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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律师问话的语用预设分析_预设触发语

时间:2012-04-23  作者:唐怡群,杨秀珍

论文导读::预设不仅是日常会话中一种常见的语言现象。从语用预设的角度。预设触发语。法庭审判程序赋予律师在整个庭审问答中以支配地位。
论文关键词:预设,语用预设,预设触发语,法庭审判
 

预设不仅是日常会话中一种常见的语言现象,在法庭会话中也常成为律师询问证人或被告时的一种有效的语言策略。庭审中,律师经常在问话中巧妙地隐含一定的预设,诱使证人或被告做出有利于己方的回答,从而实现自己的意图。因此,从语用预设的角度,对庭审中律师的问话进行探讨分析是有很大现实意义的。

本文以著名的辛普森谋杀案的审讯笔录作为语料,通过对庭审中律师问话的语用预设进行分析,旨在揭示律师如何利用含有特定预设及触发语的诱导性提问来进行意义操纵,使法庭辩论朝着有利于己方的方向发展,从而有效地实现自己意图的。

一.语用预设

预设一直是语言学界激烈探讨的话题预设触发语,其研究方向主要有语义和语用两种。早期的预设研究都作为语义学的内容。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语言学家们发现,仅从逻辑、语义学的角度研究预设带有明显的局限性。预设不仅是句子和命题之间的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它涉及到语境和说话人等多种因素。目前,随着越来越多的语用学家对其产生浓厚的兴趣,预设已成为语用学研究的焦点。

(一)语用预设的定义

语用预设这一概念最早是由RobertStalnaker(1973)提出来的,又称“语用前提” [1]。目前学术界对它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何自然认为语用预设是一种语用推理,它指“那些对语境敏感的, 与说话人(有时还包括说话对象)的信念、态度、意图有关的预设关系”[2]论文格式模板。何兆熊把语用预设归纳为三种主要说法:(1)语用预设是说话人对于语言环境所做的设想;(2)语用预设是实施一个言语行为所需要的恰当条件, 或是使一句话具备必要的社会合适性必须满足的条件;(3)语用预设是交际双方所共有的知识,或者说是背景知识[3]

(二)语用预设的特征

从话语理解的角度,Levinson把语用预设归结为两大基本特征:合适性和共知性。“合适性”是指预设要与语境紧密结合,预设是言语行为的先决条件;“共知性”是指谈话双方所共同知道的信息,它是交际双方共有的背景知识[4]。除了以上两大特征,就预设本身而言,它还具有单向性、主观性、隐蔽性等特点。

单向性是指语用预设是说话人自己单方面做出的, 并没有与听话人进行协商。在听话人收到信息之前, 语用预设只是相对于说话人而存在。

主观性是指语用预设是带有断言性质的语境假设,是由说话者主观决定的,本身并不具备必然的真实性或正确性。

隐蔽性是指说话者将预设信息隐含于话语之中,通过特殊的语言表达方式或一定的语境加以暗示。这种隐蔽性有很大的欺骗性,听话人稍不留神,就可能落入说话人的“预设陷阱”。

(三)预设触发语

预设可以某些词语、句式为基础,这些作为预设基础的词语或表层结构形式称为预设触发语。预设触发语的种类很多,涉及到语义、语法和语音三个不同的层面。很多学者对预设触发语作过研究。其中,Levinson (1983) 在《语用学》一书中介绍了十三种[5]。下面根据Levinson的分类,把预设触发语简单地归为以下几种:

a.限定性或修饰性词语

(1)限定性描述词(definitedescriptions):如专有名词预设触发语,定冠词、指示代词所修饰的名词短语,名词所有格结构等。

(2)表示重复的词( iteratives);如again, back,repeat, another等。

b.各类动词

(1)实情动词(factiveverbs):如realize,know, regret以及beaware that, be glad that, be sad that等谓语动词。

(2)含蓄动词( implicativeverbs):如forget,happen, manage, avoid等。

(3)状态变化动词(change-of-stateverbs):如start,continue, stop等。

(4)判断性动词(verbs ofjudging):如accuse,charge , criticize等。

c.一些句式结构:如分裂句,时间状语从句,非限制性定语从句,非真实条件从句和疑问句等。

根据庭审语境的不同,律师经常在提问中隐含各种各样的预设触发语,其中,使用最频繁、最有效的主要为以下几类:限定性描述词、实情动词、含蓄动词、时间状语从句和疑问句。由于庭审程序采用问答形式, 律师运用预设的技巧主要体现在法庭提问上,因为这些问题能对被询问人的回答进行导向和控制,使其在最大程度上满足自己的意图,从而获得利于己方的有效信息。

二. 语用预设在律师问话中的应用分析

本节结合语用预设相关理论,以著名的辛普森谋杀案审讯笔录的摘录作为语料,对庭审时律师问话中的语用预设进行详细的分析,旨在探讨辩论中律师如何利用隐含特定预设及触发语的提问,来诱使证人或被告做出有利于己方的回答, 从而有效地实现自己意图。在本摘录中,法庭辩论主要发生在控方律师佩特罗切利(Petrocelli)和被告辛普森(Simpson)之间。辩论的关键是要证明辛普森曾经殴打了他的妻子尼科尔(Nicole)论文格式模板。以下的庭审对话均为控方律师佩特罗切利为了试图引诱辛普森承认曾殴打过尼科尔而对其进行的交叉询问。

例1: 下面是控方律师对辛普森关于他和妻子尼科尔之间的婚姻关系进行的交叉询问。

Q1.Okay. Is it also true, sir,thatin the course of your relationship with Nicole, the two of you knew how to pusheach other’buttons?

A1.Yes.

Q2.Okay. It is also true that, from time to time,the two of you got into very heatedarguments that resulted in Nicole moving out for a day or two or a week at atime?

A2.Yes.

Q3.Okay. And there were incidents when pictures would be thrown and lamps would bebroken, things like that,right?

A3.Yes.

Q4.And there were also physical altercations, true,Mr. Simpson? … I’m referring to the time when the twoof you began a relationship in 1977,up until the time you stopped that relationship.

A4.Yes,wehad a physical altercation.

从上面的四组问答可以看到预设触发语,律师通过在问句中使用各种不同的预设触发语来隐含辛普森和妻子尼科尔之间经常发生争吵、打斗这样一种家庭背景关系。Q1和Q2是两个一般疑问句,暗示辛普森和尼科尔之间的婚姻生活十分地不幸福。其中,Q2中的时间状语 “from time to time” 预设辛普森和尼科尔曾不止一次地激烈争吵过,并导致尼科尔离家一两天,甚至一周。Q3和Q4都是反意疑问句,用来进一步证实辛普森和妻子之间的争执不仅是争吵,有时会发生暴力殴打这样一个事实。Q3中的时间状语从句 “when pictures would be thrown and lampswould be broken” 假设了他们激烈争吵时,常会发生像抛仍画像、砸破灯具这样类似的事情。在Q4中,名词短语 “physical altercations” 隐含着存在性预设,即辛普森曾殴打过妻子是一个确定性的事实;两个状态变化动词 “begin” and “stop” 暗示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即隐含尼科尔的死亡可能与他们的关系结束有关。换句话说,正是在他们结束婚姻关系时辛普森杀害了尼科尔。

例2:下面是控方律师在质问辛普森关于他和妻子曾彼此殴打对方的次数。

Q1.And how many times did Nicole hit you, as you say?

A1.Numerous times.

Q2.Okay. And how many times,Mr.Simpson,inthe course of these physical altercations,did you hit Nicole?

A2.Never.

Q3.How many times did you strike Nicole?

A3.Never.

Q4.How many times did you slap Nicole?

A4.Never.

Q5.How many times did you kick her?

A5.Never.

Q6.How many times did you beat her?

A6.Never.

在以上庭审对话中,控方律师质问辛普森关于他和妻子彼此殴打对方的次数时,使用的都是特殊疑问句,而且问句中都以 “how many times” 作为预设触发语,暗示彼此之间曾多次殴打对方。Q1中,表面看来,控方律师是在质问辛普森关于尼科尔殴打他的次数,然而“as you say” 这一句式结构暗中降低了假设的客观性预设触发语,并立即取消了刚才的预设。无论辛普森怎样回答,上面的假设都不能成立,因而他的证词的可信度也就大大降低了。接下来的问句是五个平行的特殊疑问句,但律师在提问中使用了不同的动词,目的在于加强辛普森曾暴力虐待妻子这样的事实预设,而且句中的 “how many times” 反复暗示辛普森曾经不止一次地暴力虐待妻子。

例3: 下面例子中,控方律师改变了以往的询问方式,通过一些间接性的问题来进一步证实辛普森曾暴力殴打尼科尔这一预设,从而为己方获取有效信息,来推翻对方的供词。

Q1.You are aware that Nicole has told others that you hit her?

A1.Yes.

Q2.And you are aware that Nicole has written down in writings that you hit her,true?

A2.Yes.

Q3.And you are aware that her writings describe numerous incidents when you hither, true?

(byPetrocelli ) Your Honor一Pleaseanswer the question.

A3.Yes.

在以上提问中,控方律师同样使用了加强语气的平行问句。其中,Q1是简单的一般疑问句,而Q2 和Q3都是用来证实某一事实的反意疑问句。问句中的实情谓语动词 “you are aware that” 反映的是已发生的事实,能够触发事实预设。因此,上面三个问句都隐含了尼科尔已经向别人留下了辛普森曾经殴打她的证词这一事实预设。无论辛普森给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问句中隐含的预设都不能被取消。这样,控方律师就在提问中巧妙地隐藏了他问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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