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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探析

时间:2011-04-22  作者:秩名

论文导读:法律意识,是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对于以现行法为主体的法律现象的认识、评价、情感和体验,并以此来调节自己行为的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大学生作为具有较高知识水平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法律意识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有很大的影响。做为一名专科院校的教师,我一直关注专科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本文从专科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入手,分析现象出现的原因,并给出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专科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对于以现行法为主体的法律现象的认识、评价、情感和体验,并以此来调节自己行为的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是人们对客观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表明人们对法治的认识、支持、参与态度和程度。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强弱对法治化建设产生着巨大影响,它能推动或延缓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因此,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是我们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大学生作为具有较高知识水平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法律意识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有很大的影响。做为一名专科院校的教师,我一直关注专科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本文从专科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入手,分析现象出现的原因,并给出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一、专科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近几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专科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有了不少令人惊喜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专科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还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1、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水平不高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主要依据。掌握法律知识的多少、法律水平的高低与法律意识成正比。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内容的不断丰富,大学生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也应随之提高。但是目前,我国专科院校大学生,甚至所有的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并不理想。虽然我国各高校均开设有法律基础课,但不论从学校还是学生方面看,普遍都不予重视。一方面是部分大学生认为以后走上社会、工作等只有专业课有用,要不就是外语、计算机,很少有人提到必须具备基本法律素养,因此只注重专业课,忽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基础课。只到了临考试的时候,搞突击,临时抱佛脚,敷衍了事。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怎么可能把法律学好,怎么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部分大学生认为自己很难碰到法律问题,现在要学的东西这么多,法律知识以后学也不迟,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放松了对自己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另外,专科院校对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设置法律课的课时较少,只有30来个学时,只相当于专业课的1/2或1/3。今年课程改革,把《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合并为一门课后,课时更少。如此少的课时,教师们只能略讲一些法律常识而已,学生们也只能略懂一些法律概念。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法律种类的不断增多,内容也不断丰富,要想熟悉我国的各部门法律以及国外的一些法律,只安排这么几个课时,显然太不够了。基于以上这些原因,当前我国专科院校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就可以想见了。
例如,有调查的这样一个案例:
甲妻子去年夏天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难以自理。免费论文参考网。今年五月,甲岳父岳母相继去世,甲代妻子前往处理遗产继承,但两个妻舅却说甲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的事。请问:甲能不能过问妻子的财产利益?
被调查的217名大学生中有79名认为甲不能过问其妻子似的财产利益。甲妻子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是属于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她的法定代理人。因此,甲作为丈夫,就是患精神病妻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现在,甲岳父母去世,甲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甲完全有权代她取得这一合法利益。甲两个妻舅认为甲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间的财产纠纷,是完全错误的。这是人们生活中的简单的法律常识,调查结果竟有1/3以上的学生回答错误。一小部分学生甚至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无权回来继承娘家的财产。由此可见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
2、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观点、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不可缺少的依据。一般来说,法制知识水平高就会有正确的法律观点、较强的法制观念;反之,就会形成法律观点的偏差、法制观念的淡薄。由于当前专科院校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比较薄弱、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因此,造成了他们一些错误的法律观点、淡薄的法制观念。错误的法律观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权与法不分,少数大学生认为权等于法或大于法;二是违法与犯罪不分认为犯罪是严重犯罪行为,把轻微犯罪行为当作违法行为;三是道德与法的界限不清,有一部分学生认为,社会主义法律调整的范畴就是社会主义道德调整的范畴,认为违反道德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四把握不住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大学生往往过分地强调权利,而忽视了行使权利的同时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和他人权益的义务。五是体会不到法律的作用。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只是用来打击犯罪的,而没有体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保障作用。如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的学生是在无意中触犯了法律,像同学间的纠纷,有的学生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的,甚至愚昧的方式,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有的则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有的大学生打工以后拿不到工钱,毕业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外出购物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却只能吃“哑巴亏”,类似于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
3、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较多
大学生是一个知识水平较高的群体,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大学生知书达理,与犯罪行为沾不上边。但是从调查情况来看,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较多,而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据资料显示,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自1999年起开始上升,2001年比1999年增加了54、5%,2002年较之2001年又增加了97、1%。大学生犯罪类型以财产型犯罪为主,在校生盗窃犯罪居首位,毕业后的大学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等经济犯罪逐年增多。犯罪类型出现多样化,除以财产型和伤害型为主外,大学生犯罪开始向多样化和智能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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