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毕业论文 > 法学毕业论文

劳动权内涵的解析

时间:2015-09-18  作者:孟凡壮
84)对劳动权界定为:“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够得到有保障并有适当报酬的工作的权利。”此学说较“最狭义说”认为劳动权还应包括报酬权。

 

三是“广义说”,代表性观点认为劳动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就业权是其核心和基础,同时又包括自由择业权、职业培训权、获得最低工资工资标准权、享有安全和卫生工作条件权、工作时合理限制权、休息权等,但不包括组织工会的权利、罢工的权利。

四是“最广义说”,代表性观点认为:“劳动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享有劳动就业权、择业和变更执业权、取得报酬权以及劳动保护、社会救济权利的总称。”“劳动权是制劳动者个人或团体享有的,以就业权、结社权(团结权)为核心的,因劳动而产生或与劳动密切联系的各项权利的总称。是属于社会权范畴的一类权利。”

(二)我们对劳动权的认识

在我国,恰当界定劳动权应当关注劳动权在世界的产生与发展的状况,这在上文已经述及,但同时我们也应当认真考察劳动权在我国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因为我国劳动权有其特殊性,尽管这种特殊性是相对的。我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是劳动权产生的经济基础,辛亥革命前后西方人权思想的传播是劳动权产生的思想基础。有学者认为20年代末30年代初人权运动的倡导者之一罗隆基在《论人权》一书中提出:“国民有劳动权,国家有供给人民劳动机会的责任。国民失业是国家失职的证据,是国家在人权上没有负担责任的证据。”是国内理论研究中涉及劳动权最早的文献。这一观点是在西方人权思想影响下的产物,是较为先进的劳动权观念。国内最早的有关劳动权的立法文件是1913年的《天坛宪法草案》,其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这时确认的劳动权可谓是职业自由选择权,体现了劳动权的自由权属性。随之,民国时期的立法或文件如: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2年党的二大拟定的《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1930年《太原扩大会议约法草案》、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都有劳动权的相关规定。观察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我们发现,劳动权的内容开始丰富起来,特别是中共领导的劳动立法已经出现了“最广义说”代表所主张的大部分劳动权,劳动权开始由最初的国家不予以干涉的防御权逐步扩张至国家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保障的受益权。

建国后的四部宪法都将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确认,其中现行《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2条第2款、第4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5条第3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的最基本的法律,其中第3 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另外,还有《农业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矿产安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权益保护法》等国内劳动立法都有关于劳动权的规定。2001年我国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全面规定了最广义上的劳动权,其中第6 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条件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根据薛长礼博士的统计“截止2004年5月16日,中国共批准23项国际劳工公约,其中3项核心劳工公约,即第100号、第138号和第182号公约。”这些公约均对我们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在保护劳动权方面,我们国家将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和义务。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建国后的一段时期,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后,逐步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随之国家的政治职能也发生了转变,对劳动权来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采取“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劳动者无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国家按计划安排就业,无失业的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运行市场化,劳动力的安置、就业等问题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规范来调解,劳动者可根据市场需求自由选择职业,政府不再安排就业,也不能干预用人单位选择劳动者的自由,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失业的问题,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采取按各种措施促进就业。因此,改革开放后,顺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劳动立法(包括承认的国际公约)进一步丰富了劳动权的内容,同时强化了国家对劳动权的保障义务,特别是当前金融危机下,失业问题日趋严重,国家对劳动权的保障义务更得到空前的强化,劳动权的社会权属性得到了全面体现,可谓时代在召唤“最广义说”。

因此,我们采纳“最广义说”,认为劳动权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工作权,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职业获得权是指公民请求国家或社会以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是指公民有不受歧视、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选择职业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第二,劳动报酬权,指劳动者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取得报酬并可自由支配其报酬的权利。第三,休息休假权,指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获得休息与休假的权利。第四,职业安全权,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第五,职业培训权,指是劳动者获得职业训练和教育的权利。第六,民主管理权,指劳动者可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第七,团结权,狭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保证工会自主运行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则是指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雇主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包括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团结权(狭义) 、团体交涉权和罢工权。这三项权利被国外劳动法学界普遍称为“劳动三权”, 日本法学界则称为“劳动基本权”团体交涉权也称集体谈判权, 在我国称为集体协商权, 即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定集体合同的权利。第八,社会保障权,指劳动者在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失业等劳动风险发生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帮助以维持生计的权利。第九,劳动争议处理权,指劳动者享有依法申请仲裁、调解和提起诉讼以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

通过上述对我国劳动权发展的历史与内涵的解析,我们发现,我国受西方自然法学派之影响,劳动权从其观念产生开始就被视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即一种“天赋”的劳动自由权,并且这种自由权得到了立法的确认,到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权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劳动保障的立法逐步增多,劳动权的社会权属性开始显现出来,特别是建国以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公民劳动权的实现面临着市场调解的困境,加上当前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劳动权的社会权属性全面呈现,国家对劳动权不再仅有消极的尊重义务,更有积极的保护和实现的义务。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论诉讼中的抗辩和反诉
下一篇论文:中国农村治理中的“民间法”研究—以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埭下村为例
毕业论文分类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护理毕业论文 会计毕业论文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
大学毕业论文 硕士毕业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市场营销毕业论文
物流管理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相关法学毕业论文
最新法学毕业论文
读者推荐的法学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