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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教育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6-02-23  作者:邢春晖

摘要:地方教育行政的主要对象是基础教育,基础教育在我国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依法行政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国地方教育行政在依法治教方面取得的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从教育法学的角度总了我国当前地方教育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探讨了一些对策。
论文关键词:地方教育行政,主要问题,对策

一、我国地方教育行政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和政府组织法有关政府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的规定,是行政机关设立、分工和行驶职权的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不是任何人和组织可以随便设置,随意设置的教育行政主体不合法。省级以下各教育行政机关的设置,应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由同级地方人大和常委决定,但是在地方,地方人大和常委只不过走走过场而已,实际上还是个别人说了算,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局长和工作人员,有很多没有合格的学历,或者没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而且一任就是多年或终身任职。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目前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走不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机构编制管理中人治现象严重。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为达到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的目的,有意避开机构编制部门,直接找有关领导做工作,拿着领导的批示找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拿不出资金办教育,钱被庞大的教育行政人员消耗掉了,这种“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状况已到非治不可的地步了。

(二)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

1.重政策,轻法律

有些地方教育行政官员法制观念淡漠,受传统行政管理的影响,往往他们认为:“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特定范围的传阅卷),白头不如口头(领导口头指示)”,或者“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严格”的现象。尽管我国教育行政法律不少,但存在着“立法如林,执法如零”的现象,许多教育行政部门习惯以“内部文件”“执行命令”等随意性大透明性低的管理方式开展工作。“暗箱工作”“随意裁决”等问题时有发生。在计划体制下,教育行政机关和行政命令即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运作机制远远难以适应发展的深层次要求,无法保证办学者自主权和主动性发挥,这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实现观念转变,从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转向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2.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关系存在问题

在教育行政机构与学校的关系上,地方教育行政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各类学校。但学校作为从事实际教育教学活动的实体,也是由国家审核、批准成立的一种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相对独立的教育事业单位。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可以“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长期以来,地方教育行政门直接干预学校教育教学过程、学校内部管理过程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复杂、任务繁重,以至内部机构日益庞大,机构精简困难。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关系应该是宏观调控与微观实施的关系,一般指导与具体执行的关系。教育行政部门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法规、计划,对学校进行规划、指导,评估以及提供教材、教学计划、信息等。学校在坚持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执行教学计划的情况下,组织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对学校进行的常规性管理。

3.对中小学校投资不平衡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基础教育的管理权划归地方,同时也把基础教育的投资责任划归地方,有些地方甚至层层下放到乡。但有些地方强调对重点学校的投资,而忽视了对非重点学校的投资,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的设备、师资力量等都有很大区别,学生进入不同学校就意味着不同的发展,这样就体现不出教育的公平,也不利于学生就近入学。

二、我国地方教育行政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地方教育行政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制度化

选拔和任用教育行政人员是地方教育行政管理的“入口处”,是行政活动的起始环节。邓小平同学在1980年明确提出了“坚持解放思想,克服种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适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的要求,并强调:“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做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1]

建议制定一部《教育行政组织法》,拟规范教育行政组织的性质,职责权限,教育行政组织中各主要岗位职位权力,教育行政人员的资格和管理等。

在这方面以可借鉴国外做法,前苏联教育行政领导人大多数受过完全的高等教育,而且业务熟练,富有行业管理经验。日本的教育委员会全部由对教育、学术、文化有深刻见解的教育专家组成。法国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首长均为教育专家,有明确的任职资格要求,如大学区的教育总长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担任过大学校长或教授,省一级教育行政首脑的资格为博士学位获得者及中等学校教师资格中资格最高者或任高中教授以上经历者。

(二)加强对地方教育行政监督

地方教育行政监督是有关机关对地方教育行政主体在教育行政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而进行监督的一种活动。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休止。……,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有界限的。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2]

所以加强地方教育行政监督,对于防止地方教育行政主体滥用权力,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某些地区部门对地方教育行政的监督、指导还存在着失误,监督不严、不力、不到位现象,没有及时制止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不正之风。

建议完善监督体系:1.加强公民、法人、新闻媒体等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地方教育行政主体是否合法,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等,监督的途径包括投诉网上评论、媒体暴光等。2.要使特设的监督部门有相当的独立性,不要依附于任何行政部门并提高监督部门的地位和权威,比如,监督、审计部门并应依法享有经费自主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听证权和一定的案件处置权。3.地方教育行政要公开、透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规范以及行政程序都要公示,以便监督。4.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监督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普遍建立并认真实行监督责任制,以免出现执法违法行为时,一些监督部门相互推诿、无人查究等等。

(三)加强对教育行政人员的培训

随着公务员制度的推行,教育行政人员培训也变得日益重要,长期以来地方教育行政人员培训几乎流于形式,比如培训师资力量薄弱,培训管理不严,培训者的过关考试冒名顶替,考场纪律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各地政府很少组织专门针对教育行政官员的大规模培训,即使培训也只是局限于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培训,忽视了法规、理念、能力的培训。

建议建立健全地方教育行政人员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发展培训,培训过程以问题驱动,参与思考,集中交流研讨,分散实践尝试,网上学习等方式并严把质量关。

本文分析了我国地方教育行政出现的主要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希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能认真思考这些问题并作出一些改进,也希望有关人士和部门更好地监督地方教育行政,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更好地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应松年主编 行政法学新论[ M ]中国方正出版社:北京1999年,第160页
[2](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M ],上册,154页,商务印书馆,第19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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