业做出了让步。

 

2.部分职工目光短浅,参保及维权意识不强。

受传统“养儿防老”等思想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居民都缺乏“社会养老”的意识,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识十分淡薄。不少年轻人总以为养老是遥远的事,不能意识到养老保险制度对自己退休后的生活产生的重要影响,因此参保意识不强。并且当企业欠缴保费时,他们也不觉得是一种权益。这往往更激励企业逃费行为。

(三) 政府方面的原因

1.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使企业有逃费的动机。

(1)缴费年限设置不合理,难以体现多缴多得。

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个人缴费年限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006年后改革实行了新的办法)。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本人。这就造成部分职工钻制度空子,他们以15年为限设定缴费目标参保。更有甚者,往往等到接近45岁时再参保。有的缴够了15年就不再缴费,还有年龄稍大一点的,觉得反正缴费年龄达不到15年,干脆不参保。社会养老保险金制度的本意应该是多缴多得,而这点在制度中却没有得到体现。

(2)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承受能力不相适应。

目前世界各国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一般为10%,而我国目前企业的平均缴费率为24%,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0%)14个百分点,高于国际警戒线(21%)3个百分点,有些地方缴费率甚至接近30%。据有关部门对OECD24个国家养老保险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五个国家高于我国,而他们的缴费率包括养老、伤残和死亡三项合计。过高的缴费率一方面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影响企业的活力,阻碍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高费率加大了企业逃费的动机。

2.保费征缴后对违规企业处罚不严,企业逃费成本低于逃费收益。

逃费成本是指企业为逃费所付出的代价。当企业衡量的逃费收益大于逃费成本时,企业会选择逃费。而事实上,目前我国企业逃费成本往往可忽略不计。政府对逃费行为处罚力度不大,这可从我国《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中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纠正与处罚措施的条例知,从另一方面激励了企业的逃费行为。逃费行为在我国的普遍性及媒体曝光力度的缺失也使企业主并未损失名誉成本。在间接而低廉的逃费成本和“立竿见影”的收益之间进行选择,企业产生逃费动机就不足为奇了。

3.不合理的转轨债务承担方式。

由于改革而形成的政府隐性负债构成了我国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这部分债务本应该由政府承担,但政府在设计养老保险改革方案时,并没有采取专门方式处理转轨债务,而是将它交给新制度的社会统筹,将本应由其主要承担的养老责任转嫁给了企业。导致企业要承担“双重重任”,既要建立职工的个人账户,新体制下的义务——缴纳养老保险费。又要为业已退休和即将退休的职工提供养老金,即旧体制下的义务——转轨成本。这对现有企业而言,显然是有失公允的,这种制度设计的直接结果是,导致许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产生了逃费动机。

4.法制不健全导致了可趁之机。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社会保险法》,没有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因此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的约束。这种法制不健全的状况造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被动要账局面,给一些企业留下了可趁之机。一方面使养老保险执行机构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养老保险政策条文中许多有关企业逃费的惩罚性规定也由于缺乏强制力而难以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对于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对象企业来说存在一种不正确的心理认识,即社会养老保险只是一种费,不是国家的税,企业能拖则拖,能不缴就不缴。

五 治理逃费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提高参保和维权意识。

劳动者要明确社会养老保险中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的原则。劳动者个人首先要自觉遵守劳动法,在享受权利之前,必须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者不但要提高自身的参保意识,还要提高维权意识,重视自身权益的保护。对侵犯权益的企业行为,应该理直气壮向企业提出,或向相关部门反应,申请帮助,也可遵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二) 加强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促缴和舆论监督力量。

企业及员工参保意识淡薄,很多来源于对社会养老保险及其政策的不了解。因此,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可充分利用媒体的力量,宣传参加养老保险重要性;在报纸、杂志、电台等开设社保咨询专栏,由专家解答相关方面的问题。通过讲座、上门宣传等形式改变企业社保意识淡薄的状况,监督他们认真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规、规章等。使社会保障的意义、法规政策深入人心。同时加大对逃费企业的曝光,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企业的监督,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

(三) 提高企业逃费成本和守法收益。

企业逃费成本若小于逃费的收益,企业便容易产生逃费动机,因此要加大对逃费企业的惩罚力度,提高企业逃费成本。同时加强对遵缴企业的正确激励。首先,加大对逃费企业的处罚力度。依法对违法企业进行罚款或加收高额的滞纳金。其次,运用媒体力量,曝光故意逃费的企业。每年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各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情况、欠费额等。同时要把是否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作为企业信用档案的内容之一,定期评议,公之于众。最后,提高守法企业收益。政府应对守法企业进行正确的激励。可运用媒体的力量及时宣传其正面效应,并对缴费大户进行宣传和嘉奖,让企业充分感受合法缴费给提高企业形象上带来的巨大收益。

(四) 政府应承担历史责任,多渠道筹措资金,适当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转轨债务是历史旧账,政府必须责无旁贷地承担责任,通过合理而可行地制度安排有计划地予以解决,而不是将它作为一笔糊涂账笼统地强加于企业。政府可以通过变卖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发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彩票以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汲取智利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发行特种债券。多渠道筹措资金,消化转轨债务,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五) 制定合理的缴费率和缴费基数计发办法,妥善处理缴费问题。

在转轨的过渡期,养老统筹费率的确定必须考虑转轨成本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因素,使企业承担的养老保险负担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同时,还应该考虑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能力。

(六) 加快社会保险立法。

《社会保障法》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是规范社会保障行为的准则,其地位不容忽视。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的经验启迪我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滞后已制约养老保险的发展,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以及养老保险费用的征缴真正的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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