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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野下的检察官独立_检察一体化-论文网

时间:2015-03-18  作者:闫辐
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表明: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检察院”而非“检察官”;检察院实行检察长领导体制;在检察长主持下,以民主集中制方式,通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3.3检察长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有人认为,该规定缺乏必要的法理基础,违背了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与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不符,也与人大作为监督机关的性质不符,形成人大常委会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不利于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的监督职能。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实上,在检察实践中,检察长更乐意于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从法理上考察,这符合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规定,从检察权力的内部运行机制上考察,符合《意见》关于请示报告事项的规定。

4.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独立的关系

“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一体化是我国检察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检察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的基本制度。比较各国的检察制度,尽管不同国家的检察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的问题上,通常都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组织体系,形成—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并按照—体化的机制运作。

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是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提出并推行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微观层面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它至少具有下列公认的价值:能更好地保证检察质量;防范基层检察机关滥用检察权;能抵御外部对检察权的非法干预;保障不同区域公平统一地适用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检察权是一项复合型权力,检察机关的职能也是复合型的;不同的职能,对于一体化的需求或是对检察官独立性的要求是不同的,脱离具体的检察职能去讨论检察一体化是不切实际的。

《规划》曾明确提出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而主诉检察官是以检察官独立为前提的。《意见》要求,上级检察院“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检察机关的业务开展、人员素质、检务保障等方面的差异,搞好分类指导,帮助解决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支持下级人民检察院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指导、帮助、支持,同样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的内容,检察一体化不等同于“上命下从”。

由此可见,在检察一体化的前提下,如何指导、帮助、支持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培养和保护其法律确信,是需要重点探讨的主题。

5.检察官独立的实现

检察官作为检察机构中的组成人员,必须服从上级的指令;然而,检察官依据上级命令从事的业务行为,不能成为免除其责任的理由。在“服从上级”和“服从法律”相互冲突的时候,检察官应当首先选择“服从法律”。这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形下检察官不能“服从上级”或者说可以拒绝执行上级命令;如此这样,上命下达如何实现?检察官既然出于对法律的确信而选择了“服从法律”,那他就应当同时请求上级检察官派员接手处理本案。检察官出于对法律的确信而选择“服从法律”的行为,不得作为歧视、贬损该检察官的依据。

如何界定检察官拒绝执行上级命令是属于“服从法律”的选择,具有正当性而不受非议呢?这实际上是关于检察官独立的内涵及其实现的问题。

拒绝执行指令权。检察官的职责是“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在追求法律确信层面,“除了法律没有上司”。检察官对上级在具体案件上的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及时陈述、汇报,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执行的或者上级听取下级的不同意见后指令未变的,检察官有权拒绝执行上级指令,同时请求上级检察官转移案件承办权。

界定拒绝的范围。在国外,检察官可以基于自己的良知对抗上级的指令,当然,他们对于上级违法的指令也是有权拒绝的。考虑到我国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理论装备状况,将检察官拒绝上级指令权的范围暂时局限于“上级检察官的指令明显违反了法律”;排除“与上级在案件处理意见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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