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论文网! 识人者智,自知者明,通过生日认识自己! 生日公历:
网站地图 | Tags标签 | RSS
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lunwenf@yeah.net。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毕业论文 > 法学毕业论文

中国农村治理中的“民间法”研究—以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埭下村为例

时间:2015-09-24  作者:李长力 潘卫星 邵龙赟

摘要: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实行多年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程度也大大提高,但在许多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并沿习传统留下来的“民间法”,它在处理农村人与人之间关系、调节纠纷方面还存在一些积极作用,但很多时候它的负面部分与现代法制产生冲突。建设和谐农村、现代化农村,有必要化解“民间法”与现代法制的冲突,改造和引导“民间法”以切合现代法制精神。
论文关键词:农村治理,“民间法”,现代法制,冲突,改造和引导

但中国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在农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现在的乡村还存在着中国文化传统中表现出来的民间权威,如宗法、礼俗、习惯等,随着村民物质条件的丰富和政府越来越开明,这些传统甚至比改革开放之前更加的繁荣丰富。本人从小在农村长大,耳闻目睹过许多村里发生的一些事情,发现传统乡规民约在处理纠纷或者号召村民出钱出力方面比村委会或乡政府更加的有威信。在发生纠纷时尽量避免诉讼,常常通过第三者有威望的人介入,私下里解决掉。在许多事件中,乡规民约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效率高,成本低,而最重要的是用村民的话说:“不会搞得双方脸红”。但是,乡规民约在许多方面还是比较的愚昧,甚至违法,这对建设民主自治农村是不利的,同时也不利于保护人权。

本文的目的在于以浙江省永嘉县埭下村为例,剖析传统宗法、礼俗、习惯、宗教信仰之类的乡规民约的作用、缺陷、它和现代法制的背离与冲突表现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规制并引导它发挥其积极地作用,从而为农村治理研究提供些许思路。

一.“民间法”的界定

对于“民间法”的概念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是朱苏力的“本土资源说”、 梁治平的“知识传统说”和郑永流的“行为规则说”。

针对各种关于“民间法”的概念,刘作翔先生写了《具体的“民间法”——一个法律社会学视野的考察》做了总结,他说,“民间法”这样一个并不科学和规范的名称和概念,言简意赅地表达了人们欲表达的东西,成为学术交往、交流和学术表达的一个“便利”。它有一个参照物和对应物,即那个被称之为“国家法”的东西。民间法与国家法相对应,似乎是一组天然的合成,天然的对应物。它将除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只要能够对人们的行为起规范、指导、约束等作用的大多数非国家性的社会规范(政策也除外)都统统揽入自己的麾下,可谓是一个阵容强大壮观的社会规范组合。他指出,“民间法”,广而言之,民间社会规范;简而言之,民间习惯、风俗、道德、章制、礼仪也。

本文的“民间法”观采用刘作翔先生的观点,“民间法”,广而言之,民间社会规范;简而言之,民间习惯、风俗、道德、章制、礼仪也。

二.“民间法”的价值和缺陷

(一)“民间法”的价值

我们知道,“法律有限,人事无穷”,社会在快速的发展变化,而立法程序繁琐,时间长,不可能对事事都做法律规定,而且,不是任何事都靠法律来规定的,还要靠道德、宗教之类的东西来起作用。“民间法”的存在也是有其合理性和正面作用的,它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可以由“民间法”来代为履行,而那些法律资源很稀缺的地方,也只能靠“民间法”来解决纠纷。

中国幅员辽阔,政治经济发展非常不平衡,在一些发达的地方,人们的思想观念已经很现代了,法制深入人心了 ,而在落后地区,不用说法制观念,即使具备法制资源也不一定在实际中管用。所以,在这种国情下,完全依靠统一的法律来调节社会关系似乎是不大现实的。 “民间法”在一些法律资源不足或法律不完善的地方就可以起到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这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是有帮助的。

(二)“民间法”的缺陷

我们不止从古装电视剧中看到某个乡村村民落后、愚昧的行为,在现实中,许多地方至今还存在着这些情况。最典型的是,古时候犯了通奸,就要拉去浸猪笼,这种刑罚当然过重了。在现代来说,常常发生的事情是当某人触犯了乡规之后,乡民会私底下就对犯事者进行处罚甚至处死。

与现代法制相比,它还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1.适用范围有限

基本上“民间法”都是非常具有地域性的,所谓“五里不同村,十里不同俗”,各村有各自的规矩,各族有各自的宗法,特别在南方,山岭多,各村往来不便的,信息不流通,更是差别很大。由于各自的规矩都是各自小团体内部所达成的,自然用不到这个团体之外的人身上,所谓“圈外人,圈内人”之类的。

2.“民间法”是无形的,不成文的

“民间法”大部分不是书面的,基本上都是靠口头或行为来流传下去的,而且不存在强制力的保障,所以在社会的发展中,它可能会发生歪曲,甚至在某人犯国家法律之后,也没办法将其惩罚。

三.埭下村“民间法”与现代法制的冲突的表现

埭下村主要有两大姓,李姓和包姓。同村同姓氏的人之间都是亲戚,全是由一个祖先繁衍下来的。李姓分为四房,来到这里定居的祖先有四房妻妾,各自的子孙后代也就属于各房了。各房内部的人之间的关系比较亲,比如结婚生子、丧事等,同一房的都要去喝喜酒,各房之间会在关系到整个李氏宗族时才会往来,比如清明祭祖,修族谱等。李氏宗族的宗族活动比较兴盛,在2008年,也就是戊子年举行了修族谱的仪式,当时很隆重。清明节扫墓祭祖每年都要举行,这件事由每房轮流去做,完成之后会大摆筵席,合族都去吃,之后会请来戏班唱两天戏。每到有人家里的老人去世了,同房的都要去帮忙,之后也会在祠堂里摆筵席。对于以上这些仪式,都不能省,要出钱出力。李氏家族好像是没有族规的,可能是遗落了。李氏的族谱保存的非常完好,到现在已经有十八代,修谱的礼仪和规矩还比较复杂庄严。在举行类似的仪式时,其他任何东西都必须让步,非常明显的就是当仪式的队伍在过公路路,或者占用公路做仪式时,路上的所有车辆都必须停下来等待。

在2008年埭下村李氏清明祭祖之后,李氏的三房管事带领了一帮人,到同村一个包姓人的家中去讨说法。事情是这样的,那个包姓人家住在山脚下,他家房子后面还有些许的空地,于是就又在空地上建了一间小房,而那个空地上原来有一个李氏三房祖先的坟墓,那小房建好之后,那个坟墓只剩下墓碑在那小房子的墙角里(没建房之前,那坟墓已经平了,只剩下墓碑了),李氏认为这是非常不像话的,占了别人家的祖坟,是大不敬的事情。三房那群人到了那里之后,包姓的那家主人也就出来协商,一群人在那里商量了之后,三房的认为没要求拆房子已是很给面子了,但至少靠墓的那墙要拆掉,给墓留点空间。最后协商的结果是,包姓的在那个墓碑周围隔离出一块半径一米的地方,不允许有人在附近走动,并且那块地方不准搭天棚,必须见天光。

埭下村村民的心里,女儿只要出嫁了,是不可以回家继承父母的遗产的,女儿嫁人的时候给的嫁妆就当作是遗产了,之后剩下的都是儿子的,以后是不能再回来争的了。而父母年老了,如果有儿子的,却去住在女儿家里,那是被认为很不好的,女儿那边是没有养老义务的,充其量就是买东西给父母。而这与我国的宪法、民法、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的财产继承权是相违背的。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加入收藏  打印本文
上一篇论文:劳动权内涵的解析
下一篇论文:论工伤的认定
毕业论文分类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护理毕业论文 会计毕业论文
会计专业毕业论文 英语专业毕业论文
大学毕业论文 硕士毕业论文
计算机毕业论文 市场营销毕业论文
物流管理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
相关法学毕业论文
最新法学毕业论文
读者推荐的法学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