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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内涵的解析

时间:2015-09-18  作者:孟凡壮

【摘要】为探究我国劳动权的涵义,本文首先阐释了劳动权的产生、发展阶段与趋势,并以此为启迪,针对我国学界对劳动权界定的几种学说,通过具体分析我国劳动权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我们赞同“最广义说”,并同时揭示出我国劳动权属性经历了从自由权属性逐步扩张至社会权属性的发展历程,以此得出结论: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家对公民的劳动权不再仅有消极的尊重义务,更具有积极的保障义务。
论文关键词:劳动权,产生与发展,内涵,保障义务

2007年以来,全球经济危机不断地发展蔓延,2008年至今,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式急剧恶化,全球经济衰退,大量企业倒闭,失业率急剧上升,并已在许多国家引发了社会的动荡不安,我国当然也不例外。随着全球经济危机的恶化,2009年成为中国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在力保经济增长的同时,全力维护社会的稳定成为中国领导层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而目前看来,中国的失业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这不禁让我们追问:国家是否应当对工人的失业负责?作为劳动者有哪些劳动权?国家对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否负有保障之义务?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追溯国内外劳动权产生与发展的历史。

二、 劳动权的产生与发展

有了人类社会便有了劳动,但劳动权却并不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劳动权作为基本的人权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理论观念到立法保障的漫长的过程,我们将其大致分为这样几个阶段:(一)无劳动权可言的阶段。在原始社会人们为生存结群而居,共同劳动,尚无劳动权观念。在奴隶社会,奴隶只是奴隶主的工具,不具有基本的人格,更谈不上权利。在封建社会,农民因土地而依附于地主,为生存而被迫劳动,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亦无劳动权。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劳动只是被剥削阶级的一项天经地义的义务,劳动作为一项权利,是人类社会步入资本主义后才出现的。”(二)劳动权思想和理论的形成与发展阶段。人类步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伴着资产阶级的无情剥削和人权思想及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劳动权思想和理论便随之产生。“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新兴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封建贵族为了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14 世纪中叶到17 世纪末,公开使用国家暴力颁布了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劳工法规”,用鞭打、烙印、酷刑等手段对劳工进行敲骨吸髓的压榨。”劳动权思想和理论就形成于反抗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之中。同时,人权思想和社会主义思想也为劳动权思想和理论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通过对分散的促生劳动权理论思想的透视,我们可以洞见对劳动权作有意识的论辩或无意识指导的各种理论诉求,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人权思想和社会主义思想。”如: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学说主张人生而自由、平等,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应有的,不可剥夺的,这里的人的权利和自由当然也包括劳动权或劳动的自由。伏尔泰主张的“自由”包括了劳动的自由,劳动是没有财产的人的财产。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提出了“人人都参加劳动”、“六小时以外的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有选择技艺作为专门职业的自由”。摩莱里则视劳动为“公民的光荣权利”,并认为每个公民都将是有工作和依靠社会供养的公务人员。圣西门提出应规定劳动权和按照工作分配报酬(按劳分配),傅立叶提出妇女应和男子平等从事公共劳动,欧文提出八小时工作制和按需分配的理想。“劳动权”作为概念最早是由傅立叶提出的,傅立叶认为:劳动是“最主要的天赋人权” 如果说没有劳动权,则公民的其他权利也就不复存在。在他设计的协调制度中,劳动不再是一种负担,而且是自由和多样化的,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选择劳动 。傅立叶不仅首次提出了“劳动权”的概念,而且还把劳动权置于基础地位,是一个伟大的创造。恩格斯评价:“劳动权是由傅立叶发明。”“劳动权”作为法律概念最早是由奥地利的安东·门格尔提出,他在1886年出版的《全部劳动法史论》中认为,劳动权、劳动受益权、生存权是造成新一代人权群——经济基本权的基础。(三)劳动权立法保障阶段。这一阶段劳动权立法呈现形式多样,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并驾齐驱的特点。还应当指出的是,劳动权的立法与工人阶级的斗争及劳动权的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后者为前者奠定了基础,前者是后者发展的必然结果,这里将立法阶段单独列出主要为了论述的方便。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人保护童工的立法,也是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夺工人的法律,开创了近代劳动立法的先河。但其尚未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认劳动权。1848年二月革命时,法国无产阶级迫使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发布了《为全体市民提供劳动机会的宣言》,承认劳动者享有劳动权, 第一次以法令形式确认劳动权。1918 年苏联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劳动法典。1919年的魏玛宪法第一次以宪法形式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随后各国纷纷效仿,如1936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1946年《日本国宪法》、1947年《意大利宪法》、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我国新中国成立历次公布的宪法等都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与之同时,劳动权的国际立法也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如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的《国际劳动宪章》、194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费城宣言》、1948年联合国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1964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1966年联合国制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都以国际立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了劳动权。

从上述劳动权的演进史中我们发现有如下重要的趋势和特点:第一,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权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物质基础。劳动从最初的一种生存行为,演变为一种劳动权的观念和为劳动权而斗争的行为,进而得到国家的确认并上升为法定的劳动权,其根本的原因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说,人类的每种思想和行为的背后都有着孕育其产生与发展的不可回避的社会经济基础。因此,我们在考察劳动权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各国支持劳动权的社会物质条件。第二,劳动权概念是伴着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的思想而产生的,其有着深厚的人权理论基础,可以说,劳动权从最初的观念形态中就被视为一种基本的人权,这对之后的劳动权立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冲击,是劳动立法得以兴起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劳动立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权理论的落实。”第三,通过劳动立法保障劳动权已成为国际之趋势,并且劳动立法的位阶不断提高,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政府法令到之后的宪法规定,从国内立法到国际立法都说明了这一问题。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权内容不断丰富,这必然给劳动权的立法及国家对劳动权的保障带来新的挑战。

三、 对我国劳动权涵义的探究

(一) 我国学界对劳动权的界定

我国学界对劳动权内涵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我们将其归纳为如下几种学说:

一是“最狭义说”其代表性观点有:“劳动权只是意味着公民有以劳动谋生、并要求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的权利。“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此说认为劳动权仅指就业权和择业权。

二是“狭义说”,其代表性观点有:“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与取得报酬权。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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