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在特定的场所,所有人、占有人虽不在场,但所有人与在场的人约定不得转移、动用该财物时,也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比如甲约定将房屋借给乙住,但约定乙不得转移、使用衣柜中的财物,则应认定该衣柜中的财物仍为甲而非乙所占有。
在实践中,往往会有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先占有了该财物,在占有该财物之后,产生不法所有的意图而用欺骗手段取得该财物的事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骗者已不是财物的占有者,不可能再在错误的认识下转移占有,因此其不能成为诈骗中的处分行为主体,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如2001年2月,童某受某画院委托在为一批藏画进行装裱的过程中,将知名画家贺某的一幅《北固山胜景》予以揭层后,指使他人为该画的第二层添笔作伪。童某将该赝品进行装裱后,冒充真迹交还给画院。后童某又将该真迹以一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有人认为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实不然。因为童某事先已经合法占有了该画,画院虽然受骗,但由于其已不占有该画,已不能成为诈骗意义的上处分者。事实上,童某将该画由占有不法变为所有,本质完全是侵占,其将赝品冒充真迹的行为,只是掩盖其侵占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已。又如2003年6月13日,施某与郑某一起到大排档喝酒。其间,施某因有事要外出一下,便向郑某借用摩托车。后施某骑车返回时,产生了非法占有郑某摩托车的念头,施某便将摩托车骑到某停车场停放。后返回大排档,将车钥匙递给郑某,称车已停到原来位置。饭后郑某在原停车位发现没有其摩托车,并问施某怎么回事。施却说其回来时已将车在该处停放锁好,现在一定是被偷了,并催郑某报案。后案发。经鉴定,郑某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500元。本案的定性在审理中分别有盗窃、诈骗、侵占三种不同意见。在笔者看来,由于郑某先前借车的行为,已导致行为人施某合法占有了该摩托车,而不论是盗窃还是诈骗都是将原本自己不占有的财物进行非法占有,因此本案中施某的行为不具备构成盗窃或诈骗的前提条件,因而不能成立盗窃罪或是诈骗罪,本案中施某的行为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本质特征,对其应以侵占罪论处,施某所实施的欺骗行为实际上只是掩盖其侵占事实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已。
(二)、三角诈骗
在受骗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虽然国外有学者认为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受害者本人,但受骗者为处分者还是理论和实践上的通说。在三角诈骗中,受骗者处分的既可能是自己所占有的财产,也可能是自己所没有占有但却有权或可以处分的财产。所以三角诈骗中,不仅要求处分者是受骗者,而且要求受骗的财产处分者要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地位,否则就不能认定其有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成立诈骗,而有可能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比如,张某带自己的小孩去吃酒,吃完准备离开时,发现旁边的李某上卫生间去把包放在座位上,遂起非法之意,于是抱起自己的小孩对也上卫生间刚回来的王某说,“我不好拿,麻烦你把我那个包递给我一下”,王某真以为包就是张某的,于是递给张,张马上抱小孩逃走。此案中,如果王某有处分该包的权限或地位,则张某构成诈骗。而王某显然没有这种权限或地位,因此张某行为实际是盗窃,王某只是其实施盗窃的工具。因此,在受骗者和被害人非同一人的情况下,受骗者是否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限或地位是判定受骗者是否是处分主体并进而能否认定成立诈骗的前提条件。
可以明确的是,当受骗者在法律上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限或地位的场合,均可认定三角诈骗的成立。但是否仅限于此呢?当受骗者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限或地位,而只是具有事实上的处分权限或地位时,能否成立诈骗呢?比如,甲乙二人系邻居,甲在农户之余,经常到镇上的牛行里帮忙打工,经常就在镇上过夜,有时甚至三五日不归。在甲不在家时,乙常主动帮甲照看甲家的牛,直至甲回家,甲乙对此心照不宣,均习以为常。一次秋后,甲又到镇上的牛行帮忙,几日未归,一日上午,甲乙二人都认识的丙忽然来对乙说,甲在集市发现一头好牛,要用甲家的牛贴钱与对方交换,因脱不开身,要丙来帮忙把甲家的牛牵到镇上去。乙信以为真,将甲家的牛交丙牵走。后甲回来后发现受骗。本案中,乙显然在法律上不具有处分甲家牛的权限和地位,但对丙的行为如果以盗窃或抢夺定性,恐怕让人总觉得太过牵强,会觉得以诈骗定性更妥。这也就说受骗者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限或地位,而只是具有事实上的处分权限或地位时,也能成立诈骗。那么在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限或地位时,究竟以何种标准认定受骗者在事实上具有处分被害人财物的权限或地位呢?对此,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对此大有争议。
有一种阵营说以受骗者与行为人关系密切还是和受害人的关系密切为区分标准。即以受骗者是属于行为人阵营还是属于被害人阵营来区分,如果属于被害人阵营,则行为人成立诈骗,如果属于行为人阵营则成立盗窃。还有一种授权说认为,如果受骗者是在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的范围内处分财物时,其行为是诈骗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 3/6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