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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视野下的检察官独立_检察一体化-论文网

时间:2015-03-18  作者:闫辐

论文摘要:检察一体化源于宪法规定,是检察机关的基本工作机制,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基本特征;检察官忠实于事实、法律,保持精神独立,是宪政国家法律赋予检察官追求法律确信的必要条件;在检察一体化前提下尊重检察官的独立,是检察机关内部权力配置的重要课题。
论文关键词:检察一体化,检察官独立,权力配置

1.问题的提出

《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下称《规划》)明确提出,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加大领导力度,形成上下一体、政令畅通、指挥有力的领导体制,依法独立高效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中提出“公诉一体化是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检察一体化原则在公诉工作中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部分省市检察机关进行检察工作一体化试点。2007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加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曹建明检察长就此问题发表了意见。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检察一体化”强调检察机关整体独立,保持检察机关对法定以外因素的排斥性,是克服检察权地方化、法律适用不公、地方检察权滥用的良方。然而,检察一体化中过于强调“上命下从”机制,蕴藏着削弱检察官独立、使检察权行政化的危险,违背了宪政国家检察官独立的法律精神。

2.检察一体化

2.1关于检察一体化的争鸣

一体论。这种观点主张检察权运行过程中要坚持检察一体化,又称检察一体制。“主要内容是上命下从,上级检察首长就下级检察官处理的检察事务,不但有指挥监督权,还有职务收取权和职务移转权。下级检察官则有相应的服从义务和报告的义务。”

独立论。这种观点对我国长期以来把检察权独立理解为检察权的整体独立、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行集体领导,否定检察官个体独立的检察一体制提出了批评意见。他们主张检察权独立从根本上说就是检察官的独立,检察官独立是检察权独立的核心内容。检察官执行职务需要应有的独立性,而检察一体制限制了检察官执行职务的独立性。赋予检察官必要的独立性,既符合检察活动规律,也是检察官职务行为本身的要求。“检察一体制与检察官独立存在严重冲突与对抗,过分强调检察一体制完全有可能侵蚀检察官个体独立”。“赋予检察官适当的独立权,不仅能够克服检察一体上命下从所带来的弊端,而且也符合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从而促进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高效而良性运作。”“司法部长乃周旋于政治旋涡的阁员,如果成为检察官上命下从的顶头上司,则检察官如何抵制政治势力入侵?在此条件之下,检察官又如何作为客观的法律守护人?事实上德国赞同维护外部指令权者也承认,此种指令权乃政治入侵司法的关口”。

结合论。这种观点认为,没有检察官独立的检察一体制是一种纯粹的行政体制,没有检察一体的检察官独立是一种纯粹的司法体制,都不符合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但是,在制度安排上如何协调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之间的关系,在两个极端之间确定适当的平衡点,则是由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因素所综合决定的。在当代中国,实行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相结合并略侧重于检察一体的体制可能是一种比较现实的选择。

关于检察一体化的争鸣与检察权属性的分歧、检察权能多元化、检察权运行现状不够理想有关。

2.2检察一体化的内涵

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适应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强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关系,加强各地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增强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的职能衔接与制约配合,促使检察机关“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机制。“检察一体化”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基于“上命下从”的属性而形成一个整体,具体体现于四项制度:一是“阶层式建构”和上级的“指令权”。二是职务收取和职务转移制。上级检察官有权处理下属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和事项,也有权将下属承办的案件或其他事项转交给其他的检察官办理。三是官员替换制。参与诉讼、出庭的检察官即便中途替换,对案件在诉讼进程上的效果并无影响。四是首长代理制。各级检察机关的所属检察官在对外行使职权时,系检察首长的代理人。“检察一体化”体现了活动中对上级的服从性、人员的可替代性以及行动的协调性等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检察官的整体性,而这种整体性,正是检察机关独立性的重要保障。

3.检察官的独立

3.1关于检察官独立的法律依据

《检察官法(修正)》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第二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第九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第七条)。上列规定,特别是“忠实于法律”、“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及“受法律保护”的承诺,就是关于检察官独立思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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