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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浅析_意识-论文网

时间:2013-10-19  作者:万应君
比如在超市购物时将其它种类的贵重商品混入所购的商品中,使超市收银员因不能发现而对该贵重商品未收款而向行为人交付。收银员虽然受骗,但由于他在交付时根本未意识到该贵重商品的存在,对该贵重商品当然就谈不上有交付的意识,也就没有交付行为,所以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成立诈骗而是盗窃。前述甲将皮带混入西装中拿走的性质也是如此。但受骗者如果只是对财物的量包括财物的价值和数量有错误认识,因而为处分行为的,应认定为有处分意思而行为人成立诈骗。如,行为人一年中多次在超市中将高价商品的价格条码换成低价商品的条码,使收银员将高价商品交付给行为人时只以低价商品收款。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受骗的收银员具在处分的意思从而认定行为人成立诈骗。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受骗者已真实地认识到其是在将某种特定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而对财物价值认识的错误正是行为人的欺骗所致。又如,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吃分量”类案件,买方或卖方在财物过称时,通过设置一些“机关”和手法,使交付的财物在重量是低于或高于实际重量,以最后达到少付或多收对方价款的目的。对这类案件的定性,是盗窃还是诈骗经常会有争议,各地也认定不一。在笔者看来,由于被害人只是对财物的数量有错误认识,但完全认识到自己已将特定的财物处分给了对方,因此应认定为诈骗。

还应予以指出的是,诈骗罪以受骗者对损害的内容缺乏正确认识为条件,在双方互有处分的场合,行为人虽有欺骗行为,但如果受骗者对双方处分的利益在较全面正确的认识,即使是自己受到了损害,行为人也不构成诈骗,因为刑法规定诈骗罪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交易公正,而在这种场合,交易本身是公正的,成立诈骗的实质性前提并不存在。比如某人到东北旅游,一商贩向其推销人参,称是真的山参,某人一看后知道确是人参,但却不是真正野山参,很可能是在山上人工培养的那种,虽明知商贩的说法有不实之处,但认为商贩开的价格不是很高,还是很划算,就买了一些。后发现同等品质的人参价格只有其所付价格的一半,便大呼上当受骗了。本案中,虽然从日常生活的意义上说某人确是上当受骗了,但因某人对双方处分的对象并无错误的认识,因而商贩的行为不成立诈骗。

四、处分行为的客观方面

处分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转移财物的占有,即受骗者基本认识错误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人占有。受骗者转移占有,就意味着受骗者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因此如果受骗者仍然占有着该财物,就不能认定其有处分行为,也就不能成立诈骗。因对方的欺骗行为只导致受骗者对财物的占有只是“弛缓”而未丧失时也是如此。例如,某日,樊某在某火车站站台上见一刚下车的旅客带着三个小孩,旁边放着五件行李,便上前询问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二人商定,由樊某将王某的四件行李扛出车站,王付樊10元人民币作报酬,后樊扛着王的四件行李走出站口,王某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检票,樊某遂产生了非法占有王某行李的意图,趁王不注意,将行李扛走。本案中,王虽让樊帮其扛行李,但该行李的占有者仍是王某而非樊某,因此王某并无处分行为,不能认定王将财物交樊某扛是一种基于错误认识的财产处分行为。所以樊某的行为应是盗窃,而非侵占或诈骗。又如,行为人多次到商场从服务员手中拿到衣服后假装试衣,然后趁机逃走。对实践中对这类案例的定性时有争议,在笔者看来,由于服务员把衣服交行为人试穿并不是转移占有的行为,因为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此时衣服仍为商场服务员所占有,服务员让行为人试衣只是使服务员的占有变得“弛缓”而已,由于没有交付行为,因此行为人不成立诈骗,而属于盗窃或抢夺。

从处分行为的对象看,受骗者既可以向实施欺骗的行为人进行处分,也可以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者处分,并且学者还认为向第三者处分时“应限于实质上可以视为交付给了行为人的场合,或者行为人实施该诈骗行为的目的就在于使该第三者获得利益的场合;如果是交给了毫无关系的第三者,则不构成本罪”。

但一个问题是,骗取他人放弃的财物的如何定性,因为从处分的对象上,不存在任何具体的对象。关于这一问题,国外存在激烈的争议,主要有诈骗罪、盗窃罪和侵占脱离占有物罪三种说法。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类似的问题处理也有很大争议。如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发现有一人推着摩托车,形迹可疑,觉得车可能是刚偷来的,当那人把车停在路边发动准备骑走时,朱某过去,装作认识那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会儿后对那人说“你到哪里去?”那个偷车的人便慌了,马上弃车逃走。朱某见周围无人,便将车骑回家准备据有已有,后在路上被真正的失主查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200元。对朱某行为的性质有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劫及至转移赃物等多种说法,还有人认为不构成犯罪。但主要还是集中在侵占、诈骗及盗窃三种定性之间的争论。可以说基本上是国外关于此类问题争议意见的国内版。类似的案件中上,如果说诈骗罪处分行为的对象一定要是欺骗行为人或是行为人让其得利的第三者,那么在由于受骗者是放弃其财物,没有对处分对象,因而也就没有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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